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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业的统计分析方法是(养殖统计表)

发布时间:2023-09-06 22:55:11分类:花卉种植

1. 养殖统计表

农村自来水用水管理制度1

  为保证二次供水过程中水质的清洁,特制定如下卫生管理制度。

  1、二次供水水池定期由专业公司进行清洗,保持干净无污物;

  2、从业人员必须持有《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并定期进行体检;

  3、除专业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进入水池;

  4、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清洗程序对水池进行消毒清洗,并作相应记录;

  5、从业人员在水池内工作时着装应符合卫生要求;

  6、保持水泵房内的整洁,以免灰尘等渗入水池;

  7、清洗完毕后,由相关负责人取水样送有关政府部门化验,确保水质完全符合要求。

  农村自来水用水管理制度2

  为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保护业主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市、区卫生行政职能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现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认真学习国家和市、区卫生行政职能部门对二次供水的法规和要求,切实做好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2、做到高、低水箱(池)周围10米内、无工业、生活污染,确保水质卫生。

  3、二次供水设施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做到每年一次体检和参加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4、每天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两次巡查和现场余氯测定,有记录备查,并做好环境清洁。

  5、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请专业清洗队伍,每年清洗、消毒二次,并接受区卫生监督部门的.抽样检测,确保水质安全卫生。

  6、积极、主动配合区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加强对本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并接受监督检查。

  农村自来水用水管理制度3

  为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保护业主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市、区卫生行政职能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现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学习国家和市、区卫生行政职能部门对二次供水的法规和要求,切实做好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二、做到高、低水箱(池)周围10米内、无工业、生活污染,确保水质卫生。

  三、二次供水设施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做到每年一次体检和参加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四、每天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两次巡查和现场余氯测定,有记录备查,并做好环境清洁。

  五、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请专业清洗队伍,每年清洗、消毒二次,并接受区卫生监督部门的抽样检测,确保水质安全卫生。

  六、积极、主动配合区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加强对本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并接受监督检查。

  农村自来水用水管理制度4

  为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保障业主身体健康,特制订本制度:

  一、认真学习国家对二次供水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要求,切实做好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二、持有效卫生许可证供水,卫生许可证悬挂于醒目位置。

  三、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四、二次供水设施应加盖加锁,防止饮水安全事件发生。

  五、保持周围环境卫生,周围10米内不得有污物等污染源。

  六、每半年至少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全年不少于2次),并进行清洗消毒效果检测。

  七、专(兼)人负责二次供水管理,管理档案完善,各项资料齐全。

  八、当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卫生、供水部门报告。

  农村自来水用水管理制度5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沙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文首及第一段导语修改为“为确保我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作如下规定"。

  二、第一条中"在其设计和选择使用的材料、涂料等都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修改为"应保证在建设选址、设计、施工过程中及所使用的材料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消毒。"

  三、第二条中"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区的卫生防疫部门申报,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现已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也应向所在区的卫生防疫部门申报,经检测合格后,方能继续使用"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向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方可上岗工作。以后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五、原第三条改为第四条,其中"应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的监督、检测。水池、水箱应封盖加锁,周围30米内无工业、生活污染源。"修改为"应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测。水池、水箱应封盖加锁,周围10米内无工业、生活污染源。"

  六、原第四条改为第五条,其中,清洗消毒后须经卫生防疫部门检测验收,尔后方可继续使用"修改为"清洗消毒后须经卫生防疫部门检测合格,方可继续使用"。

  七、原第五条改为第六条,其中"达不到标准的`,卫生防疫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可以查封停止使用和处以罚款,"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责令限期整改、停止使用或处以罚款"。

  农村自来水用水管理制度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和农村中小学师生饮水安全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经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专项规划,健全管理体制,落实扶持措施,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境保护、价格、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损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第九条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或者供水单位统一组织施工建设。

  第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所在地公示工程规模、国家投资计划或者财政补助份额、受益农村居民承担费用、工程建设概况、建设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合格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国家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国家、集体、个人共同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由国家、集体、个人按出资比例共同所有;

  (三)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农村居民建设的分散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农村居民所有。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转让工程经营权,转让经营权所得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三章供水与用水

  第十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称供水单位)。所有权人与供水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

  鼓励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规范的制水工艺;

  (二)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从业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健康检查,持证上岗;

