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经济领域新法规新政策今起实施
2011年1月1日起,一批经济领域里的新法规、政策即将开始实施,其中,小排量车购置税“七五”折优惠停止、机动车号牌使用新标准、进出口关税税率调整、废弃电器回收条例、新工伤保险条例、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及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等成为关注焦点。
小排量车购置税“七五”折优惠停止 恢复按10%税率征收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12月28日对外公布消息称,自2011年1月1日起,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征收恢复10%的税率。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到期停止执行的通知》同时指出,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7.5%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的政策将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后停止执行。
超600种产品关税税率调整
财政部12月14日发布消息称,自2011年1月1日起,我国进出口关税税目税率将进行部分调整。根据新的关税调整规定,2011年我国首次实施年度进口暂定税率的包括丙烷、丁烷等资源性商品,脂肪酸、聚酰亚胺膜、钛带等基础原材料商品,高清摄像头、液晶投影仪用偏光板、电子驻车制动系统等关键零部件。
调整后,我国2011年进出口税目总数将由2010年的7923个增至7977个。值得注意的是,继去年我国关税调整释放了保护稀缺资源的信号之后,此次又明确提出上调个别稀土出口产品的出口关税。
机动车号牌使用新标准2011年1月1日实施
为进一步保持对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的严管态势,规范机动车临时号牌使用管理,公安部日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号牌管理的通知》,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 2007)标准进行了修订,新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介绍,按照原机动车号牌标准,临时行驶车号牌只有1张,并要求放置在车内前挡风玻璃右侧,造成车辆行驶时,难从车身后部识别号牌。同时,虽然临时号牌使用期限较短,但一些驾驶人认为机动车放置临时号牌难以辨认,放纵自己的驾驶行为,增加了查处难度。从2011年1月1日起,载客汽车的临时行驶车号牌由1张调整为2张,并将安装方式由“放置”调整为“粘贴”在统一位置。对于尚未登记的载客汽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同时粘贴两张临时行驶车号牌。
根据新标准,对现场领取机动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现场监督安装号牌,规范使用号牌固封装置,没有按照规定安装号牌的,不允许上道路行驶;对采用邮寄等方式发送号牌的,公安机关将书面告知号牌固封装置的安装要求以及不按规定安装使用的法律责任。同时,机动车号牌架外框不得带有标志、字母、装饰图案,更不得遮挡号牌字符,否则视为涉牌涉证违法行为。
非北京载客车高峰时段禁止进五环
从2011年1月1日起,根据北京的治堵综合措施,非北京市载客汽车(含临时号牌车辆)需进入五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的,须办理进京通行证件(进京客车通行证、北京市区通行证)。持有进京通行证件的非本市进京载客汽车,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至20时,禁止在五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
同时,非北京载客车工作日9时至17时也要按照北京市高峰限行措施执行,即限行的尾号和区域与本市车辆相同。
废弃电器回收条例新规实施 最高罚款50万
2009年2月25日,国务院公布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电视机、空调、电冰箱、洗衣机、微型计算机共5类产品将会成为首批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正规回收拆解的产品。
按照《条例》,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对其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并建立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条例》规定,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将责令其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新工伤保险条例施行 醉酒出事不算工伤
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新修改通过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不仅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而且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新《工伤保险条例》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目前本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分别有101568元、110032元、118496元和126960元不等。按照修改后的条例,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将有望达到343500元,这样就提高了1.7 2.4倍之间。
新《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海关事务担保条例施行 具备条件的货物可提前放行
9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旨在规范海关事务担保,提高通关效率,保障海关监督管理,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要求提前放行货物:(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二)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三)在纳税期限内税款尚未缴纳的;(四)滞报金尚未缴纳的;(五)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予办理担保放行。
条例指出,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应当或者已经被海关依法扣留、封存的,当事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担保,申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等值的担保;未提供等值担保的,海关可以扣留当事人等值的其他财产。
根据条例,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属于禁止进出境,或者必须以原物作为证据,或者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海关不予办理担保。
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新政将实施
10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以现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为基础,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主要包括着重支持自主创业、扩大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保持原有政策优惠力度、进一步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管理。通知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施行 业主代表可参与查验
201年10月21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了《物业承接查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业主。物业承接查验可以邀请业主代表以及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进行,物业承接查验的过程和结果可以公证。 物业交接后,发现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办法》还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
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打击不合理的炒作
11月4日,经第10次交通运输部部务会议通过《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邮票印制企业应当独立完成邮票生产全过程,严禁将邮票生产任务进行转包,严禁超计划印制或者无计划印制邮票。邮政企业应当在每套纪特邮票发行期满3个月内向社会公告实际发行数量,并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办法》将打击不合理的炒作,邮政企业在发行日前销售邮票,低于面值或售价销售邮票,以及在发行期内高于面值或者售价销售纪特邮票都属于违规行为。
业内人士称,《办法》对新邮发行量进行控制,可以打击不合理炒作。
我国将全面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
为提高电能利用效率,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保障用电秩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发布了《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要求有关部门和各地从1月1日起全面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
办法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推动并完善峰谷电价制度,鼓励低谷蓄能,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实行季节电价、高可靠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等电价制度,支持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各地区有关部门定期选择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需求侧管理潜力较大的用户,组织有关单位为其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提供咨询服务,并鼓励节能服务公司积极发挥作用;电网企业应加强对电力用户用电信息的采集、分析,为电力用户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信息服务。
据了解,电力需求侧管理是发达国家广泛采用的节能措施之一,泛指通过价格、行政等手段,帮助电力用户提高电力资源利用效率,改进用电方式,实现科学用电、节约用电、有序用电所开展的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