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果树种植饮片养殖方法(饮片养护需要注意什么)

饮片养殖方法(饮片养护需要注意什么)

发布时间:2023-09-21 00:55:09分类:果树种植

1. 饮片养护需要注意什么

如果是药店的话:

1. 每日巡回检查店内药品陈列条件与保存环境,每天上、下午两次在规定时间(上午10:00、下午3:00)对店堂的温湿度进行记录,发现不符合药品正常陈列要求时,应采取措施予以调整,填写《温湿度记录表》。

2. 对有不同温湿度保存条件要求的药品,应保证其存放药柜与设备的正常使用。

3. 每日对店内的陈列,储存的药品根据流转的情况进行养护和质量检查,药品入库后三个月开始养护检查。中药饮片入库后一个月开始做好养护检查,并做好〈〈陈列储存药品养护检查记录〉〉和〈〈中药饮片在库养护记录〉〉,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药品,应暂停销售,及时通知质量管理部门进行复查处理。

4. 养护检查内容:药品外观、包装完好、中西成药无霉变、无潮湿、无积热、无积尘、无虫驻、无鼠咬等异常情况。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无虫驻、发霉、变色、气味散失、风化、溶解、深化、粘连、挥发、腐烂等变异现象。

5. 对中药饮片按其特征、采取干燥、降氧、熏蒸等方法进行养护。

6. 养护与检查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7. 拆零药品应该保存原包装,包装袋应注明品名、店名、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8. 计量器具必须每年到计量部门验检。

9. 对中药先煎、后下、烊化、包煎、冲服等应单注明,并向顾客交待清楚。 几点注意:常温0-30°阴凉库2-10°湿度45-75特殊药品、易串味药品单柜存放

2. 饮片养护需要注意什么细节

申请开办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中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行为。

1.企业负责人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中药专业知识。

2.质量部门负责人、生产部门负责人应具备中药学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中药饮片生产管理应具备3年以上工作经验或中医药大专以上学历,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

3.中药材验收人员应具备10年以上从事中药材验收工作的经历。从事药材炮制操作人员应具有中药炮制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从事毒性药材等有特殊要求的生产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熟知相关的劳动保护要求。从事仓库保管养护人员应掌握中药材、中药饮片贮存养护的知识与技能。

(二)具有与其中药饮片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中药饮片炮制加工生产、仓储及办公面积应不少于4000㎡。申办人应根据拟申办的中药饮片炮制加工工序类别,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1.净选:

(1)挑选车间面积应不小于100㎡;

(2)筛选车间面积应不小于80㎡;

(3)风选车间面积不得小于100㎡。

2.饮片切制,应具备水处理、切制、干燥的生产车间,其面积分别不少于200㎡,100㎡,50㎡,如采用自然饮片干燥,其面积应不少于200㎡。

3.炒、炙、煅车间面积不少于150㎡。

4.蒸、煮、燀车间面积不少于50㎡。

5.粉碎车间面积不少于50㎡。

6.发芽、发酵车间面积不少于50㎡。

7.制霜车间面积不少于20㎡。

(三)生产厂房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工业用水排放须进行无公害处理。

(四)贮存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库房应防鼠、防虫、防鸟、防潮、防高温,库房面积应不少于1000㎡。

(五)具有能对所生产中药饮片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1.具有与炮制加工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场所;

2.中药材、中药饮片检验人员应具备中药学知识,中药分析检验理论知识,人员经过培训掌握相关质量标准和实际检验操作技能,并具有经验鉴别能力;

3.具有与检验炮制加工品种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六)具有保证中药饮片质量的规章制度。

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天津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生产,内控标准应高于国家和市级标准。

(七)外商及港、澳、台投资者申请开办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除符合以上条件外,并不得涉及传统中药饮片炮制诀窍技术的应用。

(八)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毒性中药饮片、麻醉药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四、申请开办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程序、时限

(一)开办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申请人按照开办条件完成筹建后,向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法人、自然人或其它组织的名称、住所地,所属主管部门等及其相关证明文件;

2.拟办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拟办企业名称、生产品种、剂型、设备、工艺及生产能力;拟办企业的场地、周边环境、基础设施等条件说明以及投资规模等情况说明;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生产地址及注册地址、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

4.拟办企业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的职责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5.拟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学历和职称证书;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中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级、中级、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

