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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排泄物处理方法有(规模化养殖的排泄物对环境的影响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5-21 06:30:08分类:花卉种植

1. 规模化养殖的排泄物对环境的影响有哪些?

家禽粪便若外排造成污染属于农业面源污染。我们在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中遇到的畜禽粪便污染大多是鸭子养在水源旁边或水中造成的污染。

按照传统的养殖习惯,养鸭都要在水源方便的地方,旱养的很少,排出粪便很容易污染水环境,所以在规模养殖场选址时一定要与水源保持一定的距离。

2. 养殖排泄物产生及消纳

1,粪便消纳站应该属于环卫部门。

2,环卫部门,分工也是比较细的,里边有很多的部门,各司其职,每个部门都有每个部门的具体工作。

3. 规模化养殖的排泄物对环境的影响有哪些

为推动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禽粪污还田利用依法加强养殖污染治理的指导意见》(农办牧〔2019〕84号),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有关标准和要求,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畅通还田利用渠道

(一)鼓励畜禽粪污还田利用。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户建设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鼓励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生产有机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已获得环评批复的规模养殖场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如需将粪污处理由达标排放(含按农田灌溉水标准排放)变更为资源化利用(不含商业化沼气工程和商品有机肥生产),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前变更的,按照非重大变动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在竣工环保验收后变更的,按照改建项目依法开展环评。

(二)明确还田利用标准规范。畜禽粪污的处理应根据排放去向或利用方式的不同执行相应的标准规范。对配套土地充足的养殖场户,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具体要求及限量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36195)和《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配套土地面积应达到《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积。对配套土地不足的养殖场户,粪污经处理后向环境排放的,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和地方有关排放标准。用于农田灌溉的,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落实养殖场户主体责任。养殖场户应当切实履行粪污利用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采取措施,对畜禽粪污进行科学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防止污染环境。从事畜禽规模养殖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建设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或委托第三方代为实现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对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设施配套不到位,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还田或向环境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查处。

(二)强化粪污还田利用过程监管。养殖场户应依法配置粪污贮存设施,设施总容积不得低于当地农林作物生产用肥的最大间隔时间内产生粪污的总量,配套土地面积不得小于《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积;配套土地面积不足的,应委托第三方代为实现粪污资源化。达不到前述要求且无法证明粪污去向的,视同超出土地消纳能力。

三、强化保障和支撑

(一)完善粪肥还田管理制度。督促指导规模养殖场制定畜禽粪肥还田利用计划,根据养殖规模明确配套农田面积、农田类型、种植制度、粪肥使用时间及使用量等。推动建立畜禽粪污处理和粪肥利用台账,避免施用超量或时间不合理,并作为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加强日常监测,及时掌握粪污养分和有害物质含量,严防还田环境风险。

(二)加强技术和装备支撑。加快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研发,着力破除粪污资源化利用过程中的技术和成本障碍。鼓励养殖场户全量收集和利用畜禽粪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输送和施用方式,不再强制要求固液分离。结合本地实际,推行经济高效的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模式,积极推广全量机械化施用,逐步改进粪肥施用方式。

4. 规模化养殖污染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规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为推进畜禽规模、高效养殖,促进畜牧业绿色健康发展,现制定本标准,供参照执行。

  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存栏500头及以上;奶牛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存栏100头及以上;肉牛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存栏或出栏100头及以上;蛋鸡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存栏10000只及以上;肉鸡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存栏10000只或出栏50000只及以上。

  其他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按照猪当量折算(折算标准参照相关技术指导意见)。

  相关情况说明:

  一、农区畜禽养殖专业户规模标准参照以上标准。

  二、在草原牧区放牧条件下饲养牲畜的牧民家庭牧场、专业养殖大户,不适用此标准;在牧区开展规模养殖的工商企业,设立畜禽集中饲养场所,参照此标准。

  三、自治区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适时对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进行调整。

5. 养殖场排泄物污染

1.