  (五)建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定期检测制度,并向市、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仪器设备和专业检验人员,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供水单位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并指导供水单位限期整改,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供水单位在整改期间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的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供水设施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七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养护和维修,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变化记录、水质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第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供水水费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供水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告国家和省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政策措施,并定期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条鼓励供水单位使用自动化控制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和节水的技术、产品和设备,降低工程运行成本,提高供水的安全保障程度。

  第二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二条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管道入户处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抄表收费。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入户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时交纳水费。

  第二十三条用水单位和个人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国土资源、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报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500米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停靠船只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在取水点上游500米至下游200米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或者在沿岸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二)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5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等污染源。

  (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四)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七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桩、顶进作业;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

  (五)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1.5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坑取土、堆填、碾压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15日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落实相应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前款规定的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三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供水水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扶持措施

  第三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

  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主要来源: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转让工程经营权的所得收益等。

  第三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保障土地供应。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企业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经营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的其他税收优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发生水质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时报告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

  (二)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以乡(镇)或者村为单位,从水源地集中取水,经净化和消毒,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利用输配水管网统一输送到用户或者集中供水点的供水工程。

  (二)分散供水工程,是指以户为单位或者联户建设的供水工程。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农村自来水用水管理制度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国家决定在中央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为加强计划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主要指解决农村(包括牧区、渔区和农村学校)人口的生活用水。凡因开矿、建厂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中央补助资金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倾斜,东部地区以自筹资金为主解决。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落实好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以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水利部门商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卫生部门负责提出急需解决的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虫病病区需改水的范围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监测。

  第二章农村饮水不安全标准和解决标准

  第五条农村饮水不安全标准: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达不到《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基本安全规定的为饮水不安全。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正常年份为40-60升,干旱年份或季节为20-40升;居民从公共给水点取水往返不超过20分钟;水源供水保证率为90-95%。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管理。

  第八条原则上以地市为单元,由具有一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现行建设程序的有关要求,由省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商水利部门审批。

  第九条地市级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务)局根据年度计划控制规模,联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务)厅(局)申报年度项目建议计划,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务)厅(局)联合编制省级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第十条报送的文件材料包括:

  1、农村饮水安全年度项目建议计划;

  2、所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

  3、省级有关部门对配套资金的承诺文件;

  4、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配套投资到位和中央补助投资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水利部汇总审核各省上报的`年度项目建议计划后,提出全国年度项目建议计划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省和水利部的建议计划对年度任务进行综合平衡后,商水利部下达项目建设投资计划。

  第四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所需资金,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

  第十三条地方对中央补助的水利基建投资、以工代赈等各种资金要统筹研究,合理安排;地方配套资金由省、地、县、乡各级在地方年度计划中落实。各渠道筹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要在县级以上主管部门专户立账,有条件的地方应按工程建设进度实行报账制,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中央补助资金的项目建成后,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安全问题,由地方自行解决。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根据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中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以地市为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由省级水利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备案。

  第十六条要求实施方案将项目计划落实到村和户,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等内容,并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村级计划要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决定细化的程度。集中供水工程要细化到自然村,家庭水窖水池等工程要细化到户。

  第十八条实施方案的执行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将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并签订责任书。

  第十九条对设计、施工队伍和人员,制订严格的选择、使用和管理办法。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有条件的地区,工程材料和设备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根据项目特点,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责任制和监管机制。包括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以及工程质量检查监督管理办法等。

  第二十一条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水利(水务)厅(局)全面负责对本省项目的监督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和办法的制定、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项目完成后,有关地市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向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水利(水务)厅(局)提出验收申请。由省级水利部门商发展改革委(计划)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备案。

  第二十三条对项目村验收检查要有受益人签字的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到户统计表(见附件1)。集中供水工程要求以自然村为单位,每村有不少于3名村民代表签字;家庭水窖、水池等工程要以户为单位签字。

  第二十四条复验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抽样县不少于任务县数的50%,每县抽验乡不少于任务乡的40%,每乡抽验村不少于任务村的30%。

  第二十五条验收主要针对组织领导、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投入和工程管理等五个方面,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见附件2)进行。

  第二十六条验收评分按百分制计算,分为四个等级,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小于70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安排项目的重要依据。对验收不合格的地区和项目,要立即整改,并通报批评。

  第七章建后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明确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八章目标责任管理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目标责任单位都要同目标管理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的任务与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水利部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自来水用水管理制度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确保其良性运行,依据国家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省发改委和省水利厅《*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全部资产为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占为己有、变卖、出租或转让。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工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运行管理单位是工程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是县水利局。县水利局所设*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处是具体负责工程维修养护单位。乡镇水管站是协调监督单位。

