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答复|关于食品产品抽检不合格委托方处罚的问题 发布时间:02-02 04:25分类:农业新闻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的,应当对生产者的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食品的安全负责。生产方直接生产并销售了该产品,并未经过委托方进行销售,这种情况下委托方也有责接受调查。具体调查和处罚情况,请结合具体案情咨询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感谢您对市场监管抽检监测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回复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时间:2023-01-10 2021年哥斯达黎加对亚洲牛肉出口同比增长35% 尼泊尔拟对多种食品实施新安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