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5年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经济、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
为确保2015年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落到实处,满足灾后生产用种需要,我部在各省(区、市)申报种子储备计划的基础上,确定了2015年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见附件1)。现将任务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储备责任
各有关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种子储备工作,按照我部下达的储备品种和数量要求,及时组织承储企业将储备任务落实到位。为进一步明确各方 职责,确保储备种子“储得进、管得好、用得上”,我部种子管理局将与有关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定《2015年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合同》(附件 2)。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也要与各承储企业签定承储合同。
二、加强储备监管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储备种子管理制度,督促有关承储单位实行专库存储,要强化监督检查,落实监管措施,定期开展储备种子质量检测和安全 检查,把好储备种子入库关、质量关和出库关。我部今年将适时开展种子储备、因灾受损和储备种子调用以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检查。
三、规范动用程序
因救灾需要调用储备种子的,由受灾省(区、市)农业厅(委、局)向我部提出调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动用储备种子。使用储备种子的省(区、市)要及时将储备种子的动用情况报我部种子管理局。
四、加强省级储备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要求,各省(区、市)要建立健全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制度,加强储备监督管理和种子余缺调剂,确保生 产用种安全。尚未建立省级种子储备制度的省,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加快落实制度。已经建立省级种子储备制度的省,要主动公开储备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方便 调用。
请各省(区、市)于2014年5月30日前将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合同(一级合同3份、二级合同1份)报我部种子管理局。
联 系 人:种子管理局市场监管处 兰刚、彭钊
电 话:010—59192079
传 真:010—59193195
附件:1.2015年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分配表
2.2015年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合同(范本)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5月14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