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抗奶”误导消费者禁止生产经营
为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规范乳品生产经营活动,卫生部等六部门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要求自2009年6月30日起,各有关监管部门对此开始依法查处。
公告指出,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和乳制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禁止销售、收购和加工尚在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法规标准的生鲜乳,确保乳品质量安全。
公告要求,各地要加强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乳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消费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依职能、依法查处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乳品质量不符合《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规定的违法行为,维护乳品生产经营秩序。
公告还指出,发现乳品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和宣传“无抗奶”的,消费者有权向当地卫生、农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记者陈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