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好涉费项目是新农保良性发展的关键
2009年9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标志着我国为农村居民提供老年基本生活保障的新农保制度正式启动。作为一项重大的惠农政策,它是国家朝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破除城乡二元结构、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迈出的重大一步。要进一步推进和扩大新农保试点工作的制度全覆盖、区域全覆盖、保障人群全覆盖,如何妥善处理好新农保制度中的“涉费”项目,成为关键性问题。
1.妥善处理参保农村居民的缴费问题。为了体现新农保制度实施过程中的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指导意见》规定:参保农村居民必须要缴纳一定的养老保险费。国家规定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500元5个档次(各地所设的缴费标准略有不同)。但是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有2/3以上的受调查者选择了100元/年这一缴费档次。他们普遍认为:目前个人缴费档次过高。
参保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多少比较合适,这取决于他们的个人缴费数额与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年纯收入(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年收入-平均每人年支出)比值R的大小。一般来说,R≤10%比较合适,不会对他们的日常生活支出产生影响。有相当比例的农村居民选择缴纳100元这一缴费档次,这是和他们的经济收入相适应的。
2.妥善处理政府补贴问题。新农保政策规定,政府补贴是新农保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
这里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标准。这主要要考虑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以2012年为例,如果人均基础养老金为55元,一年为660元。全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1.939亿人,基础养老金总支出为1279.74亿,只占当年国家公共财政收入117210亿元的1.09%。如果拿出2.0%的国家公共财政收入作为农村居民的基础养老金,那么其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可以达到100元以上。可以说,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中央财政来说,其压力并不大。
二是地方政府对参保人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的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完全有能力承担新农保补贴,但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对参保对象的补贴就有一定的困难。从各级政府一般预算收入与支出来看,中央财政在总预算收入中比例为52%,但其支出比例仅为27%。因此,省及以下各级政府都存在着收支缺口,依赖中央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这一方面,中西部地区更为明显。因此,为60岁以上老年人每年每人30元的养老补贴,也是一个较大的负担。
3.妥善处理集体补贴问题。《指导意见》规定: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但是目前我国新农保基金补助金额很低,其原因主要有:(1)由于受经济社会加速转型和城市化快速推动的影响,目前我国相当多的农村地区集体经济收不抵支的问题日益严重;(2)相当大一部分的农村集体经济利润除了年终分红以外,大部分都用于自身营运当中,没有多余资金;(3)虽然《指导意见》规定了集体经济补助是新农保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确定集体经济的出资义务,使某些集体没有很好地执行国家政策。这会对新农保的持续发展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对此,可以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就集体经济对于新农保基金的补贴问题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