  第二章供水管理站的管理

  第四条供水管理站要成立供水管理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小组成员由村委会推举、村民认可的办法产生,并选一名具备管理条件的人做管理者,专门负责管理站的日常管理,确保正常供水。

  第五条供水管理站周围50米内不允许有厕所、猪圈、鸡舍、粪坑等污染源。主管部门和运行管理单位要负责划定管护范围,防止污染。

  第六条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必须保证管理房、机电设备、管网、水井等资产完好无损,保持正常运行状态。

  第三章供水管理者的管理

  第七条对确定的管理者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要持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健康证上岗,并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如发现有传染病,应立即离岗治疗。非管理者禁止进入供水设备间。

  第八条农村安全饮水管理者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允许未成年人和年老体弱的人看管操作供水设备。供水设备必须由管理者本人操作,违反本规定造成一切后果由被指定的管理者负全部责任。

  第九条农村安全饮水管理者要接受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处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不接受培训指导、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及管理不善的管理者,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处可向运行管理单位提出建议更换。因违规操作造成设备损坏和经济损失的,由管理者负全部责任。

  第十条农村安全饮水管理处要按规定保证农户供水时间,不得擅自停水、拖延供水时间和减少供水量。因特殊情况或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农户。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私自抬高收费标准,更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

  第十二条管理人员要负责井房周围环境卫生监管,保持环境清洁,防止污染水源。

  第四章运行费用的管理

  第十三条维修养护费用的具体分担办法是:供水滤料再生、水泵、电控等设备的维修和更换,由管理处负责。管网损坏的,由村屯负责挖掘和回填土方,由管理处负责购材料焊接。用水农户室内管件及设施损坏的,由用水农户自行维修。运行期间发生人为损坏的,维修费用由运行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四条合理确定水费价格。水费价格构成包括电费、正常养护费、冬季取暖费、管理者工资等供水费用。价格产生办法,由乡镇组织村组根据实际供水费用测算,经民主讨论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供水电费价格要严格按照省发改委、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工程用水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发改价格联字[2006]889号)要求,依据县物价局核定的价格执行,不得擅自抬高电费价格。

  第十六条水费收缴的标准要公开、收支帐簿要公开,自觉地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工程设备运行的管理

  第十七条对运行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做出处理。对设备或管网出现故障的,能自行维修的运行管理单位要在4小时内处理完毕。需管理处维修的`,要在4小时内报告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处。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处接报告后,无特殊情况,一般要在12小时内到现场维修处理。

  第十八条原则上连续停水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周。超出的,乡镇主管领导要及时向县政府做出书面报告。同时,按维修责任范围由责任方及时向县政府说明情况,并承诺设备恢复供水运行的时间。对报告不及时、处理不利,造成后果影响严重的,县政府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十九条供水管理站要制定运行管理制度。发现私拉乱接输水管道及违规操作的,要按规定由屯供水管理小组负责处理。严重违规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相关部门的责任

  第二十条乡镇作为主管部门,乡镇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乡镇主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乡镇党委书记每季度至少要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工作。主管领导每月至少要走访一次供水村屯,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有供水屯的村党总支书记要全面掌握供水运行情况。乡镇要对供水管理人员实行工资挂钩,发现问题视其情节扣发工资。。

  第二十一条县水利局作为县水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指导监督工作。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处具体负责监督检查设备管网的运行情况,负责设备、零部件的登记建档及设备检修、供水滤料的再生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县农村安全饮水主管部门要定期向县卫生、环保等部门提出水质检测申请。县卫生、环保等部门要按规定及时检测并提供检测报告。

  第二十三条县财政部门要按计划及时向农村安全饮水管理处拨付维修管护费用,保证所需资金足额到位。

  第二十四条县电业部门要按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电费,并按管理范围及时维修线路及相关设备。

2. 养殖明细表

个体户经营范围包括:

日用商品类:日用百货、副食品、蔬菜、水果、粮油、日用杂品、五金电料、服装、鞋帽、针纺织品

餐饮类:食品加工、小吃、主副食

服务行业类:理发、洗浴、复印打字、日用品修理、照相、刻字

种植养殖类: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养猪、养鸡鸭鹅、养牛、养羊

建筑类:土建工程、建筑工程装潢装饰

工业类:机械制造、加工,服装制造加工。

3. 养殖统计表的统计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经营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国家级公益林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划分保护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保护等级执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分为三级。

