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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5年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09-07 16:05分类:农业标准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经济、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

   为确保2015年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落到实处,满足灾后生产用种需要,我部在各省(区、市)申报种子储备计划的基础上,确定了2015年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见附件1)。现将任务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储备责任

   各有关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种子储备工作,按照我部下达的储备品种和数量要求,及时组织承储企业将储备任务落实到位。为进一步明确各方 职责,确保储备种子“储得进、管得好、用得上”,我部种子管理局将与有关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定《2015年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合同》(附件 2)。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也要与各承储企业签定承储合同。

   二、加强储备监管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储备种子管理制度,督促有关承储单位实行专库存储,要强化监督检查,落实监管措施,定期开展储备种子质量检测和安全 检查,把好储备种子入库关、质量关和出库关。我部今年将适时开展种子储备、因灾受损和储备种子调用以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检查。

   三、规范动用程序

   因救灾需要调用储备种子的,由受灾省(区、市)农业厅(委、局)向我部提出调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动用储备种子。使用储备种子的省(区、市)要及时将储备种子的动用情况报我部种子管理局。

   四、加强省级储备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要求,各省(区、市)要建立健全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制度,加强储备监督管理和种子余缺调剂,确保生 产用种安全。尚未建立省级种子储备制度的省,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加快落实制度。已经建立省级种子储备制度的省,要主动公开储备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方便 调用。

   请各省(区、市)于2014年5月30日前将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合同(一级合同3份、二级合同1份)报我部种子管理局。

   联 系 人:种子管理局市场监管处 兰刚、彭钊
   电  话:010—59192079
   传  真:010—59193195
   附件:1.2015年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分配表
      2.2015年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合同(范本)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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