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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建设法治国家中的进程有哪些举措

发布时间:2023-09-17 11:01:05分类: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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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建设法治国家中的进程有哪些举措

 法治中国建设是当前及未来的重要课题。无论是官方文件还是学术论著,都对这个主题进行了反反复复的论述。从相互联系的认识论出发,笔者认为,要理性地推动法治中国建设,还需要认真地处理多个方面的关系。通过比较与提炼,可以发现,法治建设与中国建设的关系、普适法治与具体法治的关系、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关系、国家法律与*内法规的关系以及传统资源与外来资源的关系,是法治中国建设应当重点考虑的基本关系。处理好这五大关系有助于法治中国建设更加顺利地展开,亦有助于对法治中国建设形成更加全面的、更加立体的认知。

中国在建设法治国家中的进程有哪些举措

  一、法治建设与中国建设的关系

  这并不是一个虚假的关系,而是一个真实的关系。应当看到,法治中国建设既是法治建设,但同时也是中国建设或国家建设。那么,法治建设与国家建设的关系是什么?站在法学、法律、法治的专业立场上,容易过分凸显法治的价值与意义。法治建设当然极其重要,中国宪法规定了要依法治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建设可以说是法学理论的生命线,是法律人的核心追求;但是,如果从中国建设或国家建设的角度来看,法治建设就只是国家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者是国家建设的一个维度。那么,应该怎么看待法治建设与国家建设的关系呢?

  国家建设需要从各个方面展开。一个现代意义上的国家、一个世界体系中的国家,首先要有强大的军事。在中国古代,在“华夏—蛮夷”的格局中,军事是否强大虽然也很重要,但并不是一个特别关键的问题。譬如,赵宋王朝的军事就比较弱,以朱熹为代表的思想文化照样很发达,社会生活也比较繁荣,《清明上河图》就是那个时代社会生活繁荣的写照。传统中国王朝的灭亡大多不是由于外国军事力量的入侵,而是人民的造反。但是,在现代的国际格局中,军事实力对于国家建设的意义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军事实力决定了一个国家在世界体系中的真实地位。一个国家所拥有话语权的多少、在全球资源分配中能够占据的份额,从根本上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军事实力。因此,国家建设首先是军事建设。军事建设当然需要法律与法治,因为军事建设也需要规则,需要在规则之下有序展开。但是,军事建设与法治建设的关系是:法治建设应当服务于军事建设。无论是军事领域的法治建设,还是军事法律对于军事行为的治理,都应当服务于强军这一目标。传统中国盛行的“兵刑同义”,关于“兵刑同义”,《国语·鲁语·上》的说法是:“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在当代中国当然不足为训,但军事法治建设以强军作为目标却是没有任何疑问的。

  国家建设的第二个支撑点是经济建设。即使是军事建设,也离不开经济实力的支撑。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军事实力就难以为继。因此,强大的经济实力是国家建设的另一个核心内容。在现代世界体系中,强大的经济既包括生产、也包括交易。至于经济建设与法治建设的关系,多年来,法学理论界已有很多的论证,主导性的观点是“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1]。尽管这样的说法不够细致,但法治说到底是服务于经济建设的。在经济与法治之间,经济建设是目的,法治是手段。法治服务于经济的基本方式就是提供规则并让规则得到有效的执行,让生产和交易持续地、有序地展开。

  对于军事与经济作为国家建设的重心,早在中国的春秋战国时代就已经有所认知。法家学派对“耕战”的奖励,就是对于军事与经济的奖励。法家学派重视法律的价值,强调“以法治国”[2],法家“法治”的具体指向就是“耕战”,就是要为国家的军事与经济服务。当然,那个时代的军事与经济都相对简单,无论是军事能力的提升,还是经济实力的增长,主要都依赖于人力的投入。但是,即使是这样,通过“法治”奖励“耕战”的秦国依然在列国竞争中脱颖而出,成为战国时代的第一强国。

