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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法新规定)

发布时间:2023-10-03 09:55:00分类:农业

新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法新规定)

土地承包法最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全方位发展,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限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稳定现有土地承包联系,并维持长久不变,是规范土地流转的基础。

第三条 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确保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让其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转四权统一的权利。

第四条 在不允许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允许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允许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状况下,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五条 各类形式的土地流转期限,不允许超过承包期的还剩承包期。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允许侵占、截留和扣缴,也不一定得以服务为由提取管理费。

第七条 拓展二三产业,让分离土地的农民实现非农就业,并有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收入来源,这是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 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维护其土地承包权益,获取土地流转收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的根本利益。

第九条 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逐步提高现代农业的集约化水平,促使更多的农民离开土地,运用缩短农民的办法来富裕农民。

第二章 土地流转原则

第十条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土地流转行为符合法规说到;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不是流转、流转对象和流转形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允许强迫流转或阻碍流转,其流转收益归农户所有。

第十一条 坚持规模效益原则。鼓励承包方联合与合作,使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加大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规模效益。

第十二条 坚持平等协商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是平等的主体,其流转形式、价钱、期限由双方协商议定。

第十三条 坚持共同受益原则。承包方流转土地可获取流转费和从事非农收入,而接转方可通过扩大经营规模添加农业收入。

第十四条 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接转土地经营者,不可以损害生产和生态环境,不可以搞掠夺式经营,要加强土地投入和养护,培育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三章 土地流转服务

第十五条 乡镇政府成立土地流转领导小组。实行乡镇长负责制,统筹辖区内土地流转工作,为加快土地流转供给组织确保。

第十六条 乡镇政府结合区县二三产业发展布局和城市化进程,科学编制出本乡镇《土地流转规划》,将民间无序流转变成有计划、有组织的流转。

第十七条 乡镇政府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开展土地流转业务,面向流转双方供给法规政策法律问一下、流转价钱评估、合同签订指导、合同变更仲裁等项服务,不断优化土地流转的外部环境。

第十八条 乡镇政府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库。将辖区内各村土地流转信息及外来求租土地信息一并输入信息库,通过电子显示屏发布,为流转双方对接创造条件。

第十九条 村建土地流转服务店。发包方需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村农户土地流转的信息收集,并以书面形式向本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上报,为农民流转土地铺路搭桥。

第二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流转中行使指导、协调、管理、监督等职能,协助农户做好土地流转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区县经管部门建立土地流转信息专栏,负责发布本区县所辖乡镇土地流转信息,为加快土地流转搭建信息平台。

第二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或中介组织,应该向区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管)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限定供给流转中介服务。

第四章 土地流转程序

第二十三条 发包方将土地出租用途、面积、价钱、期限应该向村民公示,并委托村民表示入户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 发包方召开村民表示大会,将土地出租方案,提交大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表示同意,形成会议《决议》。

第二十五条 发包方向外出租土地,须向乡镇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并附村民表示大会《决议》,经审核批准,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当事人须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其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向发包方和乡镇经管部门各备案一份。

第二十七条 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后,双方当事人可到乡镇经管部门做好鉴证,也可到区县司法部门做好公证。

第二十八条 发包方向外出租土地,经乡镇政府批准后,并以书面形式向乡镇经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发包方将土地流转收益、分配方案等状况立刻张榜公布,让村民了解土地流转的全流程,提高办事透明度。

第五章 土地流转手序

第三十条 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该事先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转让。

第三十一条 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当事人应立刻办理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发包方不相同意的,应该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说清理由。

第三十二条 村内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做好互换,双方当事人应立刻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承包方将承包地采取转包、出租、股份合作形式流转的,应立刻办理登记手续,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三十四条 村内承包方间采取转包、出租方式流转土地的,接转方在流转合同限定的期限内,可以在流转给本村其他农户,但应该取得原承包方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村以外的接转方,若做好二次流转,须经发包方同意,并在乡镇经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事先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在委托书上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七条 村内承包方间开展土地流转的,发包方应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台帐》,记载土地流转内容及其变更状况。

第六章 土地流转管理

第三十八条 区县、乡镇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管)部门是土地流转主管单位,履行土地流转职能,对土地流转使用状况定期维护,发觉问題立刻解决,确保土地流转健康运转。

第三十九条 乡镇经管部门要指导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订立,立刻办理土地流转导致的合同变更、解除、重订及合同签证,建立流转合同档案。

第四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使用区县政府统一印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关键条款包含有双方当事人姓名、流转面积、流转期限和起止时间、流转用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流转价钱及支付方式、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有关设施的处理以及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在本社区内流转,也可打破地域、行业和城乡界限,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流转。

第四十二条 允许工商企业租赁农民承包地,采取公司加农户和订单农业方式,带动农户发展产业化经营,向农户供给社会化服务。

第四十三条 承包方将承包土地自愿流转给发包方经营,或由发包方向外出租,流转期限应该一致,以便接转方经营管理。

第四十四条 承包方采取转包或出租方式流转承包土地,期限不足1年的,可不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第四十五条 承包方自愿把承包土地流转给发包方,在流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允许从新向发包方申请要地。

第四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包含转包费、转让费、租金和入股分红等,流转费遵循1年一收,实施股份合作的可采取1—2次分配,不允许在流转期限内将流转费提前一次性收齐。

第四十七条 发包方同外来企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应约定租金分环节递增幅度,以便在土地增值的状况下,确保农户持续增收。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向农业龙头企业或涉农工商企业出租土地,所签订合同应约定优先吸纳本村劳动力在该企业就业。

