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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随地走”原则思辨

发布时间:07-24 17:14分类:农村文化

  我国法律强调“房地一体”,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必须归属于同一主体,即“房地一体、房随地走”。

  农村房产产权变动中“房随地走”原则的意义在于,因宅基地使用权的人身依附性质,不能通过市场交易获得,从而导致农民住房因转让、抵押、继承、遗赠等而析产时,受让人能否取得房产的实物,原则上取决于该受让人是否能取得该房产的宅基地使用权,否则,只能获得该房产价值形式的补偿。这个原则是法院在处理农村房屋析产纠纷中的重要原则,即对农村房屋进行实物分割时应该考虑双方的户籍。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对同居关系析产中农村房屋的分割,将房屋归户籍在本村的一方所有,另一方的出资行为由法院向当事人释明作为债权债务处理,这种处理方法严格适用房地一体原则。但是简单地采用“房随地走”的原则,会损害某一方的合法利益,要有条件地承认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是可以分离的。一方的出资出力作为债权,另外一方完全享受了房屋升值带来的利益,而出资一方只能要求返还出资,最多可以主张出资的利息,目前房价高企,农村房屋价格一样在不断上升,而且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各地拆迁也在不断推进,有些房屋要求分割时已经不存在转化为拆迁补偿费用和安置房,因此将房屋归一方所有,对出资一方来说是不公平的。可以确定由户籍一方享受房屋的实物,给予另外一方所占房屋份额的补偿,而不能仅将出资作为债权来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均是用益物权,均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离婚后,夫妻一方在家庭土地承办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没有因为离婚而消失,离婚后可以继续享有,所以离婚中农村房屋的分割,不能因为户籍不在本村就不能进行房屋实物分割,如果户籍不在本村,离婚后无房居住生活陷入困境,也同样可以实物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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