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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08-21 18:06分类:农业标准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

 

为规范农业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办案能力和水平,2013年我部在农业系统组织开展了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现将评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按照我部的部署,各省有组织地开展了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向我部报送参评案卷94卷。我部组织评查组对上报的案卷从执法主体、当事人认定、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执法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进行了认真评查,评出29卷为2013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名单见附件1),评出6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为2013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文书(名单见附件2)。

从评查情况看,2013 年各省报送案卷的质量整体上有了明显提升,不仅案件涉及领域广、案情相对复杂、处罚力度较大,而且文书制作规范程度显著提高。但个别省份报送的案卷较往年虽有所进步,问题依然较多,亟需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提高执法人员办案能力和案卷制作水平。

二、存在问题

(一)未使用新文书格式或者未按新规范制作文书。2012年9月26日,我部印发了修订后的《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农政发〔2012〕3号),自2012年11月1日 起实施。但有些案卷未使用新文书格式,且文书制作不符合新规范,如归档顺序混乱、案号未按新规范编写、有些内容未作选择处理、未删掉相关提示语、处罚依据 未表述法条原文、文书落款处没有执法机关署名、落款日期未使用阿拉伯数字,落款日期与领导签批时间不符等。特别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不全、表述不清、说理 性不足、文字水平不高、笔误过多。

(二)当事人认定不准确。没有正确区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三类主体,将其他组织混同个人或法人,或者将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混同其他组织。混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等称谓。未收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或者当事人的有关事项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不一致。

(三)错误适用查封扣押措施。无法定依据适用查封扣押措施,如对种子、农药实施查封扣押。混淆查封扣押与证据登记保存,如对农药既登记保存又查封扣押。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案件主要事实不清,相关证据单薄,或证明力不足,如以百度百科查询结果作为证据而未从官网或主管部门取证。违法所得及货值金额仅凭当事人自认,对进销货票证等证据收集不够。有关文书及证据材料复印件没有当事人或执法人员的签名或说明。

(五)法律适用不准确。引用法律法规名称错误,如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擅自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适用条款不准确,漏掉相关条款或适用了不相关条款。引用法条未具体到款、项,或款、项称谓混淆。从轻、减轻、从重处罚随意性大,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

(六)执法程序不合法或有瑕疵。告知程序不规范,如未满3日 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未告知,告知内容过于简单使当事人无从陈述申辩。登记保存物品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或作出的处理决定表述 不规范。听证等重大案件无集体讨论记录,或者不符合“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要求。行政处罚决定书超期送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未履行催告程序。

三、有关要求

(一)积极加以整改,以点带面促进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发挥案卷评查的促进作用,针对案卷评查发现的问题,组织执法人员逐条对照检查,避免再出现类似问题。

(二)大力开展培训,不断提升办案能力。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大农业执法人员培训力度,通过课堂讲授、案例研讨、案卷点评、执法竞赛等多种形式,重点培训法律适用、调查取证技能、案卷制作规范等内容,切实提高农业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办案能力。

(三)全面履行职责,敢于办大案。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查必有果,敢于办大案,善于办铁案,确保农业法律法规得到全面有效实施。

 

附件:1. 2013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名单

   2. 2013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文书名单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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