6.拟办企业的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

7.拟办企业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

3. 饮片都有什么

很高兴为您解答:颗粒和饮片只是形式不同,效果是一样的,一般都是通过泡水等方式服用的,这个和厂家本身生产有关系,具体要看医生如何开药的,没有本质区别。

4. 饮片养护需要注意什么事项

1.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药品的质量标准必须能够有效地控制药品的质量,确保用药的安全和有效。

2.制订质量标准要有针对性。要根据药品在生产、流通、使用等各个环节影响质量的因素,有针对性地规定检测的项目,加强对药品内在质量的控制。

3.检验方法的选择。应根据“准确、灵敏、简便、快速”的原则,既要注意方法的适用性,又要注意采用先进的分析测试技术,不断提高检测的水平。

4.质量标准中限度的规定。

5. 饮片养护记录表范文

中药房盘点操作规程

1.每季末盘点药品实物。盘点当日,在保证窗口正常发药的情况下,其他人员对药架分区进行整理,隔斗散装药品进行装袋。

2.下班后,进入中药房管理信息系统,再次确保药品申领入库及窗口发药完毕后,点击“库房管理”“盘点处理”,生成并打印盘点表,全体工作人员按盘点表药品顺序对隔斗中的饮片进行盘点。每二人为一组,其中一人负责实物称量、清点,另一人实时记录,并与盘点表中实物库存量相比对,出入大的应及时复盘,确保清点与记录数据正确。

3.清点完毕后,开启电脑进入中药房管理信息系统,点击“库房管理”“盘点录入”,进入药品盘库输入程序,将盘点好的饮片数据及时录入,录入过程随时复核饮片名称、规格、计量单位及数量,每录入一页数据进行一次核对并保存,录入完毕后再将电脑录入的盘点数据与手写数据核对

4.全部录入工作完毕后,科室负责人进行最终校对,如发现盘点前与盘点后数量出现较大差异,及时告知其他人员进行复盘,如复盘情况相同,则作出记录,事后查找原因。5.数据复核无误后,由负责人及时在电脑上作盘库数量入库完成处理。

6. 饮片养护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具体规定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 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六条 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二级以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

成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的医疗机构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药师、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主任委员,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副主任委员。

第八条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第九条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审核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三)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制定与实施,监测、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

(四)分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并提供咨询与指导;

(五)建立药品遴选制度,审核本机构临床科室申请的新购入药品、调整药品品种或者供应企业和申报医院制剂等事宜;

(六)监督、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

(七)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培训;向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

第十条 医疗机构医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与医疗机构药物治疗相关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功能、任务、规模设置相应的药学部门,配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

三级医院设置药学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二级科室;二级医院设置药剂科;其他医疗机构设置药房。

第十二条 药学部门具体负责药品管理、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和药事管理工作,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组织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药学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记录,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二级以上医院药学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或者临床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除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专科以上或者中等学校药学专业毕业学历,及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应用管理

第十五条 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是对医疗机构临床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用药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制定本机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建立并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医师、临床药师和护士组成的临床治疗团队,开展临床合理用药工作。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遵循有关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药物;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临床药师。临床药师应当全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对患者进行用药教育,指导患者安全用药。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药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对药物临床使用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进行监测、分析、评估,实施处方和用药医嘱点评与干预。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监测报告制度。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发现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立即向药学部门报告,并做好观察与记录。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结合临床和药物治疗,开展临床药学和药学研究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制订相应管理制度,加强领导与管理。

药剂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处方管理办法》、《国家处方集》、《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等制订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编制药品采购计划,按规定购入药品。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订本机构药品采购工作流程;建立健全药品成本核算和账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药品购入检查、验收制度;不得购入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药品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审核同意,核医学科可以购用、调剂本专业所需的放射性药品。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药品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药品。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订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养护与质量检查。药品库的仓储条件和管理应当符合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应当分别储存,分类定位存放。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性药品应当另设仓库单独储存,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制订相关的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使用。

第二十八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调剂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审核处方或者用药医嘱,经适宜性审核后调剂配发药品。发出药品时应当告知患者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指导患者合理用药。

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门急诊药品调剂室应当实行大窗口或者柜台式发药。住院(病房)药品调剂室对注射剂按日剂量配发,对口服制剂药品实行单剂量调剂配发。

肠外营养液、危害药品静脉用药应当实行集中调配供应。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实行集中调配供应。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符合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技术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集中调配静脉用药。在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以外调配静脉用药,参照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执行。

医疗机构建立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制剂管理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配置管理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药学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本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8%。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增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任务、规模配备适当数量临床药师,三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5名,二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3名。