第七条 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八条 国家级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 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护协议约定的义务,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和管护人员的指导、服务和检查,并不断完善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办法。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 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经批准征收、征用、占用的国家级公益林地,由国家林业局进行审核汇总并相应核减国家级公益林总量,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审核结果相应核减下一年度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制定防控预案,实现减灾防灾。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由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由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编制的森林经营规划,应当将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和经营作为重要内容。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通过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将国家级公益林经营方向、经营模式、经营措施以及相关政策,落实到山头地块和经营主体。

第十五条 对于国家级公益林地中的宜林地、疏林地,经营者应当结合实际,严格保护并积极采取封山育林、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或者人工造林等措施增加森林植被,提升生态功能。严禁采用炼山、全面整地等作业方式。

第十六条 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林木采伐行为。因教学科研等确需采伐林木,或者发生较为严重森林火灾和病虫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对受害林木进行清理,以及人工林、母树林、种子园经营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前,应当组织森林经理学、生态学等领域林业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在不破坏森林生态系统功能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二级国家级公益林的林地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与利用,科学发展林下经济。

第十八条 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可以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其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应当执行《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2001)、《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2005)、《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 1690-2007)和《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2009)相关标准,采取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形成异龄、复层、混交森林群落的作业方式。

(一)抚育间伐的,伐前林分郁闭度不得低于0.8,一次采伐蓄积强度不得大于15%,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6。

(二)更新采伐的,只允许采用择伐方式,采伐间隔期不得小于一个龄级期。

坡度25度以上的,采伐强度不得超过伐前林木蓄积的15%,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6;坡度25度以下的,采伐强度不得超过伐前林木蓄积的25%,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5。

(三)低效林改造的,以综合改造和补植改造方式为主,一次改造的蓄积强度不得大于20%。严禁对原生型低效林进行改造;禁止将国家级公益林改造为商品林。

(四)竹林可以进行择伐和疏伐,采伐量不得超过当年新竹量。

(五)因森林火灾、有害生物危害和其他自然灾害受损严重的国家级公益林,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受补偿主体可以清理死亡、受损林木,并于当年或者次年完成补植、补造。

第十九条 三级国家级公益林应当以增加森林植被、提高森林质量为目标,加强森林资源培育,科学经营、合理利用。

第二十条 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的二、三级国家级公益林经国家林业局批准可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第四章 监测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做好国家级公益林的落界成图工作。应当按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技术规程》(LY/T 1955-2011),在全国林地“一张图”建设和更新中,将国家级公益林落实到小班地块,做到落界准确规范、成果齐全。

第二十二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 26424-2010),负责组织开展国家级公益林本底资源调查,调查间隔期为5年。

第二十三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国家级公益林年度变化情况调查。以年度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为基础,结合实地调查,掌握国家级公益林地类、面积和森林质量变化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国家级公益林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森林经营方案执行情况,以及区划调整、动态变化、管护效果等情况。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开展国家级公益林定期定点生态状况监测。

第二十五条 国家林业局组织开展国家级公益林监测和定期核查。监测和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级公益林保护与管理情况,核实认定国家级公益林的动态调整情况,监测、调查和评估国家级公益林的管护效果和森林资源及生态状况的变化。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家级公益林范围及变化、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及其质量效益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资源档案

第二十七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以国家级公益林本底资源调查成果为基础,结合全国林地“一张图”建设,建立国家级公益林资源档案,落实档案管理人员,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国家级公益林资源档案包括:小班卡片(分户登记卡)、资源现状及动态变化统计表和图面资料、林权台帐、管护协议(或管护合同)等。

第二十八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规范,组织建立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遥感影像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年度变化情况调查结果,及时更新国家级公益林落界成图成果、资源档案和基础信息数据库,并将更新后的基础信息数据库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按年度更新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

第三十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国家级公益林管理情况、资源变化统计表、更新后的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一并上报国家林业局。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国家级公益林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国家级公益林破坏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从事国家级公益林资源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经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认定的国家级公益林,其保护、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30日。

4. 养殖情况一览表

2022年家庭农场是有补贴的

2022家庭农场扶持政策如下:

一、认定标准:

