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当“货币”入股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民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促进农业生产、提高农民抵抗经营风险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为方便那些资金紧张,但有意组织合作社进行生产或经营的农户,由市工商局、市农办联合出台的指导意见同意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出资方式,申请设立专业合作社。同时为防止经营风险中出现“无地户”的现象,指导意见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货币形式作为出资的农户,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在入社社员退社和合作社解散时,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的农户,应以等额的货币或其他财产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置换,用于清算合作社债务,出资土地不得用于清偿债务,不得作为偿还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对于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的合作社,指导意见对经营范围作了要求:合作社组织成员从事农业生产,农产品初加工、销售;合作社将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的土地租赁给机构或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经营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