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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称农村增收存在享受权益不充分等问题

发布时间:07-31 16:43分类:农村文化

   农民增收是“三农”的核心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连续多年出台政策和文件加以推进。地方党委、政府也结合实际,定措施、抓落实,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笔者调查发现,农村增收还存在以下问题:

    农村基础设施薄弱。农村地区的农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弱,“靠天吃饭”的局面没有根本改变。同时,政府投入重点是品种、技术、种养规模,忽视了发展农村经济必备的交通、水利、通讯等基础设施。

    农业市场体系不健全。“跟着感觉走,照着别人干”的生产经营方式风险大,农户分散经营不利于与市场的衔接。特别是近年来各种农产品“炒作”团体大量出现,形成价格联盟牟取暴利,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农民享受权益不充分。绝大多数农民仅享受了承包地的种养业收益,而对于承包地、林地、宅基地的流转、租赁、征用等市场行为中产生的收益却享受很少。同时,农民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低保、民政救济等方面与城镇居民差距大。

    忽视产品分级包装增值。一些地方在增值空间很大的“农产品分级包装上市、发挥品牌效益”方面做得不够,只是将农产品直接投向市场,附加值不高,加之化肥、种子、农药等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农民基本是增产不增收。

    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完善农村发展体制机制,建设农民幸福生活的美好家园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政府应积极探索,敢于实践,尽快建立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的长效机制。为此建议:

    一是强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农民增收的硬件保障。政府要把农业投入的重点转向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农村和农民的造血功能。比如,完善公路网,实现农村乡镇际公路网络化、村际公路通畅化;整合农村信息资源,实现农村网络“社社通”;实现农业灌溉网络化,保证农业生产的水源。

    二是完善农村市场体系,提升农民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通过有组织的生产经营,实现横向一体化的规模经济和纵向一体化的加工增值,增加农民收入;增强农民参与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加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扶持;引导农民有组织进入市场,提高农户购销行为的可预测性和有序性,并且依法严厉打击恶意炒作农产品、拼命打压收购价、肆意抬高销售价的行为。

    三是探索“三权”抵押等改革,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探索农民承包地、林地、宅基地使用权的入股、出租和有偿转让的新路子,使“三权”获得抵押权;提高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将商品林的经营采伐权完全放开,参与流转的林地可以托管等,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统筹解决缩小农民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城镇居民的差距。

    四是建立农产品分级制,扩大农民增收空间。规范农产品分级标准,引导农产品生产加工按照分级标准进行,对于优质产品,使用优质标签,对于载入生产加工技术条例标准的特色产品,使用认定标准合格证书; 工商、质检、农业等部门要积极指导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品牌创建、商标注册,对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给予有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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