1. 土地流转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并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2. 土地经营规模:水田、蔬菜和经济作物经营面积30亩以上,其他大田作物经营面积50亩以上,认定标准土地经营相对集中连片。

3. 土地流转租赁或承包期:5年以上(包括5年)。

4. 投入规模:投资总额(包括土地流转费、农机具投入等)要达到50万以上。

5. 经营者应具备农村户籍,家庭农场主要的劳动力以本家庭为主,无长期雇佣工人。

二、申报流程:

1先到村委会,乡镇政府对申报材料进行

2. 初审合格后报县农委经部门复审申报流程

3. 经复审通过的。报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其认定其农场资格,做出批复。并推荐到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体申报以当地衣委、工商局要求为准)。

三、补贴政策:

各地补贴政策不太一样,具体要看当地政策。创办畜禽业类家庭农场,养殖生猪年出栏达10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达10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达500头以上;家禽年出栏达10000只以上,家兔年出栏达2000只以上才能领取补贴。

5. 养殖场统计员的工资一般多少

统计员的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负责每日产品接收、清点、入库流程办理、计临工资录入工资查询系统。

2. 汇总输出《生产日报表》、《临时性工时申报表》等报表。

3. 负责ERP账目管理,及时的办理产品出入库,确保ERP账目的库存数与在制品账台一致。

4. 梳理出产品BOM,并将及时的维护到ERP系统更新。

5. 车间量具、工具等物资管理,劳保用品发放等工作。

6. 完成具体指定的数据统计分析工作,编制并上报统计表,建立和健全统计台帐制度。

7. 协调管理统计信息系统,维护和更新统计数据平台。

8. 做好统计资料的保密和归档工作。

9. 结合统计指标体系,完善和改进统计方法。

10. 负责车间生产、品质、人事行政等相关资料的整理、统计分析、录入工作,做到数据真实、准确。

11. 负责车间生产相关的ERP系统操作工作。

12. 车间一般行政事务的建议与执行。

13. 协助生产主管对车间生产过程的物料领用、使用过程、退库进行跟踪。

14. 产品批结后对当批实际发生物料的耗用量核算,计算出当批产品实际原物料成本。

15. 对车间工序每天生产任务完成情况、耗用工时进行统计、核算。

16. 根据标准成本计算实际成本与标准成本差。

17. 协助车间主管对不达标产品成本进行系统分析,做出改进方向及意见。

18. 其他需要统计数据的汇总。

19. 中间站出入库统计。

20. 领导交予的其他任务。

请注意,不同企业和行业对统计员的具体工作内容可能会有所不同。

6. 养殖场统计员的工作内容

(1)性格与职业

  人的性格千差万别,或热情外向、或羞怯内向、或沉着冷静、或火爆急躁。职业心理学的研究表明,不同的职业有不同的性格要求。虽然每个人的性格都不能百分之百地适合某项职业,但却可以根据自己的职业倾向来培养、发展相应的职业性格。不同性格特征的人员,对企业而言,决定了每个员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业绩;对个人而言,决定着自己的事业能否成功。近年来,一些教育学心理学研究人员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将职业性格分为八种基本类型:

  变化型 在新的和意外的活动或工作情境中感到愉快, 喜欢有变化的和多样化的工作,善于转移注意力。 记者、推销员、演员。

  重复型 适合连续从事同样的工作,按固定的计划或进度办事,喜欢重复的、有规律的、有标准的工种。 纺织工、机床工、印刷工、电影放映员。

  服从型 愿意配合别人或按别人指示办事,而不愿意自己独立做出决策,担负责任。 办公室职员、秘书、翻译。

  独立型 喜欢计划自己的活动和指导别人活动或对未来的事情做出决定,在独立负责的工作情境中感到愉快。 管理人员、律师、警察、侦察员。

  协作型 在与人协同工作时感到愉快,善于引导别人,并想得到同事们的喜欢。 社会工作者、咨询人员。

  机智型 在紧张和危险的情况下能自我控制沉着应付,发生意外和差错时不慌不忙出色地完成任务。 驾驶员、飞行员、公安员、消防员、求生员。

  自我表现型 喜欢表现自己的爱好和个性,根据自己的感情做出选择,能过自己的工作来表现自己的思想。 演员、 诗人、音乐家、画家。

  严谨型 注重工作过程中各个环节、细节的精确性。愿意按一套规划和步骤工作尽可能做得完美,倾向于严格、努力地工作以看到自己出色完成工作的效果。 会计、 出纳员、统计员、 校对员、图书档案管理员、打字员。