农药污染。农药对于治理农作物病虫草害具有重要作用。由于近年来施用量的提高,加之许多农药具有不易分解的特性,已对整个生态环境产生了不良影响,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一是造成生态失衡。农药在直接杀伤害虫的同时,害虫天敌也受到了毒杀,使用农药人为地使生物种群分布发生变化,最终导致生态系统的稳定性下降。 二是造成环境污染。农药对土壤、水、大气、农作物、野生动植物均具有不良影响,造成地力下降,水体污染,使畜禽染病,农残超标。

2.

化肥污染。在作物生长过程中,不注意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盲目追求大肥大水,致使化肥利用率低,污染环境,同时也使农产品中硝酸盐含量

三、畜禽养殖场粪便污染。畜禽粪便如果未经处理排放或直接进入农田,会给环境带来一系列危害

四、农膜污染。随着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近年来,为起到保墒、抗旱、防草的作用,塑料农膜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地膜,被广泛运用在农业种植中。但废旧农膜如不及时清理,这些百年不腐烂的农膜残留在土壤中,会严重影响作物根系的伸展和微生物的活力,造成土壤板结

6. 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免征环境保护税

1

养殖场建在耕地上

我国对于农业用地有着明确的规定,就比如耕地只能用来耕种,不允许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如果农户将养殖场建在耕地上,一经发现就会被勒令拆除,还将面临严重的处罚。

2

非正常手段养殖

为了谋取暴利,有些养殖户会采取非正常手段来进行养殖,比如利用药物来促使牲畜快速成长,对于这种情况,一经查出,将会立马被强制拆除。

3

养殖场离水源保护区太近

农村养殖场普遍存在污染环境的情况,如果养殖场太靠近水源保护区,势必会对水源造成一定的污染,因此,这类养殖场也会被强制清除。

4

养殖场建在旅游景区

农村中也有许多名人故居、历史文物等,这些地方一旦被划为旅游景区,那么将禁止农户搞养殖,否则将会被拆除。

5

养殖场建在人口集中区

一般来说,人口集中区是禁止建造养殖场的,比如市中心城区、农村新社区及周边100米范围内、学校、医院等敏感地区。

6

养殖场离主干道太近

通常情况下,公路主干道附近也是不允许建造养殖场的,比如高速公路两侧100米范围以内。

7

位于禁养区的养殖户

禁养区的划定工作已经基本完成,但是很多农民为了生计,仍旧“顶风作案”,在已经被划定为禁养区的区域内,继续搞养殖。那么什么地方能被划定为禁养区呢?

主要包括:

①饮用水源保护区

②风景名胜区

③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8

一些违规的养殖户

在农村,有很多的养殖户,特别是一些小型的养殖户,没有合法的企业开办手续,更没有通过卫生检疫许可。自行买了一批牲畜,圈了一块地就开始搞起了养殖。因此这些违规的养殖户,不仅开年后要查,以后也可能会长期查。因此建议养殖户尽早补全手续,使养殖场“正规化”。

9

直接向环境里排放牲畜粪便的养殖户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规定,除了以下这四种情况之外,其他的企业都应当缴纳环保税。

①正常的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②各种车辆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③依法设立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④纳税人可以自行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使其不会再污染环境的。因此那些直接向环境排放牲畜粪便的养殖户,就是环保税的征税对象,当然要被“严查”了。

10

没有健全的粪便处理设备或者设备不达标的养殖户

作为养殖户来说,牲畜粪便是主要的污染源,根据国家规定,可以向经过授权的垃圾处理厂排放,或者如果有自己的处理、存储装置,且经过了国家的认可的,是不需要纳税的。

因此是否有健全的粪便处理设备以及处理设备是否达标,也是衡量养殖户是否缴纳环保税的关键一点。没有任何粪便处理、存储装置的养殖户势必将被“严查

7. 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畜禽养殖废水主要由畜禽尿粪、畜禽舍冲洗水、饲料残渣等构成,其化学需氧量(Chemical oxygendemand,COD)、总氮(Total nitrogen,TN)、总磷(Totalphosphorus,TP)含量高。

畜禽废水中的氮磷浓度极高,据我国于2010 年第一次污染普查的公告示,畜禽业水污染物中总氮量达到102.48 万t,总磷为16.04 万t,畜禽养殖业排放的总氮、总磷占到农业污染源的38%、56%。而全国范围内,总氮排放量为472.89 万t,总磷42.32万t,畜禽业氮磷排放量比重达到21.6%和37.9%。

