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实施新农合一般诊疗费补偿政策
为切实减轻农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发挥新农合互助共济作用,强化乡村两级卫生机构的服务功能,按照我省医改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双鸭山市辖五个合管办均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在全市已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卫生院和已实行门诊统筹的新农合定点村卫生所实行一般诊疗费补偿政策,参合农民在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一般诊疗费由新农合进行补偿。
一般诊疗费包括: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指肌肉注射、皮下注射、皮内注射、静脉注射、静脉输液、动脉采血、静脉采血、静脉输血)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含病历手册)。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10元/人次,在新农合门诊统筹资金中按参合农民每人10元标准支付给乡镇、村两级医疗机构,农民在乡镇、村级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不再收取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等费用。年底时,由县(区)合管办将对乡镇、村级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门诊统筹情况进行绩效考核,按照绩效考核的结果,按比例下拨应付费用。
此项政策的实施,给农民带来了实惠,合理控制了医疗费用上涨,切实减轻了广大农民群众就医费用负担,确保新农合基金发挥最大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