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衣食无忧
2013年2月1日,《福建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即将正式施行。
谁可以申请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多少?受益面有多少?近日,记者到福建省民政厅部门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解。
9万多名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受益
“《办法》在认真总结经验基础上,对这些年我省五保供养工作创新成果进行法制化,并提出了一些新尝试,体现出鲜明的福建特色,将使全省9.14万名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受益。”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谈到。
按照规定,年满60周岁老年村民、残疾村民或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他说,持有二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村民、年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青少年,可视为无劳动能力;有土地承包经营收入、集体经营分配收入或者其他收入但不足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视为无生活来源;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失踪的,视为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如是低保对象的,可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村民如果要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按照《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由村民本人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其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后,由县级民政部门给予审批,并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供养标准将大幅提高
《办法》的一大亮点就是,制订可操作的供养标准。《办法》将供养标准量化为,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家庭上年度的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
目前全省农村五保供养平均标准为集中供养4021元/年、分散供养3367元/年,按照新规,预测今年全省五保供养平均标准将超过4600元。供养形式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大类。集中供养,是指通过农村敬老院、互助幸福院(园)、养老院、福利中心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集中供养;分散供养,是指对散居在家(即原居住地)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分散供养。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内容: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应当给予照料;办理丧葬事宜。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保障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考取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院校的,应将其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予以资助。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缴纳费用,由当地政府或者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其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按照规定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按照农村医疗救助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乡镇敬老院建设更加规范
《办法》还有一个较大的突破,确定政府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性质为事业单位。《办法》规定,政府举办的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企事业单位、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服务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可以按照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这个规定解决了长期存在的敬老院性质不清晰的问题,有利于推进敬老院的发展。
《办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规划与建设,满足本行政区域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需求。根据相关规定:农村人口规模较大、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较多的乡、镇,应当建设能够满足当地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需要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建设能够满足若干乡、镇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需要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此外,在建设规模和设施配置上,《办法》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规模应当不少于40张床位,具有符合供养服务所必需的居住用房、辅助用房及设备,并符合国家有关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福利建筑设计的规范和标准。应当配置基本生活设施,配备必要的膳食制作、医疗保健、文体娱乐、办公管理等设备。同时还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规划、选址,管理人员基本条件,管理委员会构成等方面做了相关规定,有利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规范化建设。农村五保互助幸福院(园)以村为单位建设,建设规模和设施配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