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食品安全需要“社会共治”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最近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二审稿综合各方意见进行了修改,比如,删除了“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事先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情况”的规定,但新增了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将被追责。
二审稿的修改,其实可从一定程度反映理念的调整。犹记得当初“发布信息要提前核准”的消息刚出,就受到广泛争议。现实中太多案例证明,公众的举报、媒体的跟进,是监督食品安全事件的重要途径。如果食品安全信息被政府部门单向掌控,无疑会削弱社会监督的合力。现在从“事前批准”改为“事后追责”,可以保证媒体监督更理性,也不会扼杀舆论监督的热情。
宽容鼓励媒体监督之所以重要,因为这代表的是“社会共治”。鉴于食品安全的严峻形势,仅靠政府部门的力量肯定是不够的。且不说一些地方政府,对辖区一些大企业可能存在纵容,从监管力量来说也难以做到“全覆盖”,从而会出现一些滞后。在这种情况下,民众和媒体的举报或曝光,就是非常重要的补充。
“共治”不能排斥社会力量,但主力军当然还应是政府部门。这次修法值得肯定的一点,是突出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主体地位。过去食安事件频发,并不仅是因为追责过于疲软,还和“九龙治水”的监管现状有关。“小事”没人管,闹大了法难责众,最后可能不了了之。在现代社会,这样的监管分工不可避免,关键是怎么让各部门实现“共治”,而不是相互推诿。对此,除了明确一个统筹部门之外,还可以考虑从问责上进行“倒逼”。这次的草案突出了对官员的追责力度,比如明确行政区域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一把手”应引咎辞职,对各部门失职、渎职也有更严厉的追责规定。这些“紧箍咒”的存在,可以督促“一把手”发挥更积极的协调作用,对于各部门负责人来说,警钟无疑也已敲响。
在食安问题上,多数人的感受是直观的、具体的,关心的是遇到食品安全事件,该找谁反映、谁来解决等。理性的修法,需要更好地“对接”这种感性需求。判断法律好坏的一个重要标准,不是条文在纸面上看起来多么美好,而是能否便利执行,效果能否让民众直观感受到。但愿这次的食品安全法,可以形成一个“社会共治”的有效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