绝大部分职业都同时与几种性格类型特点相吻合,而一个也都同时具有几种职业性格类型的特点。在实际的吻合过程中,应根据个人的性格与职业的要求,具体情况具体处理,不能一概而论。

  (2)兴趣与职业

  兴趣对人生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所以兴趣自然是职业选择应考虚的重要因素之一。为便于大家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合适的职业,这里介绍一下加拿大职业分类词典中各种职业兴趣类型的特点与相应的职业:

  1 愿与事物打交道,喜欢接触工具、器具或数字,而不喜欢与人打交道。 制图员、修理工、裁缝、木匠、建筑工、出纳员、记账员、会计、勘测、工程技术、机器制造等。

  2 愿与人打交道,喜欢与人交往,对销售、采访、传递信息一类的活动感兴趣。 记者、推销员、营业员、服务员、教师、行政管理人员、外交联络等。

  3 愿与文字符号打交道,喜欢常规的、有规律活动。习惯于在预先安排好的程序下工作,愿干有规律的工作。 邮件分类员、办公室职员、图书馆管理员、档案整理员、打字员、统计员等。

  4 愿与大自然打交道,喜欢地理地质类的活动。 地质勘探人员、钻井工、矿工等。

  5 愿从事农业、生物、化学类工作,喜欢种养、化工方面的实验性活动。 农业技术员、饲养员、水文员、化验员、制药工、菜农等。

  6 愿从事社会福利类的工作,喜欢帮助别人解决困难,这类人乐意帮助人,他们试图改善他人的状况,帮助他人排忧解难,喜欢从事社会福利和助人工作。 咨询人员、科技推广人员、教师、医生、护士等。

  7 愿做组织和管理工作,喜欢掌管一些事情, 以发挥重要作用,希望受到众人尊敬和获得声望,愿做领导和组织工作。 组织领导管理者,如行政人员、企业管理干部、学校领导和辅导员等。

  8 愿研究人的行为和心理,喜欢谈涉及到人的主题,对人的行为举止和心理状态感兴趣。 心理学、政治学、人类学、人事管理、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工作以及教育、行为管理工作、社会科学工作者、作家等。

  9 愿从事科学技术事业,喜欢通过逻 辑推理、理论分析、独立思考或实验 发现和解决问题的、推理的、测试的 活动,善于理论分析,喜欢独立地解 决问题,也喜欢通过实验做出新发现。 生物、化学、工程学、 物理学、自然科学工作者、工程技术人员等。

  10 愿从事有想像力和创造力的工作。 喜欢创造新的式样和概念,大都喜 欢独立的工作,对自己的学识和才 能颇为自信。乐于解决抽象的问题, 而且急于了解周围的世界。 社会调查、经济分析、 各类科学研究工作、化 验、新产品开发,以及演员、画家、创作或设计人员等。

  11 愿做操作机器的技术工作,喜欢通 过一定的技术来进行活动,对运用一定技术,操作各种机械,制造新产品或完成其他任务感兴趣,喜欢 使用工具特别是大型的、马力强的先进机器,喜欢具体的东西。 制造等。飞行员、驾驶员、机械。

  12 愿从事具体的工作,喜欢制作看得见、摸得着的产品并从中得到乐 趣,希望很快看到自己的劳动成 果,并从完成的产品中得到满足。 室内装饰、园林、美 容、理发、手工制作、机械维修、厨师等。

7. 养殖统计表格

如果你在养殖场经营中需要开具数据票,你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确定开票内容:首先确定需要开具数据票的具体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信息。

准备开票软件或工具:选择一款适合的开票软件或工具,可以是专业的财务软件、电子表格软件(如Excel)或在线开票平台等。

填写开票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在开票软件或工具中填写相关信息,包括养殖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等基本信息,以及购买方的相关信息。

填写数据票内容:根据第一步确定的开票内容,填写项目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选择开票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开票方式,可以是电子发票、纸质发票或其他形式的发票。如果是电子发票,可以直接在开票软件或工具中生成电子发票。

核对信息并开具发票:在填写完所有必要信息后,仔细核对发票内容,确保准确无误。然后点击生成发票或打印发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操作。

保存和归档:将开具的数据票保存并进行归档,以备将来的查阅和管理。

请注意,具体的开票流程可能因地区和法规要求而有所不同,建议在实际操作中遵循当地的税务规定,并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8. 养殖场的统计该做什么

