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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解读:如何创新农村金融体制

发布时间:11-10 00:21分类:农业标准

  (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解读)

  如何创新农村金融体制,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

  新华网北京11月23日电《决定》提出,要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农村金融体制,引导更多的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

  第一,加快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农业银行应坚持为农服务的方向,稳定和发展农村服务网络,全面深化内部各项改革,落实责任,充分利用在县域的资金、网络和专业等方面的优势,更好地为“三农”和县域经济服务;要完善农村政策性金融,拓展农业发展银行支农领域,完善其功能定位和运行机制,加大各类政策性金融对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信贷支持;要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快推进股份制改造,改善法人治理结构,把农村信用社改造成为产权明晰的社区性农村金融机构,确保其服务方向不改变、信贷资金不外流、支农力度不减弱,发挥好为农民服务的主力军作用;为了使邮政储蓄在农村地区吸收的资金更多地留在农村,必须扩大邮政储蓄银行涉农业务范围。

  第二,放宽农村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我国金融资源配置严重不平衡,与城市相比,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网点、从业人员和信贷资源严重不足。《决定》提出,应允许新设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以服务农村地区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特别是重点引导各类资本到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服务不足、金融竞争不充分的地区投资设立机构。在切实加强监管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小额信贷,鼓励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允许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要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对依法运作、操作规范的民间借贷,要依法保护借贷双方的权益。

  第三,要加大对农村金融政策支持力度。现阶段我国不能单纯依靠市场机制作用来解决农村资金外流问题,也不能仅靠银行履行社会责任来解决农村信贷投入不足问题,必须发挥国家政策的激励和引导作用。要综合运用财税杠杆和货币政策工具,定向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延伸和发展对农村的金融服务;继续发挥存款准备金、支农再贷款、利率等货币政策在鼓励农村金融发展中的作用,对涉农贷款比例较高的农村金融机构制定更为优惠的存款准备金政策,实行更为灵活的利率政策,增加主产区支农再贷款额度;积极发挥财税政策的杠杆作用,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贴息、担保、财政补助等多种手段,引导和改善农村金融资源配置,逐步建立市场主导与政府扶持相结合、财税政策与金融政策相结合的支农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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