  今日的世界体系已经不同于两千年前的列国体系了。一个根本性的变化是:国家建设除了军事与经济,还有一个重要的内容,那就是科技。在冷兵器时代,军事实力跟科技没有太大的关系,但在当代,军事实力主要依靠科技实力来支撑、来体现。有没有战略性武器、信息能力的高低,对于军事实力具有根本性的决定作用。同样,经济建设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个科技建设问题。科学技术为什么是第一生产力?原因就在于:经济的竞争已经转化为科技的竞争,无论是生产还是交易,科技含量都是至关重要的因素。最近几百年来,为什么西方领先于中国,就是因为西方率先发生了工业革命、科学革命,在现代科技方面已经走在了中国的前面。因此,国家建设的第三个核心任务就是科技建设。就科技与法治的关系来看,科学技术的发展同样需要法治、法律的保障。

  如果把军事、经济、科技看作国家建设的物质层面,那么,国家建设还有一个精神性的层面,即主要体现在文化教育领域,或者说是精神文明领域。从历史经验来看,秦王朝的短暂溃败就体现在文化建设的落后上。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建设不能不重视文化教育事业。当今世界,一流的国家无不有一流的文化教育。高水平的大学与研究机构是文化强国的集中体现。而且文化建设还是塑造优秀国民的根本渠道,有什么样的国民就会有什么样的国家,国家建设依赖于国民,国民的塑造则取决于文化教育。所以,百年大计,树人为本。从文化教育与法律、法治的关系来看,同样是法律、法治服务于文化教育。

  在军事、经济、科技、文化之外,国家建设当然还包括其他方面的内容,但是,这四个方面是国家建设的核心。法治与国家的军事、经济、科技、文化建设的关系主要是,前者服务于后者,前者是后者的手段、工具。这就是法治建设与中国建设或国家建设的关系。那么,相对于国家建设来说,法治建设有没有独立的价值与意义呢?当然也有。譬如,法治可以成为一种文化财富、精神财富,成为文化、精神的一个因子,但是归根结底,法治建设是为国家建设服务的,这是主线,是无法扭转的。

  二、普适法治与具体法治的关系

  2014年春天,有一个从挪威奥斯陆大学归国的法学同行问我:你承认自由、民主、人权的普适性吗?我说我当然承认。自由、民主、人权,抽象地说,它们都是好东西。这些东西都像善良、德性、友谊等好东西一样,是人人都需要的。但是,自由是什么呢?让小孩子在街头便溺是自由吗?把私家车停在城市道路的两侧是自由吗?在小区广场上放着喇叭跳健身舞是人权吗?对今日泰国的民主又该如何评估呢?问题就在这里。抽象地说,自由、民主、人权都是积极的。但是,只要一落到实处,问题就出来了。“自由,多少罪恶假汝之名而行?”这句话是18世纪法国政治家罗兰夫人于1793年临刑之前留下的名言。这句充满悖论的名言指出了在自由的理想与自由的实践之间还存在着巨大的鸿沟。

  法治也是这样。有没有普适性的法治?当然是有的。法律规则的治理就是一种普适性的法治。有法律,并按照法律治理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就是法治的普适形态。而且还可以进一步指出,作为法治之依据的法律应当是普遍的、公开的、明确的、稳定的。这些要求都具有普适性。从这个角度来看,存在普适法治,应当确认、接受这样的普适法治。

  但是,我们用这种普适法治提供的标准来衡量我们的现实生活就会很麻烦。譬如,已经被废弃的劳动教养条例,按照这部出自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来进行劳动教养,从形式上看,完全符合“法律之治”的要求,而且这部行政法规也是普遍的、公开的、明确的,在50多年的时间里也是稳定的。按照普适法治的要求,劳动教养条例及其实践没有任何问题。然而,时至今日,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普遍都认为这部行政法规不能继续适用,应当予以终止。再放眼看看当代中国成千上万部法律、法规、规章,哪一部法律、法规、规章与普适法治的要求构成了明显的冲突呢?几乎没有。我们这个国家、这个社会就处于这些法律、法规、规章的治理之下。但为什么还有很多人认为我们的法治水平并不高、甚至较低?根本的原因就在于:普适的法治标准跟自由、人权一样,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是一个“大词”。这个“大词”是有意义的,是美好的,但是如果我们对法治的认知仅仅止步于这样一个“大词”,其实是无济于事的。谁都知道法治很好,应当实行法治,但怎么实行呢?这就是具体的法治。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应当着眼于具体法治建设,法治中国建设应当着眼于具体法治的研究。