此外,畜禽废水中的重金属含量也较高。2010年我国畜禽养殖业污染物中铜的排放量达到了2397.23 t,锌达到4756.94t,原因在于饲料中添加有硒、砷、锰、钙、铁、锌、铜、铬和汞等元素,用以提高畜禽生长势、抗病性等。这些元素,如铜,生物利用度较低,大部分排泄由胆汁分泌进行,随粪排出体外,进而造成环境中重金属的累积。同时,在规模化养殖条件下,饲料往往添加过多的抗生素来预防及治疗可能出现的细菌感染,进而保证畜禽的健康,但是这其中约85% 以上的抗生素会以原形、代谢物形式由粪尿排出,后长期存在于水体中,降解缓慢;另外,在该模式下,畜禽废水大多还田,抗生素也会迁移至土壤中,对作物造成毒害。

因此,畜禽废水主要以氮磷、重金属、抗生素及部分有机物质等污染物为主,同时由于大量粪尿堆积,还附加大量的病原体、寄生虫卵等。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谢谢!

8. 规模化养殖以外的农业生产排放污染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防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第三章 综合利用与治理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沼气制取、有机肥生产等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气发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第十九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第二十条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第二十一条 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二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第二十五条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应当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

国家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

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产设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八条 建设和改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包括污染治理贷款贴息补助在内的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 进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从事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产品生产经营等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活动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产品的,享受国家关于化肥运力安排等支持政策;购买使用有机肥产品的,享受不低于国家关于化肥的使用补贴等优惠政策。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自发自用、多余电量接入电网。电网企业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沼气发电提供无歧视的电网接入服务,并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多余电量。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优惠政策。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取沼气或进而制取天然气的,依法享受新能源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支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用给予补助。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对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处理费用、养殖损失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四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自愿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优先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发展相关财政资金扶持范围。

第三十五条 畜禽养殖户自愿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相关激励和扶持政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第四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第四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9. 规模化养殖的排泄物对环境的影响有哪些特点

畜禽粪便利用技术是根据自然条件、经济条件、养殖规模、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采用多种技术和模式,科学组合,对畜禽粪便进行综合治理,以达到无害化、减量化处理和生态化、资源化利用的目的。

目前我国畜禽粪便主要用作沼气发酵原料、肥料、养殖蚯蚓等。

一、概述

(一)分类

1.农村户用沼气技术 农村户用沼气技术是利用沼气发酵装置,将农户养殖产生的畜禽粪便和人粪便以及部分有机垃圾进行厌氧发酵处理,生产的沼气用于炊事和照明,沼渣和沼液用于农业生产。这一技术既提供了清洁能源和无公害有机肥料,又解决了粪便污染问题。

农村户用沼气池一般为6~10立方米,包括沼气发酵装置、沼渣沼液利用装置和沼气输配系统等。

2.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技术 畜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技术是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禽畜粪便污水的污染治理为主要目的,以禽畜粪便的厌氧消化为主要技术环节,集污水处理、沼气生产、资源化利用为一体的系统工程技术。主要由前处理、厌

氧消化、后处理、综合利用四个环节组成。

一个完整的沼气工程应同时具备治理污染、生产能源和综合利用三大功能,也就是说,畜禽粪便和污水经过厌氧消化后,既可处理废弃物净化环境,获得优质能源(沼气),还可进行生物质资源的多层次综合利用。由于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技术集环保、能源、资源再利用为一体,又被称为畜禽养殖能源环境工程技术。

3.粪便堆沤处理生产有机肥技术 粪便堆沤处理生产有机肥技术是通过调节畜禽粪便中的碳氮比和人工控制水分、温度、酸碱度等条件,利用微生物的发酵作用处理畜禽粪便,生产有机肥料。畜禽粪便通过堆沤处理腐熟后,由于含有大量的有机质和丰富的氮、磷、钾及微量元素等营养物质,所以是农业生产中的优质肥料,可增加土壤肥力,提高农作物产量和品质,有利于发展现代有机农业。