第四十九条 发包方对土地流转后的使用状况做好检测监督,对掠夺性经营,引起生产降低或弃耕荒芜的,应终止其流转合同,收回发包的土地。

第五十条 农业科研院所到农村建立种苗繁育、示范推广基地及发展设施农业等,应与有关农业示范园区结合,充分借助于现有土地和设施,提高土地借助于率和产出率。

第五十一条 乡镇政府对所辖村向外出租土地时,应考察了解承租方是不是具有经营能力,严把土地流转审核关,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第五十二条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对接转方随意改变土地性质,引起不良关系的,依法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七章 土地流转方式

第五十三条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做好流转,其权益受法律保障。

第五十四条 专业大户经营。承包方将承包土地流转给种植大户,合理收取流转费,而接转土地的大户不断扩大耕作面积,实现规模经营。

第五十五条 村集体统一经营。经过村民表示大会讨论,承包方将承包土地流转给发包方统一经营,年终所创收益按土地权益分配到承包方。

第五十六条 合作社专业经营。承包方将承包土地流转给土地股份合作社,由其统一组织生产资料购进、技术服务和产品销售,承包方以家庭为单位组织生产,年终按交易量实现利润返还,并按土地股份分红。

第五十七条 企业自主经营。承包方将承包土地流转给发包方,而后由发包方统一租赁给农业龙头企业,由其自主经营,发包方收取租金,全额返还到有关承包方。

第五十八条 村企联合经营。承包方将承包土地流转给发包方,发包方以土地入股形式参与企业经营,年终将股权收益按股兑现到承包方。

第五十九条 民企合作经营。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立刻入股,参与股份合作企业经营,除享受按股分红外,还可在企业打工,获取工资性收入。

第八章 土地流转纠纷处理

第六十条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承包方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纠纷,依照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

第六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成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解小组,对土地流转发生的各种纠纷做好排查,随时做好调解工作。

第六十二条 乡镇经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承包、流转纠纷的调解机构,负责辖区内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调解,帮助当事

人解决纠纷。

第六十三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流转纠纷的仲裁活动。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该提交仲裁申请书,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一般状况、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并供给相应的证据。

第六十五条 进到仲裁程序后,区县仲裁部门应做好调解,调解成功后,双方当事人应在调解书上签名或按手印,调解不成的,应立刻给予仲裁。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仲裁或经协商、调解、仲裁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八条 区县、乡镇政府均应建立健全纠纷调处联动机制。发挥农业行政、合同管理、土地管理和劳动确保等职能部门作用,起动多部门联动机制,立刻解决土地流转纠纷问題。

第六十九条 流转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后,单方出来反悔,当双方协商未果时,合同继续生效,任何一方不允许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七十条 因当事人过错引起流转合同不可以履行的,而有过错的当事人一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双方基本都有过错的,由当事人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付的违约责任。

第七十一条 发包方应按照承包方对土地的不相同需求,设立农户自种区和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区,对个别不愿流转的,可采取互换承包地的办法,妥善解决个别承包地块不愿流转和连片流转的矛盾。

第七十二条 承包土地流转后,遇有国家征占土地,对新添加的地上物及青苗补偿归接转方,而土地及原有的基础设施补偿归承包方。

第九章 土地流转确保措施

第七十三条 乡镇政府及村级组织应加强对农民的宣传引导,使之认清发展土地规模经营和城市化的必定趋势,那么就会自觉提高土地流转的紧迫感。

第七十四条 乡镇政府按照本地所确立的产业结构,编制《劳动力转移计划》,引导更多的劳动力在非农岗位就业,把务农人员减到最低限度。

第七十五条 乡镇政府创新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机制。面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定期举办专业技能培训和用工招聘会,不断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和就业机会。

第七十六条 乡镇政府与本辖区重点企业签订《就业目标责任书》,对当年招聘本地劳动力就业较多的企业,给予法人表示必需的奖励。

第七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限定,对进入本单位的农民工,应给其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让其与市民相同享有同等的国民待遇,解除离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第七十八条 用创业带动就业。鼓励流转土地的农民自主创业,围绕农业农村需求,组建灌溉排涝、病虫害防治、良种推广、自来水管道维护、村容保洁等社会化服务组织,扩大非农就业范围。

第七十九条 区县、乡镇政府应关注土地流转后的生产经营状况,尽最大的努力帮助专业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土地合作社解决生产、生产加工、销售中的实际问題,促其又好又快发展。

第八十条 区县、乡镇政府应出台激励法规政策。对自愿流转土地的农户给予适度补助;对发展土地规模经营并取得清楚成效的专业大户给予资金扶持;对带动农民就业较多的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必需的资金奖励。

第八十一条 对二三产业相当发达、就业门路较多、农民收入相当稳定,且不在以土地收入为关键来源的地方,要积极引导,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要慎重行事,不可强制推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土地,指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不含林地、草地和“四荒”地(指荒山、荒沟、荒丘和荒滩)

第八十三条 转包指的是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必需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联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限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十四条 转让指的是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让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联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第八十五条 互换指的是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各自需要,对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做好交换,与此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八十六条 出租指的是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必需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联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限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第八十七条 股份合作指的是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做为股份,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新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总共十章八十七条,相对于2016年版的承包法,土地承包是越来越受到政府的重视,开发价值大前景好且经济效益高。随着土地承包规划化的公开,老百姓越来越乐意配合政府的工作,政府和民众相互督促,共同执行土地承包法规政策,必能促进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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