  所谓具体法治及其建设就是通过具体问题的解决来推动法治建设。一切应从时间、地点、条件出发来讨论法治,语境化地讨论具体的法治。譬如,法院管理体制的改革、劳动教养制度的废存、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去留等,就属于具体法治问题。公众普遍关心的房价太高、就医太难之类的问题,如果从法律、法治的角度来观察,就是现实性极强的具体法治问题。从实践的层面来看,法治建设只能针对具体问题,建设具体法治不是去建设一个抽象的法治,亦不可能建设一个普适的法治。

  从理论上看,普适法治与具体法治的关系就相当于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关系,甚至是传统中国所谓的天理与王法的关系。应当追求普适法治,它就像自然法、天理一样,是不可缺少的。但是,普适法治就像自然法、天理一样,只能为我们勾画出一个大致的方向。普适法治就像一面旗帜一样,必须把它悬挂在那里,但革命的成功不能仅仅依靠那一面旗帜。作为一个“大词”的普适法治也是这样。我们必须要有这样一个总体方向,但同时也要清楚:实践中的法治只能是具体法治,只能是以有效解决具体问题为追求的具体法治,只能是把事情办好、办妥、办成的具体法治。这样的具体法治才是法治研究应当聚焦的对象。

  对于当下的法治研究来说,不必在普适法治的概念与理念上过多地纠缠。应当把研究的重心放置于具体的法治问题上,套用胡适所说的“少谈些主义,多研究些问题”的名言[3],我们也可以说,少谈些普适法治,多研究、解决些具体法治。在实践中,严格地说只有具体的法治,而没有普适的法治。

  经典作家马克思出身于法律专业,在他的众多著述中讨论了大量的法律、法治问题。但是,马克思几乎没有专门论述过法治的概念,尤其没有对普适的法治进行讨论。马克思对法治问题的论述都是具体的法治问题。譬如,关于书报检查制度的讨论、关于普鲁士林木盗窃法的讨论,还有恩格斯关于英国宪法的讨论等等[4]。应当学习经典作家关于具体法治的研究路径,更好地推进当代中国的具体法治建设。

  三、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关系

  在法治中国建设中,还存在着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二元划分。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形式法治以程序正义的名义得到了广泛的学术认同。譬如,有学者认为,公正的程序是促进现代化的社会变革的基本杠杆之一,法律程序的价值与特征主要体现在:对恣意的限制、理性选择的保证、“作茧自缚”的效应和反思性整合[5]。这种对法律程序的强调体现了形式法治的精神实质。按照这样的学术观点,法治主要是一个程序性的问题。

  在形式法治理论之外,还有实质法治理论。有学者研究后发现,形式法治理论存在着不同的版本,其中比较薄弱的观点主要强调以法而治,即法律是**的工具;而相对浓厚的形式法治观点主要强调形式合法性,强调法律规则应当是普遍的、面向未来的、明晰的、确定的;更加浓厚的形式法治观点强调民主与合法性,要求由合意来决定法律的内容等等。与形式法治理论相对应的实质法治理论同样存在着不同的版本:比较薄弱的实质法治理论主要强调个人权利,特别是个人的财产权、隐私权、个人自治;相对浓厚的实质法治理论强调尊严或正义;更加浓厚的实质法治理论强调社会福利,包括实质平等、福利以及共同体的发展等等[6]。

  如果这样的二元划分可以成立,那么,该如何处理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关系呢?笔者认为,法治建设的这两个方面都不可偏废。如果没有形式法治,实质法治就没有外衣,就处于**状态;但如果没有实质法治,形式法治就像是一件外衣,却没有身躯。这就是说,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都是必不可少的。就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而言,形式法治是一个初级目标,较之于形式法治,实质法治才是高级目标。因为形式法治的形式性,其总是容易做到的。有一种观点认为,“重实体,轻程序”是一个普遍的现象,“长期以来,我们都‘重实体,轻程序’,而西方则有程序优先的传统。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除了受中国漫长的封建法制影响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国长期的农耕文化的影响。”[7]这样的观念尽管很流行,但却是值得商榷的。因为传统中国的“程序法”已经很发达了。传统中国的礼仪已经发展到堪称烦琐的程度,这些礼仪本质上就是程序法。丧礼、婚礼、祭祀之礼,以及其他种种礼仪,以现代的规则分类标准来看,都是程序性的法律规范。当然,现代意义上的诉讼程序(尤其是刑事诉讼程序)在传统中国确实不够细密,但这种状况与传统中国对审判的固有观念是联系在一起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孔子的意思是,司法、审判都是不得已的恶,是道德教化不成功的产物。换言之,诉讼最好不要发生,即使不可避免,也不宜浓墨重彩去渲染。因此,传统中国由于固有的法律观念,没有发展出细密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成熟的程序法。从某个角度来看,传统中国的程序法是相当成熟的。

