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不可忽视村规民约的法治化
9月19日,记者在旺苍县召开的村规民约(市民公约)推进会上了解到,为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该县将坚持尊重民意、集中民智,采取“六个步骤”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在全县470个村(社区)规范完善村规民约(市民公约)。(四川日报网9月22日讯)
村规民约是村民群众在村民自治的起始阶段,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村内实际情况,为维护本村的社会秩序、社会公共道德、村风民俗、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制定的约束规范村民行为的一种规章制度,是国家法律、法规在基层的具体体现,对本村村民具有教育、引导、约束和惩戒作用。内容主要涉及到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村风民俗、邻里关系、公共秩序、治安管理、计划生育、城镇住宅改造等各方面。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民越来越多的遇到土地、房屋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重大问题的解决亟待制定相对完善的村规民约。
实践证明,通过制定村规民约依法实现农村民主管理,是有效、可行的工作方式,也是农村发展的必然趋势。在我国农村,村规民约并不是新鲜事物。早在1982年,村民自治被写入《宪法》后,各式各样的村规民约就在农村遍地开花。村规民约的产生彰显了农村社会体制改革转型时期的实际必然需求,是农村村民自治的具体反映,也体现了农村社会对国家立法不足和滞后的智慧。
然而,现实中,一些地方的村规民约大都是花架子,存在规范性欠缺、民主性不足、时代性滞后、执行性不强等问题,导致基层法治建设停留在口号上,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尤其是随着农村改革、城乡一体化的不断深化,村规民约的种种不完善,严重制约了新农村建设的推进。那么,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在新农村建设全面启动的进程中,特别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科学发展进程中,如何正确认识和发挥村规民约的重要治理功能,如何制定和经营好村规民约,使传统习惯与现代法治和谐统一?
笔者认为,在新农村“村规民约”建设中,政府应加强引导,科学和谐办事, 应以规范性、民主性、现代性为目标,以村规民约法治化为基本路径,从程序和内容两个方面加强监督和引导, 依据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政策规定村民的行为,确保村规民约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切忌行政命令,更不能包办代替,替民做主。同时,要教育和约束基层干部尊重乡村的善良风俗, 做到入乡随俗,身体力行,自觉遵守村民自主订立的“村规民约”,切实把维护善良的风俗秩序作为新农村建设中的道德使命和行政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