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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水产养殖设备保养方法(水产养殖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3-05-10 09:00:12分类:果树种植

1. 水产养殖操作规程

一、2021设施农业用地最新政策

2021设施农业用地最新政策,可以参考2019年12月17日发布的《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文件,本通知有效期为5年。

根据此文件可知,各类设施农业用地标准,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

二、2021设施农业用地用地标准是多少?

2021设施农业用地用地标准各地是不同的,具体标准大家可以参考当地政府发布的政策文件。

1、安徽省2021设施农业用地用地标准

参考2020年6月24日发布的《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助推乡村振兴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0〕3号)可知,安徽省2021设施农业用地用地标准为:

(1)作物种植类设施用地

①直接用于作物种植的生产设施用地,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

②农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

③从事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以内,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最多不超过5亩;种植面积超过500亩的,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5亩。

(2)畜禽水产养殖类设施用地

①直接用于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

②规模化养殖猪、牛、羊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其中生猪养殖不受20亩上限限制。

③其他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其中水产养殖的最多不超过10亩)。

2、江苏省2021设施农业用地用地标准

参考2020年9月3日发布的《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0〕3号)可知,江苏省2021设施农业用地用地标准为:

(1)作物种植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

①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规模的5%,最多不超过10亩。

②规模化种植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

③为农业生产提供农机作业服务(含烘干、保鲜等)的农机专业合作社等非经营性服务类组织,农机场库棚设施(非永久建筑),可按照实际拥有农机具数量情况合理确定。

(2)畜禽养殖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

规模化畜禽养殖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规模10%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最多不超过15亩,生猪养殖附属设施用地除外。

(3)水产养殖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

规模化水产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养殖生产用地面积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

2. 水产养殖关键技术

定期加注新水

在高密度养殖情况下,养殖动物塘中残饵、污物较多,硫化氢等有害物质使水体恶化,尤其是夏天高温季节,水质变化更快,因此定期注水是调节水质最常用的也是最经济适用的方法之一。

一般每7天-10天加注新水一次,每次加水15厘米-20厘米。

在池水恶化比较严重时,宜采用换水措施,保持良好的水质条件。以养鲢、鳙养殖动物为主的池塘,水色应保持草绿色或茶褐色,透明度为20-30厘米;

以养草、鲤养殖动物为主的池塘,水色较鲢、鳙养殖动物池塘水色淡些,每7-10天左右应加注新水一次,每次宜提高水位15-20厘米。夏季时养殖动物塘应尽量保持最高水位。

02

定期搅动底泥

搅动底泥可促进底质不断分解,间接控制水质变化。一般每10-15天搅动一次,每次搅动面积不少于水体面积的1/3,以晴天中午搅动效果最好,闷热天、气压低的天气不可搅动。

03

用增氧机增氧

精养池塘应配备专门的增氧机,其中以叶轮式最好,开机增氧可使水体对流,增加水中溶氧和散发有毒气体,注意在晴天中午开,阴天要在清晨开,阴雨连绵天气应在半夜开,每次开机时间为1-4小时。一般可在晴天的中午1-3时开机增氧。

04

适当追肥

适当施肥可以使浮游植物保持适当的密度和旺盛的生活状态,供养殖动物食用,同时浮游植物可以吸收水体的营养盐和氮磷等元素,形成物质循环,并通过光合作用产生氧,从而改良水质。

05

使用生物制剂

一些不清淤的池塘淤泥很厚,有害生物滋生,用一些底改产品配合光合细菌、硝化细菌等生物产品,可以有效保持水质清新。

06

使用生石灰等化学药物

改良一些养养殖动物密度大,又不能经常换水的池塘,应定期施生石灰调节水质,减少硫化氢等有毒气体的毒害。

每次每亩池塘可用生石灰15千克,加水后全池泼洒,每隔20天左右进行一次。养殖动物池中浮游动物过多,可用敌百虫杀灭,每立方米水体用药0.3毫升-0.5毫升。蓝藻过多,可用硫酸铜或芽孢杆菌类抑制。

