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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11-18 00:02分类:农业标准
关注《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 规划方案才能上报
  整个规划建设的全过程《办法》都有规定

  作为我市首个关于新农村规划建设的系统管理办法,《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农村建设项目选址到竣工验收整个规划建设全过程,其中由谁监管,如何管理,都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关键词一:规划审批

  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完成后,按照《办法》要求,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后,上报县级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县级规划管理部门组织对农村集中居住区(点)规划设计方案、其他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符合镇(乡)总体规划或村规划的应及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要求或审查后要求方案进行重大修改的,应按审查意见修改,修改后的方案应重新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批准的各种新农村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在当地村委会公告。

  关键词二:用地许可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业主持经审查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实施方案等文件、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用地,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意见书》。其他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持经审查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可行性方案等文件、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意见书》。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关键词三:施工许可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统规统建”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在办理了质量、安监备案后,项目业主持质量、安监备案表和《建设用地意见书》、《规划审查意见》等文件、材料向区(市)县建设管理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原址自建”和“统规自建”的农民建房工程及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建设业主应向镇(乡)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镇(乡)政府出具开工通知书,方可动工建设。镇(乡)政府可提请区(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对勘察、设计、施工条件、施工单位(或技术工匠)的资格和施工组织予以审查。

  关键词四:质量安全责任和监管

  《办法》第十七条对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作出了明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依法承担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或工匠在与业主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要同时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书。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质量安全行政监督职责: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其他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由批准开工的机关负责组织监督检查。“统规统建”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由县级建设管理部门直接负责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统规自建”和“原址自建” 的农民建房工程及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由镇(乡)政府负责质量监督检查。县级建设管理部门应指派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管员,协助镇(乡)政府进行技术服务和技术监督。

  《办法》第十九条创造性地确定质量安全社会监督职能:由镇(乡)政府牵头,建立村级建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社会监督制度。农村村民委员会可在村组选聘有责任心和具有一定施工技术常识的农民为农村建设质量安全义务监督员,受农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进行巡查监督,对巡查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所委托的农村基层组织或上级主管部门。

  关键词五:竣工验收

  在竣工验收方面,《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完工后应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统规统建”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向区(市)县建设部门办理竣工备案。“统规自建”和“原址自建”的农民建房工程及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由业主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需进行综合竣工验收的,应按《成都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要求实行并联审查。

  另外,《办法》还在选址、规划方案设计、建筑设计审查和备案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记者 袁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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