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是农民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切实维护农民的民主权利。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议事制度,让农民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这样的规定,体现了中央在新农村建设中将注重发挥农民的主体性。
我们并不讳言,政府在加快农村的发展中肩负着重要的职责,农村的发展需要政府给予必要的扶持与输血,但是政府不是万能的,政府不能代替农民做一切的事情,农村的进步,农村社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还是依靠农民自身的努力,而乡村治理模式的民主化,其实就是发挥农民积极性最有效的途径。
产生农村问题的原因很多,但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不恰当的管理模式导致农民自主性的丧失。而今天中央大力推行村民自治制度,其实就是保障农民的主体性,从而使得他们更好地将个人的命运与集体及国家的进步结合起来。
民主不仅是一种权利的分配模式,其实也是一种责任的分配模式,在乡村民主的贯彻过程中,有利于农民成为理性负责任的个人,从而有机地协调个人与集体、个人幸福与进步的关系。今天推进乡村民主,将会使得农民们在拥有权利的时候,更想到随着权利而来的那一份责任。因此推行乡村治理模式的改革,将会使得农民自身加强建设新农村的自觉性。
总之,新农村的建设,需要全社会的参与,但是内因是根据,没有农民自身主体性作用的发挥,再多的扶持与帮助也将会白费力气。现在,大政方针已定,下一步就在于积极发挥农民的主体性,铲除各种不利于发挥农民主体性的束缚,惟有如此,新农村的建设才会取得更大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