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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13项制度规范农村“三资”管理

发布时间:07-01 00:02分类:农业动态
    本报讯(记者于洪光 杨瑞雪)日前,山东省青岛市农委制定的《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意见》,以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为核心,提出了规范农村集体“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13项制度,完善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农村“三资”管理体制机制,到2020年整建制达到农业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标准。

    《意见》强调,规范农村“三资”管理,必须坚持民主、公开、成员受益原则。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三资”占有、使用、收益、分配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向全体成员公开,资产和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实行公开竞价或招标投标;遵循“三资”管理特点,采取不同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确保安全和保值增值,让农民得到更多实惠。

    为了严格资金管理,《意见》明确了四项制度。一是财务预决算制度。年初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年终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张榜公布。二是财务收入管理制度。村集体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收入,上级转移支付及补助补偿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全部纳入收入核算;每月对实收入账情况与收入档案进行核对,对未入账的查明原因,年终对当年实现收入及增减情况张榜公布。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三是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履行民主程序。财务开支事项,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报村集体负责人审批。四是未结算事项报告登记制度。

    《意见》明确,要健全农村资产管理的清查、台账、评估、处置、经营、收益分配等六项制度。清查农村集体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村集体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和出让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资产,进行产权改革、合并或分设等,都应进行资产评估。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出让等经营事项,要制订方案,履行民主程序,向全体成员公开,签订经济合同,加强履约监督。对当年可供分配的收益,按照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福利费、向投资者分配、向本集体成员分配的顺序进行分配,公积金和公益金提取比例不得低于净收益的30%。

    《意见》提出,规范农村资源管理的登记簿、招标投标、统一合同三项制度。对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资源,建立规范的集体资源登记簿制度;对村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及果园、水面等资源的承包、租赁,采取招标投标方式进行。实行统一的资源承包、租赁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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