07

套养水生动物

水生动物是水体中的“消费者”,适当移植可促进水体生态系统平衡,达到调节水质的作用。

如套养鲤鱼、鲫鱼可充分利用水体中残余的有机物,大大减少水体底部有机物的腐化分解,减少污染发生的几率。

08

移植水生植物

水生植物作为水体初级“生产力”,可以控制养殖动物塘藻类等生长,起到很好的净水作用。养殖者可根据养殖动物塘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在水体中合理引进移植轮叶黑藻、养殖动物腥草、水葫芦、浮萍等水生植物,调节水体水质改善溶氧水平。

3. 水产养殖技术指导

(一)淡水养殖技术

水产养殖需要的技术有哪些 以及具体实例

  下面以黄鳝、泥鳅套养来介绍关键技术。黄鳝、泥鳅都是名贵淡水佳品,发展黄鳝、泥鳅的人工养殖,前景十分可观。用配合饲料投喂黄鳝、泥鳅生长快,在黄鳝养殖池套养泥鳅,效益高,其高产养殖技术如下:

  1.建好养殖池

  饲养黄鳝、泥鳅的池子,要选择避风向阳、环境安静、水源方便的地方,采用水泥池、土池均可,也可在水库、塘、水沟、河中用网箱养殖。面积一般20—100平方米。若用水泥池养黄鳝、泥鳅,放苗前一定要进行脱碱处理。若用土地养鳝、泥鳅,要求土质坚硬,将池底夯实。养鳝池深0.7—1米,无论是水是土池,都要在池底填肥泥层,厚30厘米,以含有机质较多的肥泥为好,有利于黄鳝和泥鳅挖洞穴居。建池时注意安装好进水口、溢水口的拦渔网,以防黄鳝和泥鳅外逃。放苗前10天左右用生石灰彻底消毒,并于放苗前3~4天排干池水,注入新水。

  2.选好种苗

  养殖黄鳝和泥鳅成功与否,种苗是关键。黄鳝种苗最好用人工培育驯化的深黄大斑鳝或金黄小斑鳝,不能用杂色鳝苗和没有通过驯化的鳝苗。黄鳝苗大小以每千克50~ 80个为宜,太小摄食力差,成活率也低。放养密度一般以每平方米放鳝苗1~1.5千克为宜。黄鳝放养20天后再按1:10的比例投放泥鳅苗。泥鳅苗塌好用人工培育的。

  3.投喂配合饲料

  饲料台用木板或塑料板都行,面积按池子大小自定,低于水厦5厘米。投放黄鳝种苗后的最初3天不要投喂,让黄鳝适宜环境, 从第4天开始投喂饲料。每天下午7点左右投喂饲料最佳,此时黉鳝采食量最高。人工饲养黄鳝以配合饲料为主,适当投喂一些蛳蚓、河螺、黄粉虫等。人工驯化的黄鳝,配合饲料和蚯蚓是其最碧欢吃的饲料。配合饲料也可自配,配方为:鱼粉21%,饼粕类19% ,能量饲料37%,蚯蚓12%,矿物质1%,酵母5%,多种维生素2% ,黏合剂3%。泥鳅在池塘里主要以黄鳝排出的粪便和吃不完的章鳝饲料为食。泥鳅自然繁殖快,池塘泥鳅比例大于1:10时,每天投喂一次麸即可。

  4.饲养管理

  生长季节为4—11月,其中旺季为5—9月,要勤巡池,勤管理。黄鳝、泥鳅的习性是昼伏夜出。保持池水水质清新,pH6.5—7.5,水位适宜。

  5.预防疾病

  黄鳝一旦发病,治疗效果往往不理想。必须无病先防、有病早治、防重于治。要经常用1—2毫克/升漂白粉全池泼洒。在黄鳝养殖池里套养泥鳅,还可减少黄鳝疾病。

  (二)海水养殖技术

  以下主要以养殖滩涂青蛤与泥螺混养技术为要点介绍海水养殖技术。

  1.滩涂条件

  根据青蛤、泥螺的生态习性,养殖场地应选择在沙泥底质、潮流畅通、地势平坦、水质清新富含底栖硅藻和有机碎屑较丰富的潮间带滩涂,以高潮带中下区到中潮带为好,尤以咸淡水交汇处滩涂更佳。

