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农村公益性建设债务蔓延
从乡村公益性债务的划分来看,主要包括:普及农村九年义务教育形成的债务,农业税取消前乡村垫交税费的债务,乡村基层政权机构建设债务,乡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债务等。这些债务的债权人,既有金融机构,也有企业和个人。
比如,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不少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在农村普遍推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过程中产生的。乡村垫交税费债务,也是在取消农业税之前,乡镇政府为了完成税收任务,对收不上来或没收齐的税款“尾欠”,由乡村或干部个人先行垫付。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后,这些欠账基本停止了清收。虽然当时按时完成了任务向上级交了“差”,但实际上却形成了“上清下不清”债务。调研中我们发现,近几年随着农村建设力度的加大,在基础设施建设上又形成了大量新的债务,而且呈现出蔓延扩大的趋势,应该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警惕。
农村公益性建设债务的新特点、新趋势
一是工程越大,负债越多。如早期新农村建设奖补标准按项目进行补贴。近两年,奖补政策调整为按户补贴,在没有资金来源弥补奖补项目建设资金缺口的情况下,必然导致工程量越大,负债就越多。二是项目越多,负债越多。由于好多项目实行资金配套制度,奖补标准太低,一般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配套资金予以补充才能完成,而且配套资金需要一事一议,在一些集体经济薄弱、特别是没有集体经济、无筹措配套资金来源的情况下,村干部在争取项目硬着头皮争取项目,导致项目争取得越多,建设过程中产生的负债越多。三是越是后建村,负债越多。早期新农村建设在重点村的选择上主要是基础条件较好的村,建设所需的经费相对较少。而后续建设的一些重点村本身基础条件较差,在奖补标准不变的情况下,建设所需经费必然比早期建设的重点村所需经费更多,也必然导致负债更多。
农村公益性建设债务产生的原因
一是地方政府没有充分考虑乡镇和村经济承担能力,盲目的抓建设、上项目,摊子铺得过大,确定的重点村过多,有限的资金在抓新农村建设上变成了“天女散花”、“撒胡椒面”。二是项目资金涉及部门虽广,但数量较小,在使用上发挥不出整体效应。三是乡镇、村造血功能差。多年来村一级集体经济薄弱,偿债能力很弱,导致出现在债务偿还上的恶性循环。
化解农村公益性建设债务的政策建议
一是清理乡村债务,杜绝新债产生。只有不产生新债,才能为化解债务提供一个良好的基础。应对债务进行分类,把不合法、或不应由政府负担的债务坚决清理,锁定政府债务,为化解债务做准备。其次,建立制度,防止增加新的债务。要强化对乡村财政、财务管理,决不允许举债搞“形象工程”,严防增加新的不良债务。
二是分清债务性质,明确偿债责任。近日,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日前发出通知,从2012年起加快推进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等公益性乡村债务试点工作。对此,各级党委政府确定偿债的基本原则,由此明确偿债责任。
三是建立偿债机制,逐步化解乡村债务。建立地方政府偿债机制。建立相应的乡村偿债准备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其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财政收入中提取一部分;二是从支农资金中提取一部分;三是从扶贫资金中开支一部分;四是从其他途径筹集一部分。
四是统筹规划建设,发挥资金聚合效应。在政府下达项目资金有限,乡镇、村没有集体经济的现实背景下,地方政府应适当放慢建设步伐,减少每年农村建设重点村的数量;同时,由政府统筹安排,把有限的资金集中使用在一两个建设项目上。
五是完善财政收入体系,合理划分财政收入。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基层事务的支出责任,尽量降低或避免县乡财政的配套额度,提高县乡财政自主理财的能力。对各类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以不加重农民负担,不增加乡、村债务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