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政府监管
食品安全是重大民生问题和经济问题,近年来,政府监管力度的增强促进了国内企业对食品安全的供给,但我国目前食品安全供求失衡的问题仍然存在。
食品安全供求失衡主要表现为食品安全的有效供给不足。一方面,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不完善,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薄弱以及企业趋利行为严重,致使具有准公共物品性质的“食品安全”有效供给不足。另一方面,对食品安全的需求又在急剧上升。通过对消费者购买意愿、信任感知、实际购买国内与国外食品的数量和价格、购买品牌等方面的比较,可以看到基于食品安全的表面需求扩张而有效供给不足的现状。例如,国外奶粉抢购潮,进口与国产奶粉销量的极大反差,都表明了我国食品安全目前仍然难以摆脱供求失衡的困境。从食品的销售价格与销量、内销与外销食品的质量安全控制、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前后的企业规模、生产技术条件改良升级等方面的比较来看,一些食品表面上看似乎是供给过剩,而实际上则是基于食品安全的有效供给依然不足。
在我国,激发市场治理优势的政府监管机制是解决食品安全供求失衡的关键。食品市场是一个典型的“柠檬市场”,要解决我国食品安全有效供给不足的问题,单纯依赖孤立的政府监管机制是不可行的。必须充分发挥而不是替代市场治理的作用,挖掘政府监管与市场治理的内在关联互补性,激发政府监管对市场治理的协同优势,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才能事半功倍。《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政府要在加强市场监管,弥补市场失灵等方面发挥主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五次集体学习时也强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既是一个重大理论命题,又是一个重大实践命题。“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都要用好,努力形成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有机统一、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格局,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体而言,必须依据有效供给不足的影响因素及机制设计理论,对应食品安全市场的供求双方,从制约市场治理的价格、信誉、信息、信任与市场竞争等方面,研究并细化我国食品安全的供给推动、需求拉动与供求协调的政府监管机制。
第一,应建立供给推动的政府监管机制。一是政府要从价格与质量安全、企业利润的关系,市场结构、行业规模、企业特征角度,监督企业或行业形成符合投入产出比的价格机制。二是要依据信誉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市场利益的显着增加与企业累积信誉所投入的适当成本,从不同质量安全等级对应合理价格的监督、不同类型企业的信誉与所在行业信誉的评估与公开、市场环境建设等角度,确立政府监管的信誉机制。三是要从企业规模、分布与组织模式、市场类型角度,通过对同类食品企业实施统一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奖惩措施等,加强行业规范,确立公平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
第二,建立需求拉动的政府监管机制。政府要从食品的质量安全等级细分、不同消费者群体的收入水平、购买意愿等需求影响因素角度,引导需求主体形成优质优价的价格机制。要依据信息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消费者理性推测与有效甄别,从食品安全知识传播、虚假信息排查与立法规制、信息发送形式与披露时间、信息发布机构及再监督机构的角度,确立政府监管的信息机制。此外,为重建消费者信任机制,要从质量安全保证承诺规范化法制化、第三方(质量安全认证与检测等机构)监督和失责的惩罚与退出、政府监管绩效的公众可信性角度,建立政府监管的信任机制。
第三,建立供求协调的政府监管机制。政府要基于供求双方的价格形成机制,依据当前食品价格与理论分析的均衡价格间的差异,量化价格与质量安全的不同关系,形成协调质量等级与价格的监管机制。要在量化企业食品安全惩罚与补偿额度、消费者效用损失的关系基础上,结合当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条款,从惩罚约束与利益补偿的互补角度,进一步完善政府监管的奖惩机制。针对典型食品安全事件的跨区域产业链条化特征,应建立政府部门之间合作式的行政干预与经济措施(补贴、保险等方式)的合理调配机制,诱导市场供求主体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总之,当前我国食品供给必须兼顾数量与质量安全,否则将进一步加剧供求失衡,引发经济、政治与社会等一系列问题。在我国食品安全供求失衡的现状下,针对我国政府监管与市场治理的内在关联性不足等问题,从约束与激励企业有效供给、培育消费者有效需求以及协调食品安全供求方面建立相应的政府监管机制,丰富立足于市场的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机制理论,为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加强政府监管体制和机制改革创新,提供重要的理论补充。在当前政府监管体制改革无法立即显现作用的情况下,要从如何提高企业有效供给与如何满足消费者有效需求的角度,进一步细化政府监管机制,激发市场治理作用,发挥政府监管的协同优势。为健全我国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机制,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供有力的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