  2.滩面整理

  一是整理滩面,清除养殖区内的敌害性螺类、蟹类等。二是在滩涂养殖区域周围设置围栏,栏高50厘米,网目1.8~2.0厘米,以防敌害、防践踏、防逃、防偷。

  3.苗种放养

  青蛤苗种选择本地区中间培育的,规格700—800粒/千克,个体整齐,体表光泽,无损伤。播苗密度40千克/亩(2.8万一3.2万粒/亩),运输放养以阴天为宜,确保潜沙率达85%以上。泥螺苗种选择本海区的当年产天然苗种,规格以每千克3000粒右为宜,放养密度通常为每平方米80粒左右;播苗方法用小脸盘盛少量苗种,加入少量海水,用手轻轻地均匀撒播于养殖滩涂上。

水产养殖需要的技术有哪些 以及具体实例

  4.养殖管理

  青蛤、泥螺养成期间管理工作主要防灾、防害、防逃、防偷等。 在养成期间应有专人看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台风季节要及时疏散上堆的苗种,以减少损失,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抽样测定

  每半月随机取样进行生物学测定一次,根据生长状况与成活率情况采取分苗或补苗等相应技术措施。

  6.采收

  青蛤壳长达到3.5厘米就可收获。一般采捕旺季是在春、秋两季,尤以秋季为宜。泥螺的养殖周期较短,一般放苗后经3个月养殖即可达到每千克250粒左右的商品规格。收获方法以人工收获为主。

4. 水产养殖流程

1、需要办理生产设施用地的备案手续,签订用地协议在国土局和农业局备案。选址要通过审批。

2、从选址到最终养殖场生产运行整个流程都需要通过环评进行认定和分析预测,需要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环评手续需到环保局办理。

3、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4、办理工商登记。

5、养殖户取得营业执照后,需要到畜牧局办理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

5. 水产养殖流程图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生产经营以及监督管理与服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流程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但是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者。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经营场所面积不足五十平方米,有固定门店,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点,是指无固定门店,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监督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相关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环境卫生、农业、卫生和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组建或者加入相关行业协会、商会。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按照章程提供培训、咨询、维权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合法生产经营。

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投诉和举报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

(二)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

(三)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无毒、清洁;

(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六)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七)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

(八)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九)生产经营场所清洁,与污染源保持安全、无害距离;

(十)遵守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从事生产经营,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定期对生产经营状况进行自查,发现食品或者食品原料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条本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对食品摊点实行备案制度。登记、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买卖登记或者备案凭证。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查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进货票据留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悬挂登记、备案凭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和食品安全承诺等信息。

第十四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和景区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管理制度和档案,查验登记、备案凭证,定期检查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

第十五条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除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质量要求相适应的场所,生产加工区域与生活区域相分离;

(二)具有与保证食品安全相适应的生产加工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开使用,避免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和成品的交叉污染。

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工艺流程图或者说明;

(五)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第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发放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告知食品小作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延续。

第十八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经营者姓名、登记证编号、生产加工地址、生产加工品种等内容。

食品小作坊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登记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办结。

第十九条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下列产品:

(一)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冷冻饮品、酒类、饮料(含瓶、桶装饮用水)、酱油、食醋、预包装肉制品;

(二)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食品添加剂;

(四)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第二十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如实记录生产加工中原料投放数量、食品添加剂名称和使用量、成品数量和生产日期;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食品小作坊向商场、超市、单位食堂和餐饮服务单位销售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提供登记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小作坊不得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

第二十一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食品容器上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进行包装的,还应当在包装上标明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食品成分或者配料表。

第四章 小餐饮

第二十二条小餐饮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除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固定场所和设备、设施;

(二)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分开使用,避免交叉污染;

(三)提供安全、无毒、清洁的餐具、饮具。

第二十三条小餐饮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第二十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发放小餐饮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告知小餐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延续。

第二十五条 小餐饮登记证应当载明小餐饮名称、经营者姓名、登记证编号、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等内容。

小餐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登记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办结。

第二十六条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国家和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五章 食品摊点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公众的原则,划定食品摊点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确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禁止食品摊点经营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在划定区域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公众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等情况下,可以在城镇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指定路段、时段供食品摊点经营。

第二十八条食品摊点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提供身份证明、住址、经营品种、健康证明和联系方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备案信息当场制作、发放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并及时将备案信息告知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信息公示卡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经营品种、经营地点、经营时段等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食品摊点未办理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的,应当告知其及时办理。

