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三年将设1300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自2006年底,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政策以来,经过两年多的探索实践,到 2009年6月末,全国已有118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引入各类资本47.33亿元,吸收存款131亿元,累计发放农户贷款55亿元,中小企业贷款 82亿元。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有效缩小了城乡金融差距,改善了农村地区金融服务。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并给予了充分肯定,社会各界广泛认同并给予大力支持。实践证明,这一政策措施符合农村地区广大人民群众愿望和要求,符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工作安排》的实施,对于加大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培育力度,持续提高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覆盖率,加快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和服务体系,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根据《工作安排》,未来三年将在全国再设立约1300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主要分布在农业占比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县域、中西部地区、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的县域、贫困县和中小企业活跃县域。三年总体工作安排的实施,将进一步改善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服务空白、竞争不充分的状况。
为确保实现三年总体工作安排,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发起人按照社会责任和商业利益、网点覆盖和战略布局、自主选点和监督指导有机结合的原则,首先考虑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中西部地区发起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同时,实行“东西挂钩、城乡挂钩、发达与欠发达地区挂钩”的准入挂钩措施,对到全国百强县、大中城市市辖区及东部地区的规划地点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要求其按照规定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或中西部地区挂钩设立相应数量的村镇银行或贷款公司。在实施准入挂钩措施过程中,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将严把准入关,加强地区之间横向沟通,系统之间上下联动,确保信息畅通,工作有序。对积极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中西部地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监管机构要支持其到发达地区发展,为其分支机构设立、高级管理人员审批和新业务准入开辟绿色通道;对未按规定落实挂钩计划的主发起人,监管机构不得为其新设村镇银行出具监管意见书,不得受理其村镇银行筹建申请。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将督促各地监管部门认真组织实施三年总体工作安排,成立专门领导机构,抓紧制订实施方案,明确各阶段要求,落实具体措施和责任,并加强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三年目标全面实现,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