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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种植与养殖方法(30种常用中药材规范化种植技术)

发布时间:2023-06-22 12:55:08分类:水产养殖

1. 30种常用中药材规范化种植技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中药产业持续发展与耕地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结合地域优势,支持建立中药材种植养殖示范基地,扶持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推动中药材规范化、标准化、生态化种植养殖,保障中药材品质,提高中药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鼓励中药生产企业参与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培育具有区域特色的中药材品牌。

鼓励利用药食同源的本省道地中药材开展保健食品、药膳食疗的研究、开发,支持其创新发展。

 中药材种植养殖应当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不得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农业农村、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加强中药材种植养殖的科学引导和技术指导。

 中药材的采集、贮存、初加工和中药饮片炮制等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

2. 中药材种植方案

中药材的有很多,每一种的种植条件都不相同,比如:

一、当归

育苗地可以选择阴凉肥湿的生荒地或熟地,要求土层深厚、肥沃疏松、富含腐殖质的砂壤土,pH值近中性。育苗前要进行多次深翻,施入基肥。

每亩施入腐熟厩肥3500公斤,均匀撒于地面,再浅翻一次,使土肥混合均匀,以备作畦。当归育苗都采用带状高畦,以利排水。一般按1.3米开沟作畦,畦沟宽30公分,畦高约25公分,四周开好排水沟以利排水。

当归为深根性植物,入土较深,喜肥,怕积水,忌连作。所以移栽地应选土层深厚、疏松肥沃、腐殖质含量高,排水良好的荒地或休闲地。选好的地块,栽前要深翻(25公分),结合深翻施入基肥能促进根部生长,每亩施腐熟厩肥6000-8000公斤,油渣100公斤。

有条件的还可施适量的过磷酸钙或其它复合肥,翻后耙细,作成高畦(顺坡)或高垅,畦宽1.5-2.0米,高30公分,畦间距离30-40公分;垅宽40-50公分,高25公分左右。

二、贝母

种植伊贝母以排水良好、土层深厚、疏松、富含腐殖质的沙壤土最好。用种子繁殖时,种子需拌湿沙层积处理并用新高脂膜拌种(可与种衣剂混用),驱避地下病虫,隔离病毒感染,加强呼吸强度,提高种子发芽率。将种子均匀撒入沟内,覆盖薄层细土,稍压,浇水,保持土壤湿润。

三、元胡

元胡根子生长较浅,又集中分布在表土5~20厘米内,故要求土质疏松,故选择阳光充足。地势高燥且排水良好,表土层疏松而富腐殖质的砂质壤土和冲积土好,粘土重或砂质重的土地不宜栽培,忌连作。

前茬收获后,及时翻耕整地,深翻20~25厘米,精细耕耙,使表土层疏松。一般作畦宽100~110厘米,沟宽40厘米。

四、番红花

由于番红花不易结籽,需通过人工授粉后才能得到种子。待种子成熟后,随收随播种于露地苗床或盆内。种子播种密度不能过大,以稀些为好,因为植株需长球,一般2年内不能起挖,从种子播种到植株开花,往往要经3~4年的时间。

五、芍药

芍药须当年采种即及时播种,如荷泽地区于8月下旬至9月下旬播种,若迟于9月下旬,则当年不能生根,次年春天发芽率会大大降低;而且,即使出苗,因幼苗根系不发达,难于抵抗春季的干旱,容易死亡。所以,荷泽几次进行春播试验,均告失败。

种子处理:播种前,要将待播的种子除去瘪粒和杂质,再用水选法去掉不充实的种子。芍药种子种皮虽较牡丹薄,较易吸水萌芽,但播种前若行种子处理,则发芽更加整齐,发芽率大为提高,常达80%以上。方法是用50℃温水浸种24小时,取出后即播。

3. 中药材的种植需要哪些条件

林地办理中药材种植基地需要办理:办理中药材种植和销售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林行为。

因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占用林地的审批。

申请《中药种植及收购、加工销售的运营执照》需要手续及条件:

一、关于审批条件 中药材的种植、收购、初加工及销售没有前置许可条件,只需提交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即可。

二、办照应提交的手续 若您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应持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租赁合同复印件前往所在辖区工商所申请办理。。

4. 中药材的种植技术

百部的播种育苗。

生产上一律秋播。在整好的畦面上,按行距25厘米开横沟,沟深6~10厘米,播幅10厘米,每沟均匀地播入种子60粒,每667米2用种量3千克左右。播后施入腐熟人畜粪水,盖火土质,并覆盖细土,厚1.5~2厘米,第2年春季出苗。齐苗后进行松土除草和追肥,每亩浇施腐熟人畜粪水1500千克;苗高5厘米左右,进行间苗,去弱留强,每隔2~3厘米留壮苗1株。结合间苗再行中耕除草和追肥1次,量和方法同前次。以促进幼苗生长健壮。苗高10厘米左右,按株距5厘米左右定苗,并结合进行中耕除草和追肥,每667米2施稍浓的人畜粪水2000千克,促进幼苗生长健壮。育苗1年于秋冬季出圃定植。一般育667米2幼苗,可供大田栽培5336~6670米2。