第二十九条食品摊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除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防雨设施以及密闭的废弃物容器;

(二)销售散装食品的,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三)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开使用,避免交叉污染;

(四)提供安全、无毒、清洁的餐具、饮具。无专用餐具、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使用符合规定的集中消毒或者一次性餐具、饮具;

(五)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

(六)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第三十条食品摊点不得经营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二)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散装酒、现制乳制品、散装食醋、散装酱油、散装食用油;

6. 水产养殖操作规程有哪些

排放要求

2.1指标分级

①当水产养殖废水排入下列水域,执行一级标准:

淡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取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海水水域: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②当水产养殖废水排入下列水域,执行二级标准:

海水水域: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

淡水水域: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③当水产养殖废水排入①和②以外的水域时,水质必须符合待排入水域的质量要求。

7. 水产养殖操作技能

1.

避免和消毒剂同时用。

2.

搭配能分解大分子有机物的菌种(比如芽孢杆菌)效果更好。

3.

光合细菌本身蛋白含量高,水体虫子较多不易使用。

4.

几乎无副作用,每月定期使用3-5次会有意。想不到的效果。对于池塘里还有鱼虾的农户而言,阴雨天该如何保持水质稳定?培水培菌必不可少。但在养殖实践中,很多养殖户反映,阴雨天和水温低时不能培菌,否则费时费力还有副作用,因为此时藻类都容易衰落和死亡,何况活菌?

根据多年的一线实践经验,阴雨天的水体同样适宜活菌生存,只是水体多变,对活菌抗逆性要求较高,但并不是活菌不能生长和发挥作用。而阴雨天藻类之所以容易衰落和死亡,主要是因为阴雨天缺乏藻类生长所需要的阳光,而且阴雨天水体容易产生硫化氢等有毒物质,加上水温易变等特点,导致一些老化藻类衰落和死亡。

笔者认为,阴雨天可以培养活菌。一般情况下,活菌生长的限制因子是营养、水温和对活菌有毒的物质。也就是说只要水温适宜活菌生长,并含有和其生长所需的营养,活菌就可以生长和发挥作用(前提是水体中没有对活菌有毒的物质)。

但培菌之前需先调查水质情况和了解活菌生存条件,慎用消耗氧气的芽孢杆菌,多使用光合细菌和复合菌等菌种。这是因为此类活菌可以有效分解阴雨天水体所产生的有毒物质,消除有毒物质对鱼虾蟹的应激,稳定水质,而且此类活菌的繁殖可以有效抑制病原体的滋生,预防阴雨天过后疾病的暴发。

8. 水产养殖技术要点

一、合理施肥

在长寿花的生长期间,合理施肥能促进生长,生长旺季可每隔15-20天施次稀薄复合液肥,从而促进生长健壮,也能利于后期开花旺盛。为了促使多开花,可在花期前增施磷钾肥,喷1-2次0.2%磷酸二氢钾或0.5%过磷酸钙。

二、适宜土壤

长寿花养在适宜土壤中生长良好,不能使用粘重的土壤养,否则会导致根部受限,出现生长不良的情况。在配土时,可以用腐叶土、园土、河沙按照4:4:2来配制,另外加入少量骨粉来增加养分。每隔1-2年,给长寿花更换疏松的土壤。

三、充足光照

长寿花养护期间要保证光照充足,充分见光的情况下,会使生长茁壮,开花旺盛,在生长期间应该保持6-8小时的光照,摆放在向阳处,并且经常转动花盆。

9. 水产养殖操作规程最新版

水产制品

水产制品指将各类水产品经过加工而成的水产加工品。包括即食水产品、干制水产品、盐渍水产品、鱼糜制品、水生动物油脂及制品等。

生产经营标准

GBT 19838-2005 水产品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及其应用指南

GBT 20941-2007 水产食品加工企业良好操作规范

GBT 21291-2007 鱼糜加工机械安全卫生技术条件

GBT 23871-2009 水产品加工企业卫生管理规范

GBT 27304-2008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水产品加工企业要求

GBT 27988-2011 咸鱼加工技术规范

GBZ 21700-2008 出口鳗鱼制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

NYT 2318-2013 食用藻类辐照杀菌技术规范

SBT 10523-2009 水产品批发交易规程

SCT 0003-2006 水产企业HACCP管理体系认证指南

SCT 3009-1999 水产品加工质量管理规范

SCT 3012-2002 水产品加工术语

SCT 3014-2002 干紫菜加工技术规程

SCT 3027-2006 冻烤鳗 加工技术规范

SCT 3037-2006 冻罗非鱼片加工技术规范

SCT 3038-2006 咸鱼加工技术规范

SCT 3046-2010 冻烤鳗良好生产规范

SNT 1347-2004 水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规范

产品标准

GB 10132-2005 鱼糜制品卫生标准

GB 10136-2005 腌制生食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GB 1013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2016-11-13实施)