畜牧业发展中心是隶属农业农村局管理的事业单位,为正科级。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畜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拟定全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扑灭计划,负责全县重大动物疫病的扑灭等工作。

(三)研究制定全县畜牧业发展战略及全县畜牧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并组织实施,逐步调整全县畜牧业的结构和布局,做好畜牧业生产统计。

(四)负责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建设畜牧兽医科技推广体系、良种繁育体系,办好种畜禽场。

(五)负责畜牧业发展信息发布,推广应用畜牧高新技术。

(六)负责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配合有关部门理顺畜禽产品流通体系。

(七)指导畜禽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协助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兽医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县畜牧业重大技术的试验、示范,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兽医实验室安全,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

(九)协助县农业农村局做好相关行政工作。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农业农村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9. 养殖场统计

一、国家农村养殖业补贴                1.能繁母猪饲养补贴:今年每头补助50元。

2.实行生猪保险补贴:饲养优质能繁母猪每头每年交保费60元,其中财政每头承担48元、养殖户承担12元,保额为1000元;饲养商品猪每头每年交保费10元,其中财政每头承担7元、养殖户承担3元,保额为400元。

3.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补贴:年出栏300-499头养殖场(小区),每个场平均补助10万元;年出栏500-999头养殖场(小区),每个场平均补助25万元;年出栏1000-1999头养殖场(小区),每个场平均补助50万元;年出栏2000-2999头养殖场(小区),每个场平均补助70万元;年出栏3000头以上的养殖场(小区),每个场平均补助80万元。

以上补助,必须达到标准化规模养殖的自繁自养场,由畜牧部门验收合格后,由财政兑现补助。

4.人工授精液补贴:每窝补助20元,今年只限于达县试点。

5.疫苗补贴:对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一类疫病的疫苗实行补贴。

二、国家农村养殖业优惠政策

对养殖业的具体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养殖业用地按种植业用地对待。养殖业用水用电按种植业计算征收费用。金融部门对养殖业小额贷款要放开,加大信贷力度,可以实行联户担保。对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种畜禽生产企业、优势畜产品产区、奶牛养殖小区和各类规模养殖场,有不同的项目支持,但需要申报。2007年将给予20个300头以上新建标准化高产奶牛养殖小区每个25万元的资金作为补贴。对于养猪户,每头能繁母猪补贴50元,补贴款由中央和各级政府承担。能繁母猪的保险保费为60元,由中央和各级政府承担80%,20%由养猪户承担。因发生重大疫病而捕杀的按有关规定将给予补偿。”

养鸡的优惠政策各地不同.

在种植业方面我国对种粮农民的补贴会越来越多,补贴方式会越来越简便、科学,直接补贴政策只会变得越来越好。中国农民补贴网年内正式开通。这个网是我国第一个以每个农户为统计单位,并将为涉农资金管理提供高效服务的信息平台。补贴网建成后,再配合“一卡通”“一折通”,对农民的补贴将更加简便易行,对补贴的监管也将更加有效。

近年来,国家、自治区在畜牧业发展方面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一是从2005年起,实施奶牛良种繁育补贴。2008年全州3.3万头荷斯坦能繁母牛及0.4万头西门塔尔能繁母牛享受良补政策,共补助107万元。

二是开展优质后备母牛补助项目。对项目县焉耆的1697头后备母牛实施国家良补政策,每头补助500元。

三是实施能繁母猪补助政策。2007年我州5.35万头能繁母猪获补贴267.5万元(补贴标准为50元/头)。2008年全州5.64万头能繁母猪可获国家补贴资金564万元(每头补贴100元)。

四是开展种公畜补助项目。

五是实施生猪、奶牛规模化标准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

10. 养殖业统计

主要原因是:估计每年要对农村的各种产业进行统计,特别是对家庭养植数量、养殖方式丶:养殖的种类导进行细致的排查统计。

这样国家的职能部门就能了解到,目前农村饲养家畜的大致情况,为保障农村农民的生活制定相关的政策,提供有利的依据。

11. 养殖户数据

养殖户营业执照要进行年报,首先要由养殖户的联络员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接收并发送验证码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入营业执照年报页面,选择营业执照的年报年度后,填写养殖户营业执照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并选择性地进行公示。

年报填报好后,点击提交,系统显示提交成功,即表示养殖户营业执照年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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