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制不应是“纸老虎”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对外通报,食药监总局近期抽检7类食品841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822批次,不合格样品19批次。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企业所在地食药监管部门正按照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令生产经营企业及时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此前公布《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在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方面,《办法》明确,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产品已经进入市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期限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此前,国家食药监总局公布了13批次不合格的婴幼儿辅助食品,公众熟知的法国汉臣氏集团旗下“汉臣氏”品牌有两批次米粉因维生素D含量不足等问题而上黑榜。汉臣氏(沈阳)儿童制品有限公司是法国汉臣氏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随后汉臣氏集团官网挂出对米粉问题做出情况说明,称对这两个品种的两批次所有产品进行了下架和召回,并在省食药监局进行了召回产品的备案。
长期以来,对于食品的保质期,我国没有统一规定;对于过期食品的处理办法,也没有明确规定。对问题食品实行召回制度,一方面能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事态蔓延恶化,避免导致更多伤害,另一方面也给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体现对消费者负责任的态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标志着食品召回制度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其维护食品安全的“利剑”作用值得期待。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出台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将食品召回分为紧急召回和一般召回。对于前者,食品生产者应在知悉相关风险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召回计划,同时立即实施召回。对于一般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在知悉相关风险后7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召回计划,并同时实施召回。
其实,早在2007年实施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就有问题食品“主动召回”的条款,但在现实的执行情况中却不尽如人意。去年上海福喜身陷“过期肉”事件,继而又被曝对食材篡改生产日期。由此可见,如何确保制度执行得力,落实到位,仍是一道难题。
尽管食品召回制度的实施,能够给食品企业施加压力,使他们重视食品安全问题,消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但在成本、利润等诸多因素权衡下,难免会有的企业铤而走险,如有的企业故意拖上一段时间,等问题食品“被消费者吃进肚子里”再行动,或是玩些障眼法,避重就轻,执行召回制度“打折扣”等。有鉴于此,在监管方面上,应打好“组合拳”,确保食品召回制卓有成效。一方面,要以防控篡改食品生产日期为重点,探索建立食品生产日期监督和专业化的问题食品召回处理机制,完善违法食品“黑名单”制度。另一方面,召回是一把双刃剑,会带来声誉、财务等方面的风险,如何让企业主动召回,让食品召回不“难为情”,既需要通过宣传教育、设立食品召回责任保险等措施,让生产经营者学会“自律”,更需要尽快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强化政府监管,对食品生产者形成有效的“他律”,唯其如此,食品召回才不会成为停留在纸面上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