  迁延至当代,经过几十年的法治建设,当代中国的程序性法律已经比较发达了。诉讼程序法自不必说,行政程序法、监督程序法已经到了叠床架屋的程度了[8]。但是,公众还是在抱怨法治不健全,有学者甚至认为,法治呈现出倒退的趋势[9]。问题出在哪里?就在于:仅仅强调形式法治,并不能满足社会需要。法治说到底还是要满足社会公众的实质性的需要。因此,在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之间,在形式法治的基础上,实质法治是一个更值得追求的高级目标。

  实质法治的内容到底是什么?有学者认为,“法治的永恒主题”是自由权利[10]。对此,本文持有不同的看法。自由权利虽然很重要,但法治与权利自由没有直接的关系,因为法治的核心指向就是法律的统治。在法律规则的统治下,人类能够收获的只能是法律秩序。法律秩序与个体的自由权利虽有某些联系,但绝不能完全等同;人们在法律规则之下行事,固然享有一定的自由权利,但没有法律人们同样可以享有另一种自由权利。譬如,在20世纪20年代,中国既没有统一的、全国性的****,也没有统一实施的全国性法律,这种远离“法律统治”的状况恰恰为很多人提供了自由行动的巨大空间。可见,在“有法律的自由”与“没有法律的自由”之间,到底孰高孰低,还是一个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否则,一生寻求自由的庄子为什么要强调“绝圣弃智,大盗乃止;擿玉毁珠,小盗不起;焚符破玺,而民朴鄙;掊斗折衡,而民不争;殚残天下之圣法,而民始可与论议”(《庄子·胠箧》)?

如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管理国家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推动社会和谐进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都迫切需要加快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步伐。

一是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加强立法工作,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近年来,**立法工作取得了突出成绩。过去五年间,仅国务院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39件法律议案,制定、修订了137件行政法规。但是必须看到,我国改革和发展已经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立法工作面临着十分繁重的任务。要进一步增强**立法工作的计划性和针对性,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认真研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按照贯彻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产品质量和安全、规范**自身行为方面的立法;高度重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的立法;特别要注意加强改善民生、推进社会建设、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立法。加强立法工作重在提高立法质量。要创新**立法工作的方法和机制,扩大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在法律法规起草、修改过程中,要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原则上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是推进依法行政,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各级**部门要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的进程,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组织、**的权力、**的运行、**的行为和活动,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都要受到宪法和法律的规范和约束。**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必须与宪法和法律保持统一和协调。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的现代行政执法观念,形成职责权限明确、执法主体合格、适用法律有据、问责监督有方的**工作机制。合理界定和调整行政执法权限,明确执法责任,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健全市县**依法行政制度。加强对行政收费的规范管理,改革和完善司法、执法财政保障机制。健全行政复议体制,完善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制度。认真做好法律**工作,帮助困难群众实现诉讼权利,使人人都能享受到平等法律保护。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保持清正廉洁,促进行政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是加强执法监督,确保行政权力正确行使。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必然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服务,确保权力正确行使,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要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综合运用各种监督形式,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保证**权力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行使。各级**要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主动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大力推进执法公开,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加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力度。改善和加强新闻舆论对行政执法的有效监督。切实强化**层级监督,充分发挥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的作用。要把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作为重点,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确保监督到位、有力、有效。

四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积极探索法制宣传教育的新途径、新形式,善于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传媒,精心组织各种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法制教育的科学性、准确性,防止片面性。突出抓好宪法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宪法意识,自觉维护宪法权威,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遵守。
加大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以及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打牢法治思想基础。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规范、引导和保障功能,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机制实现的。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必须强化权利义务观念的培养,既要增强人们的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也要增强法治意识和义务意识。具体包括: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保护合法的权利;国家提供权利的保障、救济和保护。只有让每个公民都树立了正确的法制观念,自觉在法制框架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才能够真正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真正落到实处,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简要回答的话就选标题栏把,需要论证就用全文吧,希望有所参考。