在堆沤过程中,伴随着有机物分解和腐殖质形成的过程,有机质由不稳定状态转化为稳定的腐殖质物质。由于碳素等挥发性成分分解转化,堆沤原料在体积和重量上发生了明显的变化,重量和体积均会减少1/2左右。

4.其他利用技术

(1)畜禽粪便直接还田利用。畜禽粪便直接还田作肥料是一种传统的、经济有效的粪污处置方式,可以在不外排污染的情况下,充分循环利用粪污中有用的营养物质,改善土壤中营养元素含量,提高土壤的肥力,增加农作物的产量。但若土地处理利用粪便量过多,超过了其承载能力,不仅影响植物的正常生长,造成产量降低,而且污染环境。

(2)畜禽粪便蚯蚓资源化处理技术。利用经过发酵的畜禽粪便养殖蚯蚓,其有机质通过蚯蚓的消化系统,在蛋白酶、脂肪酶、纤维酶、淀粉酶的作用下,能迅速分解、转化成为自身或其他生物易于利用的营养物质。利用蚯蚓处理有机废弃物,既可以生产优良的动物蛋白,又可以生产肥沃的生物有机肥。

(二)我国技术研发现状

近年来,我国集约化养殖业迅猛发展,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畜禽粪便废弃物。这些畜禽粪便废弃物如果不妥善处理,必将破坏生态平衡,影响畜禽的安全生产和人们的食品安全。针对这种情况,人们研发了各种控制及综合利用的技术。

近年来,在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同类技术的基础上,经过总结和大力研发,已经初步形成能源环保、能源生态等模式的畜禽粪便利用技术,相应的配套设备、设施、产品技术也基本齐备。

我国畜禽粪便处理是在参照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针对我国具体国情和经济状况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由于处理难度较大和各地情况差异,所以畜禽粪便处理利用技术总体水平不高,有待于进一步提升。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改善和对环保要求的进一步提高,特别是随着我国生物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有关机械及设备的进一步改进,形成高效低耗畜禽粪便处理技术是完全有可能的。可以预料,畜禽粪便的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是今后我国畜禽粪便处理利用的方向,将有利于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环境污染的治理。

(三)国外发展情况

1.发展现状 防治畜牧业污染已引起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的重视,尤其是发达国家已经把畜牧业污染的技术规范化、防治法规化。这些国家对畜禽养殖场的建设管理严格,实施种养区域平衡一体化,控制畜禽粪便施用量,要求污染治理并达标排放,并采取污染转移策略,制定优惠政策,形成了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完整体系。

技术上,从畜禽养殖场选址、建设、处理与贮存、综合利用等都作了规范。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思路明确,如加拿大以畜禽粪便的利用为主,实现畜牧业和种植业的高度结合,产生粪便污水经还田得到利用,基本没有污染物的排放,无需投人大量污染治理设施。采用的技术措施主要有:固液分离、畜禽污水处理、堆沤发酵处理和臭气散发防治等。

2.发展趋势 从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的畜禽污染治理状况来看,主要是采取畜牧业和整个农业的高度结合的方式,以充足的土地进行消化作为解决畜禽污染的出发点,采取独立处理、复合回收、循环共生、远程控制的现代综合利用(处理)技术,通过技术引导、技术指导、技术规范,结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国家法律来进行多层次、多方面的管理,实现治理污染的目的。

3.对我国的启示 发达国家对养殖业废物利用处理关键是实现了技术发展和管理的有机结合。这也是发达国家从污染一治理一发展技术一加强管理的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值得我们借鉴。我国应在进一步研发处理技术的同时,注重技术和管理相结合研究。

二、技术要点

(一)农村产用沼气池

1.技术路线(工艺流程) 目前我国建设的农村户用沼气池,一般都采用底层出料水压式沼气池型。在水压式沼气池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和发展,还研究出了强回流沼气池、分离贮气浮罩沼气池(非水压式)、旋流布料自动循环沼气池等。工艺流程见图2—l、图2—2、图2—3。

2.主要技术环节及要点

(1)各部件和设备的特点。我国产用沼气池的最主要部件有三个部分:进料口、发酵池、出料间。发酵池是核心部件,必须满足能够密闭,有一定的池容、抗压强度、使用寿命并便于维修等要求。