5. 中药材种植技术百科

首先了解中药种子来源及中药种植所适应的温度湿度,对环境要求等一些种植中药的技术,才能种植中药成功,另外还要了解中药销路,才保证种植收获后有销售出去。

6. 中药材 种植

种植中药材是农民脱贫致富的一条捷径,但要想取得成功,必须注意三点:

一、要以市场产销行情为导间,多方了解和分析供求发展趋势,并到当地中药材市场、药材购销部门了解有关生产、市场销售情况。从中选择市场紧缺的品种,以保证产销对路。

二、要结合当地水土、气候、环境等自然条件,因地制宜,选择适宜本地种植生长的品种。

三、要购进优质良种.应尽可能从药材种植场,可靠的生产专业户手中联系购种,确保种子纯度和发芽率。

以上三点至关重要,任何一点出现失误,都会导致种植失败。 特别应该注意的是,某些单位利用农户急于致富.不了解市场行情的空子,不顾药材的生长特性、片面夸大种植效益,发布虚假信息,借机出售假冒伪劣及市场已严重积压的药材种子。在此,敬告各位农民朋友,千万不可轻信信息广告,不加分析盲目引种,以免得不偿失。

7. 中药材种植管理规范操作规程

开中药处方需要中医师执业资格证书才可以开的获得医师资格证书

中医需要参加中国中医药管理局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举办的全国考试或省级考试,考试内容涵盖中医基础理论知识、中医临床诊断、中医临床治疗技术以及临床药物应用等。考试通过者获得中国中医药管理局下发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可以在医疗机构中从事临床医疗活动。

8. 30种常用中药材规范化种植技术指南

1.大气,产地及周围不得有大气污染。

2.水,生产用水不得有污染物。

3.土壤,土壤元素背景值在正常范围,符合绿色食品的土壤质量要求。

9. 中药材种植规范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弘扬中医药文化,发挥中医药在卫生与健康事业中的作用,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理论和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重大疾病治疗、疾病康复中的重要作用,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坚持中西医并重,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行保护、传承、发展中医药的政策,为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文化、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举办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中医医院。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和中医病床。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设置中医馆、国医堂等中医综合服务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中医药设备配置和中医药人员配备,增强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第七条 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市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对县级中医医疗机构合并、撤销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的意见应当抄送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

第八条 支持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开办中医门诊部、诊所,鼓励药品经营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

对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诊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区域卫生发展规划不作布局限制。

第九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所按照国家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第十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以上中医医师推荐,经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未经医师执业注册,不得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十一条 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可以在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等医疗机构临床科室执业,按照所注册专业开展医疗活动。

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应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开展医疗活动。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支持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健康咨询评估、干预调理、随访管理等治未病服务,提高治未病能力,逐步建立中医治未病健康服务体系。

鼓励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康复服务,推广中医适宜康复技术,提升中医康复服务能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

在突发事件医学救援时,医疗机构可以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根据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或者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固定处方,预先调配或者集中代煎预防性中药。

第十四条 未经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不得发布中医医疗广告;未经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得发布中药药品广告。

中医医疗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六)淫秽、迷信、荒诞的;

(七)使用军队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中医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中药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中医药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中药材资源保护,完善中药材资源分级保护、野生中药材物种分级保护制度,建立濒危野生药用动植物保护区。支持依法开展药用野生、珍稀濒危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繁育、人工种植养殖以及替代品的研究与开发。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中药材种植养殖区域规划,加强中药材种植养殖基地规范化、规模化建设。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河北道地中药材目录,建立河北道地中药材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河北道地、特色中药材进行品种选育和产地保护,鼓励河北道地、特色中药材品种申报地理标志产品。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药材质量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中药材追溯体系,规范中药材种植养殖种源及过程管理。

支持中药材专业市场建设,加强中药材市场监督管理,完善与发展中药材现代商贸相关的仓储物流、电子商务、期货交易等配套建设。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中药产业发展规划,坚持中药产业持续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提高中药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发展中药材绿色循环经济。

第二十一条 鼓励培育具有区域特色的品牌中药材,支持中药材产地初加工基地建设,鼓励中药生产企业向中药材产地延伸产业链。

第二十二条 中药饮片应当按照标准炮制,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支持中药生产企业自主研发,基于古代经典名方、民间验方、秘方开发,或者以中药制剂为基础与医疗机构合作研发中药新药,开展上市后再评价,加大二次开发力度,培育具有竞争力的中药品牌。鼓励中药生产企业研发药食两用健康产品。