如何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是当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立社会注意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目标.
  依法治国是:广大人民群众在*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为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变化改变.
  要把握住:依法治国的主体是*的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依法治国就是要保证这些事务事业管理工作都要依法进行.所依之法最重要的就是宪法和法律,它体现了*的主张和人民利益、人民意志的统一.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都离不开法制的健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任务: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坚持一切公民在法律前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推进依法行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等.
  注意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时的十六字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核心),执法必严(是关键),违法必究(是保障).
  *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的领导地位.坚持*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的领导,*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依法执政,既要求*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依据*内法规管*治*.必须坚持*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权威、维护全*全国团结统一.

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需要有科学的理念指导。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们已经形成了正确的法治理念,有效地推进了法治建设的实践。很多法治理念都是突破性的,没有这些理念上的突破,就没有法治建设今天的大好局面。

  但也要看到,目前法治理念指导受到的干扰也是很多的,其影响不可低估。主要表现在:一是西方法治思想的影响,一些人总认为我们*委、人大、政协和“一府二院”“多条腿”的体制不如西方议会、**、司法“三条腿”的体制合理,自觉不自觉地以西方的法治模式来评价我们的法治状况,来设计我们的法治建设方向。二是“左”的残余思想影响,一些执法者管理的意识、斗争的意识相对比较强,而人权保障的意识、和谐的意识相对比较弱。三是市场经济利益法则的影响,有少数人往往把执法权力与自身利益挂钩,追求自身利益比追求公平正义更重要。四是封建人治思想的影响,不少人仍把行政官与司法官混为一体,或者违法干预司法部门依法独立办案,或者特权思想严重,习惯以“父母官”、“管人者”自居。这些理念上的偏差,必然导致实践上的混乱。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概括的五句话,科学地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是对各种非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正本清源。依法治国,表明我们不能搞“人治”,一定要把国家政治生活规范到法治轨道上来;执法为民,反映我们的法治是人民的法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法治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公平正义,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社会主义法治就是要消除一切不公平的现象;服务大局,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它不是为法治而法治,而是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总体格局,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民族、人民利益的大局;*的领导,反映了我国的法治建设是在*领导下进行的,从而保证我国的法治建设能够沿着符合人民根本利益的方向积极稳妥地推进。这五个方面是一个有机整体,彼此互为条件,互为前提,相辅相成,体现了*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统一。这就很好地解决了坚持什么,澄清什么,反对什么,更新什么的问题。今后不管人家怎么说,我们只要坚持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就能够保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什么原则

坚持共产*的领导原则。

(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充分发挥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强大保障作用,“法治中国”建设不断取得突破性进展和重大发展成就。

(二)《****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坚持中国共产*的领导”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原则。

扩展资料:

构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与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核心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既明确要求把*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也明确了*在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领导原则与领导方式。

既明确要求巩固*在国家建设与治理中的领导核心地位,也明确了*必须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依据*内法规管*治*。

(二)坚持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有机统一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这一重要论断,体现了我们*对宪法尊严和权威的充分肯定。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也是确保*的领导与国家制度体系稳固的根本法律基础。所以,确立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根本地位,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将产生全局和长远作用。

(三)坚持社会主义法治五大体系有机统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五大体系既有理论层面,也有实践层面;既有制度层面,也有运行层面;既有国家层面,也有*的层面;既能实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共同推进,也能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

(四)坚持法治体系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有机统一

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个层面展开。因而,它是一个系统工程,其建设和发展必然带来国家治理领域深刻变革。对国家治理体系建设来说,法治体系建设既是其基本任务,也是其得以确立并产生效能的关键。

(五)坚持法治体系建设与法治能力提升有机统一

任何制度只有扎根民心,才能最终巩固。这就要求制度运行与实践能够全面具体地渗透到人民生活各个环节,并在其中起积极作用;要求法治价值、体系、程序与运行能够有效嵌入社会,契合社会内在要求与发展现实。

参考资料来源:同德县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总体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坚持和完善*的领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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