GB 10138-2005 盐渍鱼卫生标准

GB 10144-2005 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卫生标准

GB 19643-2005 藻类制品卫生标准

GB 19643-2005 藻类制品卫生标准 第1号修改单

GB 31602-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干海参(2016-11-13实施)

GBT 16919-1997 食用螺旋藻粉

GBT 21289-2007 冻烤鳗

GBT 21290-2007 冻罗非鱼片

GBT 21672-2014 冻裹面包屑虾

GBT 22180-2014 冻裹面包屑鱼

GBT 23497-2009 鱿鱼丝

GBT 23596-2009 海苔

GBT 23597-2009 干紫菜

GBT 25166-2010 裙带菜

GBT 26940-2011 牡蛎干

GBT 30894-2014 咸鱼

NYT 1327-2007 绿色食品 鱼糜制品

NYT 1514-2007 绿色食品 海参及制品

NYT 1515-2007 绿色食品 海蜇及制品

NYT 1709-2011 绿色食品 藻类及其制品

NYT 1712-2009 干制水产品

NYT 1888-2010 绿色食品 软体动物休闲食品

NYT 2109-2011 绿色食品 鱼类休闲食品

SBT 10610-2011 肉丸

SBT 10634-2011 淡水鱼胶原蛋白肽粉

SC 3001-1989 水产及水产品分类与名称

SCT 3118-2006 冻裹面包屑虾

SCT 3120-2012 冻熟对虾

SCT 3202-2012 干海带

SCT 3203-2015 调味生鱼干

SCT 3204-2012 虾米

SCT 3205-2000 虾皮

SCT 3206-2009 干海参(刺参)

SCT 3207-2000 干贝

SCT 3208-2001 鱿鱼干

SCT 3210-2015 盐渍海蜇皮和盐渍海蜇头

SCT 3211-2002 盐渍熟裙带菜

SCT 3212-2000 盐渍海带

SCT 3213-2002 干裙带菜叶

SCT 3214-2006 干鲨鱼翅

SCT 3215-2014 盐渍海参

SCT 3216-2006 半干淡盐黄鱼

SCT 3217-2012 干石花菜

SCT 3218-2015 干江蓠

SCT 3219-2015 干鲍鱼

SCT 3301-1989 速食海带

SCT 3302-2010 烤鱼片

SCT 3303-1997 冻烤鳗

SCT 3304-2001 鱿鱼丝

SCT 3305-2003 烤虾

SCT 3306-2012 即食裙带菜

SCT 3307-2014 冻干海参

SCT 3308-2014 即食海参

SCT 3403-2004 甲壳质与壳聚糖

SCT 3404-2012 岩藻多糖

SCT 3502-2000 鱼油

SCT 3503-2000 多烯鱼油制品

SCT 3505-2006 鱼油微胶囊

SCT 3602-2002 虾酱

SCT 3701-2003 冻鱼糜制品

SCT 3702-2014 冷冻鱼糜

SCT 3901-2000 虾片

SCT 3902-2001 海胆制品

SCT 3905-2011 鲟鱼籽酱

检验规程

NYT 5344.7-2006 无公害食品 产品抽样规范 第7部分:水产品

SNT 0387-1995 出口盐渍海蜇皮(头)检验规程

SNT 0439-1995 出口盐渍裙带菜检验规程

SNT 1003-2001 出口即食海蜇检验规程

SNT 1091-2002 进出口鱼糜制品检验规程

SNT 1108-2002 出口盐渍小虾检验规程

SNT 1353-2004 进口鱼粉检验检疫操作规程

水产养殖菌藻平衡方法(水产养殖中的菌藻关系) 春节兰花养殖方法和注意(春节兰花寓意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