第二十四条 支持中药生产企业装备升级、技术集成和工艺创新,加速中药生产工艺、流程的标准化、现代化,构建中药质量控制体系。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省内医疗机构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仅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经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第二十六条 以下情形不作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

(一)中药加工成细粉,临用时加水、酒、醋、蜜、麻油等中药传统基质调配、外用,在医疗机构内由医务人员调配使用;

(二)鲜药榨汁;

(三)受患者委托,医疗机构按照医师为该患者开具的处方应用中药传统工艺加工而成的制品。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本地中医药资源优势,推进中医药健康服务业发展,推动中医药与养生保健、养老、旅游、文化等产业融合发展。

第四章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教育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健全规模适宜、专业及层次结构合理的中等、高等中医药学校教育体系。

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有与之相配套的临床教学基地。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重视中医药人员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加强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技术骨干的培养。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加强基层医务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的中西医结合人才。鼓励西医药从业人员学习中医药,积极推广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支持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的中高等院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从事中医药工作,在职称晋升、进修培养等方面给予优先。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纳入当地科技发展规划,加强中医药科研机构、重点研究室、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和临床研究基地建设,支持开展中医药理论、临床研究和技术创新,支持中药材种植养殖技术研究。保护中医药科研成果、独特诊疗技术和工艺等知识产权,支持与中医药相关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开展本省历代中医名家学术思想研究,总结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和省名中医临床诊疗经验,抢救濒临失传的珍稀和珍贵古籍文献,搜集整理中医药经典名方、民间验方、秘方和传统疗法,推进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做好传统制药、鉴定、炮制技术及老药工经验的挖掘整理利用。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中医药文化及健康理念宣传,推动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普及,提高公民中医药健康文化素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应当聘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以介绍疾病预防、控制、治疗以及养生保健等科学知识为主要内容,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中医医疗广告、中药药品广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组织和个人创作中医药文化与科普作品,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当加强中医养生类节目和出版物审核、监管,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向媒体提供中医药文化与科普专家资源。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设立中医药博物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中医药学术交流,加强对中医药学术团体的指导和建设,推进涉外中医药医疗服务、技术合作、科技成果转让、科研课题合作研究等活动。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发展中医药工作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中医药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中医药管理职责。办事机构设在中医药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中医药管理的机构和人员,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药物政策等医药卫生政策,应当有中医药主管部门参加,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优势,支持提供和利用中医药服务。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合理加大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占同级医疗卫生事业经费的比重。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的建设纳入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在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管理、交流以及促进中西医结合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二)捐献或者发掘、整理、保护有价值的中医药学术文献以及有特效的处方、诊疗技术的;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或者带徒授业成绩显著的;

(四)长期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成绩显著的;

(五)对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逐步提高报销比例、降低报销起付线,实行中医医院与同级综合医院病种定额标准相同的支付政策。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价格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根据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实行动态调整。

在确定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时,应当征求中医药专家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 依法开展下列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评估、鉴定活动,应当成立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的专门组织,或者有中医药专家参加:

(一)中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评审、成果鉴定和评奖;

(二)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三)中医医疗技术责任的鉴定;

(四)中医药医疗、教学、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

(五)其他与中医药相关项目的评审、评估、鉴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颁发执业许可证或者执业证书的;

(二)不依法履行审查职责,批准发布的广告有虚假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五条 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医疗机构聘用上述不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原备案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未进行医师执业注册,擅自开展中医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医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医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三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的;

(四)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的。

第四十七条 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中医医疗广告、中药药品广告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予以处罚,并由原审查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批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变相发布中医医疗广告、中药药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后,应当通报新闻出版广电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新闻出版广电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业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0. 中药材种植规范gap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中药材GAP,日常行业内交流时直接称为GAP,是中药材生产种植企业必须遵守的国家规范。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为GMP,是药品生产企业必须遵守的国家法规。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简称为GSP,是药品运输及销售企业必须遵守的国家法规。

11. 30种常用中药材规范化种植技术有哪些

一些传统中药及其制剂无需技术审评。因为传统中药已经历史悠久、安全性较高,许多配方是口口相传的,经过长期的临床使用证实疗效,而且制剂较为简单,不需要大规模生产。因此,这些药品无需技术审评。传统中药的运用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广泛的应用,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需要解决的困难。例如,药材的质量、药物的制剂等方面都需要不断地改进和完善,以确保其疗效和安全性。未来,传统中药的研究与开发,应更加注重现代科技手段的引入和临床实践研究,并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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