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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空间类型与农民工的城市融合途径

发布时间:01-01 00:01分类:新农村

 

  一、问题的提出

  20世纪初期,为解释和寻找美国社会秩序的内在逻辑,“芝加哥学派”以芝加哥城为研究对象,首开城市社区空间研究的先河,其代表人物主要有R.E.帕克、伯吉斯、沃斯、麦肯齐等。他们将都市研究与社会达尔文主义相结合,创立了城市人文生态学。此后,社区空间作为城市社会最基本的居住单元越来越受到城市社会学者的重视。在芝加哥城市空间模型研究的基础上,社区空间的类型学划分得以展开。社区空间根据其内居住人口的组成特征被划分成“单体同质型”社区和“多体异质型”混合社区两种类型。“单体同质型”社区是指在不同类型的同质人群交往的基础上所形成的特定类型的群体亚文化导致其社会关系沉淀下来,出现群体聚居现象,表现为在城市形成特定类型的社区。“多体异质型”混合社区是指众多异质性人口同住一个社区的现象,比如一些多民族聚居社区、城中村混合居住区等。

  从空间视角看移民与当地市民的关系,西方学者大致有三种观点: 同化吸收论、多元并存论以及隔离论。同化论认为,随着移民社会经济地位的提升,移民聚居区最终将并入市民社会,成为市民社区的一部分。多元并存论认为,移民社区自成一体,与当地居民社区并存,但两个社区之间并非完全隔离,而是相互联结,互补互益,一般主要表现为经济发展模式的联结。隔离论认为,在移民与市民之间存在相互排斥的现象。正如吉登斯所说: “移民聚居区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些稳定的区域,而且这些区域的文化也与周边区域存在明显的差别,群体隔离与空间隔离从而形成了契合”。

  西方学者将空间视角引入移民社会关系的研究,为我们探讨农民工与市民的融合提供了新的解释框架和语境。在国内农民工与市民的融合研究中,也有学者提出“混合社区”概念,或者倡导这么一种模式。这是对当前农民工与市民“不完全融合”,尤其是农民工与市民居住区隔离的一种回应。居住空间的分异与社会结构的分化是相关的,二者表现为一种“互构”的关系。人们之间相邻而居,增加了交往机会,有助于相互的沟通、理解和融合。但国内学者至今还没有关于农民工与市民混住社区人际关系融合状况的经验研究。本文试图将空间视角引入农民工的城市融合研究,提出农民工城市融合的路径。

  二、“单体同质型”社区与社区增能取向

  在城市,人口是以社区为主要聚落形态的,作为社会基本细胞的社区始终是农民工与城市居民融合的起点。“单体同质型”社区和“多体异质型”混合社区的空间类型学划分为农民工与市民的融合研究提供了恰切语境和研究视野。从空间和人际交往的关系来看,两种不同的社区类型可以有两种不同的农民工城市融合取向。

  由于农民工自身经济水平的限制,一般聚居在工地临时搭建的板房、城乡结合部的简陋棚户区,或者条件较差的城中村。久而久之,农民工聚居区与市民社区之间会形成空间隔离。农民工居住的“单体同质型”社区有以下几类: 一是一些大城市出现的由农民工聚居形成的“× × 村”。这类大型农民工聚居区的形成一般经历了一个较长的时间,这个过程大多伴随着一些“慕名而来”的农民工迁入。与美国有名的同性恋小镇和社区的形成过程类似,人们出于同类群体容易相处,经济、社会、文化背景和水平差异不大等原因而自发形成聚居区。二是城中村或城乡结合部的农民工聚居社区。由于这类社区房源充足、房租相对较低等原因吸引了大批农民工。当然,目前多数城中村属于混合社区,但也有部分城中村当地居民已经很少,绝大部分当地居民已住到城市其他商品房社区中,城中村的房屋完全出租,因此实质上已经形成“单体同质型”农民工社区。三是建立在租房行为基础上的农民工“单体同质型”聚居社区,即城市老旧商品房社区。这类社区与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社区有些类似,不同之处在于城乡结合部社区的房东——当地居民仍在本地居住,为“不完全出租”。而在城市老旧商品房这类农民工聚居社区内,房东多为当地市民,但在其他地方也有房子( 多为条件更好的房子) ,因此,房东——市民基本上不在本社区居住,为“完全出租”类型。四是一些临时形成和存在的农民工“单体同质型”社区。比如一些大型建筑工地和工程现场或周边临时搭建的小型活动板房。不过这类农民工聚居区一般会随工期结束而拆除,并不长期存在。最后,还有一类农民工“单体同质型”聚居社区,就是城市农民工保障性租房社区。这类社区是在政府有意识地规划、建设和配额下形成的。

