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农民工工资不付 不服劳动仲裁被驳回
制衣厂拖欠农民工工资不付,还不服劳动仲裁双倍支付工资的裁决。6月15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制衣厂的诉讼请求。
王新平于2008年2月6日应聘到制衣厂从事机械修理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王新平工资为每月1200元。同年8月25日王新平辞职离开,并要求制衣厂结清在厂工作期间的工资时遭制衣厂拒绝。王新平申请劳动仲裁,经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制衣厂支付王新平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金共计7800元。制衣厂不服认为仲裁裁决要求支付王新平双倍工资的裁决有错,向法院起诉要求驳回劳动仲裁委员会关于制衣厂支付王新平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制衣厂与王新平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制衣厂应向王新平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且应向王新平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该劳动仲裁裁决正确合法。法院遂依照有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黄志坚 黄干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