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排污水的制作方法(养殖场污水排放标准)
1. 养殖场污水排放标准
1.行业标准是《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2.如果排水点用于农业灌溉,应该遵守农田用水标准,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这个标准更严格一些
3.如果要排入地表水系,就得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 GB3838-2002 的标准,分五类
4.如果有处于饮用水源地附近,可能要执行《城镇污水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的一级A标准
2. 养殖场污水排放标准最新
是依据国家环保政策和法规所制定的。它明确了畜禽养殖场应该达到的废气、废水、废固体的排放标准,旨在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据统计,畜禽养殖业是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行业之一。经常性的粪污排放不仅对周边的土壤、水源、空气造成污染,同时也会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因此,制定非常有必要。同时,粪污的处理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话题。合理的处理方式可以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包括通过生物发酵、堆肥等方式进行处理。加强对畜禽粪污的管理和治理,不仅可以减少环境污染,也能提高畜禽养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3. 养殖场污水排放标准规范
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一2001)。
4. 养殖场污水处理标准
生态浸透法、水草滤池法、人工湿地法等多种方法可以用来净化养殖污水。其中,生态浸透法是一种利用土壤和植物对废水进行净化的方法,其原理是通过有机质的微生物分解、植物吸收等过程去除有机物和营养物;水草滤池法则是通过把污水排放到水草生长的池塘中,通过水草吸收有害物质来净化水体;人工湿地法则是建造以植物为主、沉淀和过滤为辅,通过植物根系对废水进行吸附、氧化分解,最终达到净化水的目的。 使用这些方法可以使污水得到良好的净化处理,达到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双重目的。
5. 养殖场污水排放标准是多少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三十五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以上违法行为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进行处罚。
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第七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八项行为的,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人员发现利用暗管、渗井、渗坑排污的违法行为后,应先立案,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由法制部门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 养殖场污水请按标准排放
2020养殖场污水排放标准是:
①当水产养殖废水排入下列水域,执行一级标准:
淡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取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海水水域: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②当水产养殖废水排入下列水域,执行二级标准:
海水水域: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
淡水水域: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③当水产养殖废水排入①和②以外的水域时,水质必须符合待排入水域的质量要求。
7. 养殖场污水排放标准 2021
目前煤矿企业污水排放标准采用的是 2006 年 颁布的《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0426—2006)》,代替#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版本。主要指标:COD≤50 氟化物≤10 石油类≤5随着环保政策日趋严格,从2021年开始,很多地区的煤矿开始执行更为严格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
8. 养殖场污水排放标准 可以更改吗为什么
国家环保局对养猪场有以下规定:
(1)不能建在居民区。
(2)落实“三废”处理,废水废渣和废气都要有完善的处理设施。
(3)水源地不能在上风口,对环保要求较严格。
(4)要有化粪池,沉淀处理。
补充:
养猪场必须拥有养猪用地证明、环评手续、规划意见、立案备案手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生产经营取可证、野生动物训养繁殖许可证八个证件,才能正式开始养猪
9. 养殖场污水排放标准表
针对畜禽养殖污染,我国先后发布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设计规范》(NY/T1222 - 2006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9 号)等文件。
国家颁布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文件中 针对养殖废水排放标准要求如下:
1 、畜禽养殖废水不得排入敏感水域和有特殊功能的水域。排放去向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2 、标准适用规模范围内的畜禽养殖业的水污染物排放分别执行下表 1 、表 2 和表 3 的规定。
表 1 :集约化畜禽养殖废水水冲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
注:养殖废水排放标准最高允许排放量的单位中,百头、千只均指存栏数。
春、秋季养殖废水排放标准最高允许排放量按冬、夏两季的平均值计算。
表 2 :集约化畜禽养殖业干清粪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
注:养殖废水排放标准最高允许排放量的单位中,百头、千只均指存栏数。
春、秋季养殖废水排放标准最高允许排放量按冬、夏两季的平均值计算。
表 3 :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
10. 养殖行业污水排放标准
国家对各工业行业水污染物现行标准是怎样的?以下是钢铁、纺织染整、制浆造纸、炼焦化学、合成氨、陶瓷工业、煤炭、电镀、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制糖工业等行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前两项规定。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一类重金属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一级标准的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
三、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
自2012年10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四、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
自2015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五、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
自2013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9号
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修改单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我部决定修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
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表1、表2和表3的表头中“间接排放”改为“间接排放(3)”,同时在三个表的表注中增加“(3)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经由城镇污水管线排放,应达到直接排放限值。”
二、将表1和表2中的化学需氧量(CODCr)间接排放限值调整为“500(4)/200(5)”,五日生化需氧量间接排放限值调整为“150(4)/50(5)”,同时在两表的表注中增加“(4)适用于园区(包括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企业向能够对纺织染整废水进行专门收集和集中预处理(不与其他废水混合)的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情形,集中预处理的出水应满足(5)所要求的排放限值。”和“(5)适用于除(3)和(4)以外的其他间接排放情形。”
三、在表1、2、3中增设“总锑”的排放控制要求,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限值均为0.10mg/L,排放监控位置为“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四、在“2规范性引用文件”和“表4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中增加2项标准:“水质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原子荧光法(HJ694)”“水质65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700)”。
六、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
自2008年8月1日起,新建制浆造纸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七、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2013
自2013年7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八、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
自2013年7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九、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
自2010年10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十、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
煤炭工业(包括现有及新(扩、改)建煤矿、选矿厂)废水有毒污染物排放质量浓度不得超过表1规定的限值。
新(扩、改)建采矿生产线自本标准实施之日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新(扩、改)建生产线排放限值。
新(扩、改)建选煤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应实现水路闭路循环,偶发排放应执行表3规定新(扩、改)建生产线排放限值。
十一、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6-2013
自2014年3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十二、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9-2008
自2008年8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11. 养殖场污水排放标准2020
答:黄河流域排放标准2020: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