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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饮用水解决方法(畜禽场如何合理用水)

发布时间:2023-08-28 06:55:06分类:果树种植

1. 畜禽场如何合理用水

排放要求

2.1指标分级

①当水产养殖废水排入下列水域,执行一级标准:

淡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取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海水水域: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②当水产养殖废水排入下列水域,执行二级标准:

海水水域: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

淡水水域: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③当水产养殖废水排入①和②以外的水域时,水质必须符合待排入水域的质量要求。

2. 养殖场饮水

养猪场可以距离非饮用水源100米远。虽然养猪场远离非饮用水源了,可养猪场所产生污染比较大。所以才要远离人群和水源,假如养猪场虽然远离非饮用水源。可近人群密集的地方,会造成很大影响。所以养猪场必须要远离人群和非饮用水源

3. 养殖场饮水水质处理

鱼塘较大不方便添加新水,就只有花钱用偏酸性水质改良剂(或碱性)来调节,弄清楚水质偏碱性(酸性)的原因,从根源上着手处理和预防水质发生改变。

水质的好坏,关系着鱼虾的生长,也反映出养殖工作是否做到位,如果水质发生变化,那么就需要净化鱼塘的水质,重新给鱼虾一个良好的生长环境,方法如下:

净化水质的方法除了传统的方法(注水、使用增氧机、施生石灰)外,还有一种新的方法,使用水质调节剂:微生物菌肥。微生物菌肥内含多种功能微生物,可以有效分解各种有害物质。当水质过肥、浑浊、透明度低时,施用适量微生物菌肥,可以保持水质澄清,防止水质老化,促进浮游生物生长和预防鱼病的发生。此外,与传统方法相比,使用微生物菌肥还可以给鱼虾带来丰富的“天然”食物。微生物菌肥中的功能微生物可以分解水草、残余饲料、粪便垃圾等,形成鱼虾所需的养分,供其食用。施用微生物菌肥后,水中浮游生物大量繁殖,池水呈现绿色或褐绿色,效果十分理想。

4. 畜禽养殖饮用水标准

养殖场环保标准离河道应是不得少于1000米,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养殖场污水处理方法主要分为物理处理、化学处理、生物处理等。

5. 畜禽养殖场用水标准

入库河流上溯1000米以上,一级保护区边界向上游延伸2000米的河道水域。 陆域范围:入库河流上溯1000米以上,一级保护区边界向上游延伸2000米的河道沿岸纵深300~500米的范围。

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而言,划定水源保护区范围应防止水源地附近人类活动对水源的直接污染。一般河流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为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米、下游不小于100米范围内的河道水域,同时陆域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不小于50米。

6. 畜禽饮水设备的技术要求

针对畜禽养殖污染,我国先后发布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设计规范》(NY/T1222 - 2006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9 号)等文件。

国家颁布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文件中 针对养殖废水排放标准要求如下:

1 、畜禽养殖废水不得排入敏感水域和有特殊功能的水域。排放去向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2 、标准适用规模范围内的畜禽养殖业的水污染物排放分别执行下表 1 、表 2 和表 3 的规定。

表 1 :集约化畜禽养殖废水水冲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

注:养殖废水排放标准最高允许排放量的单位中,百头、千只均指存栏数。

春、秋季养殖废水排放标准最高允许排放量按冬、夏两季的平均值计算。

表 2 :集约化畜禽养殖业干清粪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

注:养殖废水排放标准最高允许排放量的单位中,百头、千只均指存栏数。

春、秋季养殖废水排放标准最高允许排放量按冬、夏两季的平均值计算。

表 3 :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

7. 畜禽养殖饮用水解决方法有哪些

第一条 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渣,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

畜禽放养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时,应根据本地实际,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将其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中。

第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第七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三)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四)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上述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第八条 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 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第十条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采集样品、监测分析。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

检查机关和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畜禽养殖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现清洁养殖。

第十四条 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将畜禽废渣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

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传播。

第十五条 禁止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

第十六条 运输畜禽废渣,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妥善处置贮运工具清洗废水。

第十七条 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应向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提交的限期治理计划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上述综合利用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的。

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上述标准作出规定。

地方法规或规章对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规定严于第一款确定的规模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的畜禽废渣,是指畜禽养殖场的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8. 畜禽养殖饮用水解决方法是什么

一、暴雨过后“五及时”

养殖场一方面要积极支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灾后恢复生产;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自身能动性,做好灾后自救。