(2)技术的主要性能参数。

①气密性。设计池内气压为8千帕或4千帕时,24小时观测(水压法或气压法均可)漏损率小于3%为合格。

②产气率。目前我国农村沼气池一般为常温发酵,当满足发酵工艺要求和正常使用管理的条件下,池容平均日产气量为o.2~0.4立方米。

③正常贮气量。为日产气量的50%。

④强度安全系数。K≥2.65。

⑤正常使用寿命。20年以上。

⑥活荷载。2 000千牛/平方米。

⑦地基承载力设计值。≥50千帕。

⑧工作气压。池内正常工作气压≤8千帕,最大气压限值≤12千帕,采用浮罩贮气的,可选≤4千帕。

⑨沼气池容积。沼气池容积根据农户的养殖规模和日最大耗气量确定,是设计中的一个关键。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多采用6~10立方米的沼气池。

⑩投料量。沼气池的投料量应根据不同的贮气方式确定。水压式沼气池,设计最大投料量以不大于主池容积的90%为宜;浮罩贮气和气袋贮气的沼气池,设计最大投料量可按主池容积的95%考虑。

(3)推广该项技术需要注意的事项。要充分发挥其能源、生态、经济多种效益,为农民提供优质生活能源,改善庭院卫生环境,必须在保证建设质量的同时,还应注重后期管理维护,同时引导农户开展沼液、沼渣综合利用,推广应用“四位一体”和“猪一沼一果”等多种模式,发展循环农业。

(4)主要技术和建设模式。目前我国户用沼气主要有底层出料水压式沼气池、强回流沼气池、分离贮气浮罩沼气池、旋流布料自动循环沼气池、曲流布料沼气池等池型。根据地域、气候、环境条件和各地农业发展的特点有北方“四位一体”能源生态模式与技术,南方“猪一沼一果”能源生态模式与技术,西北“五配套”能源生态模式与技术等。

在实际推广中,推行了“一池三改”,即在建设户用沼气池的同时,统一规划,将沼气池、畜禽舍、厕所同步连通改造或新建。

(二)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

1.技术路线(工艺流程)见图2-4、图2—5、图2-6 。

2.主要技术环节及要点

(1)各部件和设备的特点。目前常规工艺系统,

①前处理装置。包括预处理池、调节池、增湿装置和固液分离设备等装置和设备。这些装置和设备对于保证沼气工程系统的稳定运行具有重要的作用。

②厌氧消化器。包括厌氧生物滤床(AF)、上流式污泥固定床(UASB)等消化装置,对提高工程系统技术功能作用显著。

③沼气的收集、贮存及输配系统。包括气液分离、净化脱硫、贮气输气和沼气燃烧等设备。对于保证向用户稳定供气和高效率使用具有关键性的作用。

④沼液后处理装置。包括发酵液沉淀池、好氧厌氧处理设施以及废液的排放设施等,是确保达标排放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⑤沼渣处理系统。包括发酵后固体残余物的干燥、固液分离和制造颗粒肥料和饲料等设备,是改善整个工程的经济性和实现资源综合利用的主要技术措施。

(2)推广该项技术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一,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的设计应该符合当地总体规划,与当地客观实际紧密结合,正确处理集中与分散、处理与利用、近期与远期的关系。应以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为目标,应用先进技术和工艺,实行清洁生产,从源头上减少粪污排放量。

第二,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的原料是养殖场的污水和粪便,应有充足和稳定的来源,严禁混入其他有毒、有害污水或污泥。

第三,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必须科学设计,以节省投资和降低运行费用。

第四,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的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运行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沼气工程处理工艺和设施、设备的运行要求与技术指标,并应持有职业资格证书(沼气生产)。操作人员必须了解本工程处理工艺,熟悉本岗位设施、设备的运行要求和技术指标。

第五,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运行、维护及安全规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应建立日常保养、定期维护和大修三级维护保养制度。

第六,必须按照有关防火、防爆的要求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3)主要技术(设备)。目前主要工艺类型有第一代厌氧反应器:AC(全混合接触式厌氧);第二代厌氧反应器:AF(厌氧生物滤床)、UASB(上流式污泥固定床)、USR(升流式固体反应