临床药师应当具有高等学校临床药学专业或者药学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应当经过规范化培训。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考核和管理,制订培训计划,组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将完成培训及取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情况,作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专业岗位聘任的条件之一。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药师工作职责:

(一)负责药品采购供应、处方或者用药医嘱审核、药品调剂、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和医院制剂配制,指导病房(区)护士请领、使用与管理药品;

(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进行个体化药物治疗方案的设计与实施,开展药学查房,为患者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

(三)参加查房、会诊、病例讨论和疑难、危重患者的医疗救治,协同医师做好药物使用遴选,对临床药物治疗提出意见或调整建议,与医师共同对药物治疗负责;

(四)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实施处方点评与超常预警,促进药物合理使用;

(五)开展药品质量监测,药品严重不良反应和药品损害的收集、整理、报告等工作;

(六)掌握与临床用药相关的药物信息,提供用药信息与药学咨询服务,向公众宣传合理用药知识;

(七)结合临床药物治疗实践,进行药学临床应用研究;开展药物利用评价和药物临床应用研究;参与新药临床试验和新药上市后安全性与有效性监测;

(八)其他与医院药学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或者聘其为药学部门主任。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一)未建立药事管理组织机构,药事管理工作和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混乱,造成医疗安全隐患和严重不良后果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配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临床药师制,不合理用药问题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未执行有关的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和规章制度,导致药品质量问题或用药错误,造成医疗安全隐患和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非药学部门从事药品购用、调剂或制剂活动的;

(五)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个人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或者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药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其情节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临床药学:是指药学与临床相结合,直接面向患者,以病人为中心,研究与实践临床药物治疗,提高药物治疗水平的综合性应用学科。

临床药师:是指以系统药学专业知识为基础,并具有一定医学和相关专业基础知识与技能,直接参与临床用药,促进药物合理应用和保护患者用药安全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危害药品:是指能产生职业暴露危险或者危害的药品,即具有遗传毒性、致癌性、致畸性,或者对生育有损害作用以及在低剂量下可产生严重的器官或其他方面毒性的药品,包括肿瘤化疗药物和细胞毒药物。

药品损害:是指由于药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造成的对患者的损害。

用药错误:是指合格药品在临床使用全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可以防范的用药不当。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的管理,按照《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执行。

第四十五条 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可不设药事管理组织机构和药学部门,由机构负责人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药事工作。

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可不设药事管理组织机构和药学部门,由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药事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卫医发〔2002〕24号)同时废止。

7. 饮片养护目录表

中药饮片质检报告通常包括以下内容:饮片名称、批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等基本信息;外观特征、颜色、气味等描述;

理化指标,如含水量、灰分、挥发油含量等;

微生物指标,如总菌落数、霉菌和酵母菌数等;重金属、农药残留、有害物质等的检测结果;

药材鉴别结果,如显微鉴别、薄层鉴别等;药效成分含量分析结果;质量评价,如合格、不合格等;检测方法和仪器设备信息;检测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资质证书等。这些内容能够全面反映中药饮片的质量状况,确保其安全有效的使用。

8. 饮片的制作方法有哪些?

“炮制”和“泡制”,是两种不同的加工方法。

“炮制”是将中药原料制成药物的过程,比如用中药饮片有的需要麸炒,土炒,砂烫,盐制,蛤粉炒,灶心土炒制,明煅,焠煅,扣锅煅等固体敷料。

“泡制”是指用水或别的液体制作。比如蒸馏水,甲醇,胆巴汁,黑豆汁,乙醇,山羊血等液体。

9. 饮片养护方法

重点养护的,要写药名,数量,产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采取措施.非重点养护的,直接写合格品种数量,不合格品种数量.

10. 饮片是什么药,对身体有什么危害

中药饮片分包装存在不少隐患,首先,中药饮片一旦离开了原包装就很难判定其生产商和生产批号,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执法人员即使能够追溯到源头生产商也难以接受处罚,。

其次,由于中药饮片包装简单,容易模仿,若允许药品经营企业分装,不法分子就会打着分装的名义,以假乱真,给消费者带来危害。

11. 饮片的服用方法

中药饮片包括颗粒剂。现在有免煎颗粒,就是把每一种草药一般选道地药材,经过加工炮制后,提取有效成分,制成颗粒。

一般是大夫开好方,药房审核没问题以后在自动调配机上配好,服用时用开水冲着喝就可以了,适用于不方便煎药、出门旅游、学生携带、服用方便、有效。

柴胡养殖方法(柴胡栽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