  一般来说,农民工群体之所以选择聚居,主要有以下原因: 首先,农民工初进城市,乡土社会关系的断裂导致其社会关系出现结构性紧张与失衡,角色的合法性与身份的存在感受到质疑。而来自城市社会的排斥导致他们大规模地退出城市公共领域而选择在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工地等场所聚居。其次,农民工在城市性的继续社会化未完成之前,城乡文化的巨大差异导致其对城市生活和文化的不适应,因此倾向于在某个地区聚居,并按照农村生活环境重建乡土小社会。这样作为某种退而求其次的替代性选择,不仅可以为农民工个体在必要时提供某种非组织化的保障,而且在乡土社会关系断裂导致结构性紧张的情况下,为其提供暂时替代性的社会关系支持。同时,乡土小社会的建立也起到某种防御性的机能,小范围内社会关系的重新整合使农民工在面对市民社会的排斥和质疑中得以自处。

  虽然群体聚居对农民工来说不无益处,但相关研究表明,这些农民工聚居区往往卫生条件较差,管理涣散,社区安全系数较低,发生打架、抢劫、盗窃等越轨、犯罪事件的频率较高,从而给外界以脏、乱、差的印象。在农民工聚居区与市民社区本就存在空间隔离的情况下,社区差异造成的隐形边界同时也会产生比实际的物理分割更强的隔离效应,在农民工与市民的心理层面设下深深的交往障碍,主要表现为市民不愿进入这些拥挤、混乱的农民工聚居区。因此,针对农民工聚居的社区有必要进行社区增能。

  具体来说,对农民工聚居区增能的对象有两个: 首先是社区空间本身; 其次是社区空间内的农民工。

  对社区空间本身增能的目的在于改善农民工聚居区的住房条件、环境状况以及社会治安管理状况等。改善农民工聚居区住房条件是社区空间增能的内容之一,但应该注意的是住房条件的改善并不是简单地拆除重建。以城中村改造为例,一些学者认为城中村是城市的毒瘤,有损城市肌理和外在形象,应该拆除。但对农民工来说,从房源供给和租房成本来看,城中村是目前农民工在城市最理想的居住场所。一旦拆除,农民工群体的住房问题将急剧恶化。对此,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

  一方面,应该保留城中村的地域条件,在此基础上从住房结构和空间布局来进行改造。在原有一些合院式布局的基础上向空中发展,以单元结构来最大化合理利用空间,从而节省更多的空间进行社区环境改善和美化。城中村作为进城农民工最主要的聚居社区之一,应该与城市其他类型社区具有同等存在、发展和博弈的权利。事实上城中村对城市而言也并非全是有损形象的坏处。城中村的房屋出租不仅可以为农民工提供廉价的出租房,也能为村集体GDP 创收和城市税收带来可观的效益。

  另一方面,可以采取农民工保障房建设计划,即通过政府财政投入、住房公积金缴纳和农民工及其单位共同集资等方式规划建设农民工保障房社区。这类保障房社区无论从居住条件、环境条件和社区治安管理等都可能做到较为规范化、合理化。

  至于农民工聚居的“单体同质型”社区,尤其是像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郊区等类型社区,由于治安管理和服务体制不完善,加之人口组成部分多元化,人口素质参差不齐,导致社区卫生、治安环境相对较差,对这种状况的改善和空间增能可以通过将社区服务和管理纳入城市市政环卫体系来解决,资金可以从房屋租金中来出,也可以通过农民工缴纳服务管理费用来筹集。

  如果说对社区空间的增能还只是外在地解决农民工城市融合问题,那么,对空间内的主体——农民工进行增能则是从内在来提升其城市适应性。农民工与市民之间社会关系的融合状况之所以不乐观,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农民工自身资本的缺乏导致其在与市民的交往中处于不利地位,或者说处于不平等地位。增能的直接目的在于提升农民工自身的资本状况,包括经济资本、政治资本、文化资本和社会资本等。通过改善其资本状况,提高其与城市居民交往的“筹码”,充实其角色和身份的合法性与内涵,提高农民工在城市的适应性。具体措施包括提高农民工的工资水平,建立覆盖农民工的公共服务,将农民工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向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赋予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也可以引入政府、单位、公益性组织和农民工自组织等多方面社会支持力量重建农民工的城市社会支持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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