器)、UBF(升流式厌氧复合床)、厌氧混合反应器、厌氧折流反应器等;第三代厌氧反应器:EGSB(颗粒污泥膨胀床)、IC(内循环厌氧反应器)等。

(三)粪便堆沤处理生产有机肥

1.技术路线

2.主要技术环节及要点

(1)主要设备。畜禽粪便堆沤处理和制肥过程需要采用大量的通用设备和非标准设备。

①前处理相关设备。主要有地磅秤、堆料场、卸料台和进料门、贮存塘或池、装载机械、运输机械等。

②堆肥设备。主要有翻堆机和发酵池、多段竖炉式发酵塔、筒式发酵仓、螺旋搅拌式发酵仓等。

③造粒设备。主要有滚筒式造粒机、转盘式造粒机、挤压式造粒机、压缩式造粒机等。

④筛分和包装设备。主要有固定筛、筒形筛、振动筛等。

(2)主要技术参数。

①C/N(碳氮比)。堆肥混合物的碳氮平衡是使微生物达到最佳生物活性的关键因素。堆肥混合物的C/N应保持在(25~35):1。

②湿度。好氧堆肥一般应保持在40%~70%。

③pH。酸碱度随堆肥混合物种类以及堆肥工艺阶段的不同而变化,一般情况下不需调节。若需调节,可在堆肥降解开始前,通过向混合物投加碱或酸性物质来调节。

④其他设计参数。

长方形发酵堆垛需定期翻堆,使温度保持在75℃以下。翻堆频率为2~10天/次。

长方形条垛的宽、深只受翻堆设备的限制。条垛一般1.2~1.8米深,1.8—3.0米宽。

肥堆高度通常为2.5—4.5米,宽度通常为2倍深度值。

(3)推广该项技术需要注意的事项。

①堆肥时间。堆肥时间随C/N、湿度、天气条件、堆肥运行管理类型及废物和添加剂不同而不同。运行管理良好的条剁发酵堆肥在夏季堆肥时间一般为14—30天。复杂的容器内堆肥只需7天即可完成。

②温度。要注意对堆肥温度的监测。有利于微生物发酵并杀灭病原体,堆肥温度要超过55~C。

③湿度。注意阶段性监测堆肥混合物的湿度。过高和过低都会使堆肥速度降低或停止。过高会使堆肥由好氧转变为厌氧,产生气味。

④气味。气味是堆肥运行阶段的良好指示器。腐烂气味可能意味着堆肥由好氧转为厌氧。

三、适宜推广情况分析

2005年,全国生猪出栏75 913万头,羊出栏34 586万只,肉牛出栏5 265万头,奶牛存栏1 267万头,猪、牛、羊等三大家畜存(出)栏总量约11.7亿头(只),蛋鸡、肉鸡存(出)栏量约83.64亿只。

近年来,我国畜禽养殖业的发展呈现出四个特点:一是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大量兴起,发展速度快,其产值约占畜禽养殖业的40%。二是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发展区域不平衡,大多建在人口稠密、交通方便和水源充沛的地方,约30%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距离居民区或水源地不到100米,80%以上大中型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分布在对畜禽产品需求较大的东部沿海地区及大城市郊区,而西部地区大中型集约化畜禽养殖场仅占总量的l%左右。三是相当数量的新建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是通过“公司+农产”形式集中发展起来的,或由养殖专业户扩大规模发展而成,因此许多养殖场配套设施不完善,目前小规模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占我国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总数的80%以上。四是种、养分离趋势明显,有80%以上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没有足够数量的配套耕地以消纳其产生的畜禽粪便,使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污染危害日渐凸显。

专家预测,到2010年我国大中型养殖场的养殖量将有较快的增长,牛、猪、商品鸡将分别达到23 783.3万头、99 894.6万头、843 575.8万只,畜禽养殖粪便的排放量将达到45亿吨。这些粪便若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将对农田和水体造成严重污染。

我国现有各类规模养殖场1万多个,绝大多数没有沼气工程设施,已建沼气工程的不足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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