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的农房不准“改扩建”?专家:其身份已转变,不再是农民
导读
在正式开始介绍今天的内容之前,还是老规矩,先来看一组数据。
截止到2022年底,我国公职人员总人数为4400万,包括全国公务员700万;参公、党群、工会妇联等是600万;事业编制人员3100万。
其中基层公务员群体占公务员总数的60%,换言之,4400万公职人员当中,有60%即2640万基层公职人员。而这2640万服务基层的公职人员,又有绝大多数出自农村,是不可折扣、土生土长的“农民”。
但这类具有“特殊身份”的农民,眼下却普遍遭遇一个棘手的问题,即不允许其在原有宅基地住房或继承的农房原址上“改扩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就是大家通常讲的农民,数据显示,我国乡镇、村、组三级共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约96万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约9亿人。
国家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认定主要是考量被认定人员是否具有特殊的保障功能,并综合考量其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等等多种因素。一般而言,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具有土地承包关系并据此享有基本的生产生活保障,这类群体即称之为“农民”。
农民身份的“转变”
众所周知,宅基地是国家赋予农民的一项基本土地权益,三权分置的口号提出之后,农民依法享有宅基地的资格权与使用权,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换句话说,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才有资格免费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而非农业户口、外村集体成员以及不符合一户一宅基本原则的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均不可新申请宅基地,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入编”成为国家公职人员后,其身份也会发生转变。
公职人员身份认定
农民的身份很容易理解,依靠土地为生,享有宅基地与承包地权益的非农业户口居民均可统称为农民。而公职人员的身份认定,国家有明确表述,即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中担任职务且通过公务员登记(俗话说的在编制内)的人员,可称为公职人员。
一般而言,公职人员不再依靠土地来作为基础的生产与生活保障,而是由国家或地方财政来支付其工资、奖金等报酬。因此,农民一旦成功“入编”,其便不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无法再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益,比如耕地的承包经营权。
公职人员的农房不允许“改扩建”
与非农业户口的城里人类似,基础的公职人员正常享有农村房屋的继承权与所有权,即可以依法继承父辈们的财产包括农房,且依照“地随房走”这一基本原则,在继承农房的产权之后,可以正常享有房屋所占用宅基地的使用权。另外,若基层的公职人员在“入编”之前就已经在集体内部建好房屋,则可以正常享有自己房屋的所有权以及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
但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这里所提到的宅基地的使用权与农民所享有却有所不同,从身份上而言,公职人员已不再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依照现行政策,非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无法单独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与资格权,只能基于自己的房屋或继承的农房而享受“暂时”的宅基地使用权,且不允许对农房进行“改扩建”。因此,一旦房屋年久失修,原有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集体有权进行收回,然后再将其重新分配给有需求且符合要求的集体成员。
结语
一句话总结,从农村走出来且成功考取编制的公职人员,从身份认定的角度而言,严格来说已经不再属于农村村民,虽然其户口可能还在农村,但已经不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恰恰因为其身份发生了转变,无论是原来自建的农房,还是继承的农房,均不允许在原址进行改扩建。而且,一旦房屋倒塌集体将宅基地收回之后,便无法再重新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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