(一)及时转移受灾畜禽。

立即开展圈舍畜禽监测与巡视,对一时难以修复但仍有倒塌危险栏舍的畜禽和受淹的畜禽,迅速将畜禽转移至干燥安全地带。圈舍要加强通风换气和增加垫料,待舍内清洁干燥后再转入畜禽。

(二)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迅速清除受淹畜禽圈舍内溺死的动物尸体,及时淘汰处理泡水严重和体质虚弱的低龄家禽,防止畜禽尸体腐烂发臭和病菌扩散,避免引起疫病流行。及时处理场区污泥及粪便,防止病菌传染和寄生虫虫卵发育。加强灭蝇、灭鼠和驱虫,减少疫病传播途径。

(三)及时处理霉变饲草料。

尽快检查库房储存饲草料及青贮池贮存青贮饲料的雨淋、水泡等情况,做好淋湿后饲料晒干与脱毒,对霉变饲草料及饲料原料要作销毁处理,防止畜禽中毒、生产性能下降和畜产品品质受污染。

(四)及时开展环境消毒。

对过水畜禽圈舍先清扫后消毒,消毒应包括畜禽圈舍周围5米内的地面及畜禽舍外墙面;运送畜禽粪便的道路、粪堆等地面可用强碱类(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氯化物和酚化合物进行清洗、喷洒。加强畜禽饮用水的消毒,可用漂白粉等氯制剂消毒,以防止饮水不洁导致畜禽肠道疾病的发生。

(五)及时做好疫病防控。

水淹后极易造成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流行,特别要注意非洲猪瘟、禽流感、口蹄疫、球虫病、结核病及中毒病、胃肠道传染病等动物疫病,可根据疫情情况进行紧急免疫,及早预防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疾病的发生。适时调整饲料配方,适量添加多种维生素及其它营养性添加剂,增强机体抵抗力。

二、降雨间歇“五加强”

最近几天降雨减少,养殖场户要抓住“窗口期”,切实做好除险加固和物资储备。

(一)加强排查检修。

对场区防雨排涝设施进行全面细致检查,对危险薄弱地方再加固加高,防止雨水聚集、饲草料库房和青贮池进水及圈舍浸水倒塌。加强用电安全排查,禁止水电同路,防止触电等安全事故。清除栏舍周边特别是排水沟里的污水、污物,保持环境整洁与排水畅通。及时检查粪污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如有漏排等情况出现及时修复。

(二)加强物资储备。

储备足够应急饲料、饲草;准备好防水沙袋、抽水机、应急照明设施、动物防疫消毒液和消毒机械,储备应急疫苗、药品等其他物资。落实高燥临时安全备用场所,建立畜牧生产“安全岛”。

(三)加强培训指导。

总结抗洪防汛经验教训,调整优化汛期畜牧生产预案,加强职工防洪应急培训,进一步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防洪抗洪能力。TMR、运料车等畜牧机械尽量不要停放在室外,应用防雨布遮盖。

(四)加强核心保护。

对种畜禽、地方优良畜禽品种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确保核心群、保护群饲养在安全圈舍;紧急时采取果断措施,尽快、及时转移人员、转移畜禽,确保人员安全,减少畜禽伤亡。

(五)加强值守响应。

严格执行每日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24小时手机畅通和休息日在岗值班,及时关注汛期天气预报信息,牢记救援电话,积极响应政府号召,第一时间现场处置,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

八项措施帮您快速恢复畜禽养殖生产

(一)积极落实防洪措施

密切关注汛期气象变化,加强重大天气变化的预判,充分利用近期晴好天气,定期对场内进行全面安全检查。许多畜禽养殖场依山而建,或是建在比较低洼的田间,要防范山体滑坡和雨水倒灌。尽快疏通养殖场的排水通道,排除畜禽栏舍内外的积水,以减少蚊蝇滋生。对低洼处的生产设备、劳动工具等尽可能转移到地势较高处。根据天气预报资料,做好应急预案,贮备一定量的饲草饲料、药品及防洪设备等物质,必要时提前将畜禽转移至安全处饲养。

(二)及时修复建设畜禽养殖设施

要及时修复、加固破损的畜舍,防止屋面漏雨或墙体受雨水长时间浸泡发生的坍塌。如重新建场,畜禽圈舍应建在远离村庄、交通方便、地势高燥和没有污染物污染的地方,圈舍四周应挖排水沟,以减少洪涝灾害时对畜禽生产的危害。为避免触电等灾害事故,水灾后要及时关闭电源,迅速组织人员对畜禽栏舍、围墙、粪污处理场及水管电线等设施设备进行检修,对已损坏的水管电线等设施设备及时维修加固与更新,做到不漏电、不漏雨,不积水。对粪污处理场要采取防溢流措施,防止粪便污水随雨水直接流进江河。

(三)做好畜舍及环境的清理消毒

及时清除畜禽圈舍及周边溺死的动物尸体、洪水退去后留下的污泥、粪尿及杂物等。对过水地带畜禽生产场所及周边环境、生产工具进行全面彻底冲洗,冲洗干净后再进行消毒。要定期开展杀蚊灭蝇及灭鼠工作,以减少通过蚊虫、老鼠等传播疫病的机会。对于死亡畜禽的尸体要及时进行焚烧、深埋等无害化处理。清扫后的粪便及污物、杂物等要进行堆积发酵,利用生物热进行消毒处理。清理消毒后的栏舍要加强通风换气,待舍内干燥后,方可转入畜禽。

(四)调整畜禽存栏结构

对体弱、伤残、病情较重的受淹畜禽要及时淘汰,降低饲养成本。要根据畜禽生长阶段和环境条件适时出栏或转栏,减少单位面积舍内畜禽饲养数量,适当降低饲养密度,避免畜禽因个体产热上升而提高舍内温度,造成热应激。适时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调入畜禽,做好灾后畜禽补栏补养工作。鼓励转变生产方式,按标准化的要求,发展适度规模养殖。

(五)确保畜禽饲料的安全

加强对灾后饲料的管理,防止霉变饲料对畜禽造成危害。将饲料保存在空气流通、清洁干燥的地方,抑制霉菌生长。因洪涝而造成的霉变饲料不能饲喂畜禽。对采取湿料或液态饲料饲喂的畜禽,由于湿料或液态料极易腐败变质,应保持料槽的清洁卫生,及时清理剩余饲料,保证日粮的新鲜。

(六)加强畜禽饲养管理

经历了洪灾恶劣环境的畜禽,体质下降。在灾后高温高湿的饲养条件下,容易感染发病。因此,务必要加强畜禽舍的通风换气和防暑降温,全封闭的栏舍要充分利用冷风机、抽风机和湿帘等机械设备,降低舍内温度,开放式或半开放式栏舍可在屋顶或舍内安装喷淋、喷雾设施,充分利用当地深井水降低舍温,给畜禽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要注意畜食饮水安全,凡被洪水污染的水井不可直接作为畜禽的饮用水,可采取抽空排尽的办法,让其重新渗入干净的井水,再经漂白粉消毒后,方可作为畜禽的饮用水。对于牛羊等放牧畜禽,要求放牧前要让其充分饮水,以防放牧时饮用被污染水导致生病。注意不要在被洪水淹没的草地上放牧。要饲喂适口好、易消化的饲料,适当提高饲粮中的能量浓度,在饲料中可添加适量小苏打、氯化钾、维生素C和益生菌等。增加饲喂次数,上午饲喂时间可提前2小时喂料,晚上也应适当推迟饲喂时间,高温时段尽量少喂或不喂。要加强畜禽监测与巡视,仔细观察畜禽活动、粪便等状况,如有异常应尽快治疗。

(七)加强主要疫病综合防控

高温季节是高致病性蓝耳病、猪副嗜血杆菌、猪链球菌病、大肠杆菌、禽出败等疫病的高发期,应密切监测并预防此类疫病的发生,同时做好猪瘟、口蹄疫、禽流感等疫病防控,切实按免疫程序做好疫苗接种,对超过免疫保护期或未进行免疫的,及时补免。但应注意选择清晨和天气相对凉爽的时间进行免疫,减少免疫应激。同时,高温高湿的环境也是各类寄生虫病多发时期,要加强畜禽体内外寄生虫的监测与防治,特别要加强放牧牛羊体外寄生虫的防治,根据寄生虫发生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高效广谱驱虫药物科学驱虫。

(八)完善非洲猪瘟防控生物安全措施

养殖场应主动开展非洲猪瘟疫情监测,及早发现疫情风险并及时处置,有效防止疫情扩散。严禁发病猪和感染猪进入运输、销售、屠宰环节,切实阻断非洲猪瘟传播。做好引种检测,切断非洲猪瘟经引种造成的传播。强化养殖场人员、运输车辆、物资、饲料等各个环节的生物安全措施。要做好生猪养殖环境的监测与消毒工作,雨后及时对猪场周边环境和道路进行消毒,对可能受到污染的水源进行酸化和消毒处理,及时做好灭鼠、蚊、蝇和防鸟等工作,以消除环境与水源污染的影响。严格分区布局和物理隔离管理,完善全覆盖非洲猪瘟采样检测、分区分级管理等综合防控技术措施,形成“一场一策”的有效防控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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