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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养殖方法(兽药养护措施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10-02 08:55:11分类:养殖技术

1. 兽药养护措施有哪些

岗位职责:

1、负责兽药生产车间的生产管理工作,包括生产计划的制定、生产工艺的实施、生产质量的控制、生产安全的保障等。

2、负责兽药生产车间的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

3、负责兽药生产车间的生产环境的卫生管理工作,确保生产环境的清洁卫生。

4、负责兽药生产车间的生产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生产人员具备必要的生产技能和安全意识。

5、负责兽药生产车间的生产记录的管理工作,确保生产记录的真实准确。

6、负责兽药生产车间的生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确保生产质量事故的及时有效处理。

7、负责兽药生产车间的生产成本的控制工作,确保生产成本的合理有效。

8、负责兽药生产车间的生产安全的保障工作,确保生产安全的万无一失。

9、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 兽药使用原则

山东省农业综合执法是为了保障农业农村秩序和粮食安全,维护农民权益、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而进行的各项执法活动。

为规范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山东省农业综合执法规范》。

该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综合执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

规范要求农业综合执法实行“科学执法、公正执法、规范执法、便民执法”的原则,同时详细阐述了农业综合执法的具体内容,包括种子、兽药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农村土地管理等方面。

2. 执法程序和执法监督。

规范要求执法人员必须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同时对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处理结果进行明确的记录和报告,确保执法程序规范、公正、透明。同时,该规范还对各级农业综合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执法督察等进行了详细说明。

3.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和处罚标准。

规范明确了针对养殖、种植和农副产品加工等领域的违法行为,具体项下制定了相应的处理和处罚标准。例如,对于擅自使用兽药、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的,按照规范制定的标准进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理。

以上是山东省农业综合执法规范的主要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查看更具体的相关内容,您可以咨询当地相关机构或者在网上搜索相关资料,以进一步了解山东省农业综合执法的具体规范和实施细节。

3. 兽药使用

兽药维生素D3,主要用于补充畜禽饲料中维生素,预防维生素缺乏症,应归于滋补类。

4. 兽药养护措施有哪些内容

1、宠物养护与经营专业就业前景发展好。本专业就业面向宠物医院经营管理和宠物医生工作、宠物美容院经营管理和宠物美容与护理工作、宠物繁育基地养殖管理和疾病防治工作、宠物食品公司生产管理、销售及技术服务工作、动物园和宠物技术服务站的兽医工作等。

2、宠物养护与疫病防治专业主要领域为:宠物驯养场、警犬基地、宠物医院、兽医站、宠物美容院、宠物用品店以及与宠物相关的饲料、兽药企业等部门。

5. 兽药养护措施有哪些方面

河南正大鹏程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是一家医药、保养的企业,是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注册的企业。主营兽药,公司位于中国河南郑州市郑州三全路。河南正大鹏程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本着“客户第一,诚信至上”的原则,与多家企业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

6. 兽药在养殖生产中的作用

兽药专业在当前和未来都有很好的前景。以下是一些原因:

1. 增长的养殖业:全球范围内的养殖业快速增长,为了保障养殖动物的健康和生产效益,需求和使用兽药的需求也在增加。

2. 全球食品安全关注: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和质量的关注度提高,对于养殖动物健康和福利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兽药专业可以为养殖业和食品安全提供重要的支持和贡献。

3. 疫病控制和预防:动物疫病对养殖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兽药专业可以研发和应用药物来控制和预防这些疾病,维护养殖动物的健康和生产。

4. 兽医药物研究:随着科技的发展,兽药领域也涌现出更多的创新药物和治疗方法。兽药专业人才在药物研发、临床试验和产品注册等方面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5. 全球兽药市场增长:根据市场研究机构的报告,全球兽药市场规模持续增长,预计未来几年将继续保持良好的增长势头。

虽然兽药专业有很好的前景,但仍然需要持续学习和保持对行业发展的关注。与此同时,掌握相关的科学和技术知识,熟练运用研究方法和实践经验,将有助于在兽药领域获得更多的机会和发展。

7. 养殖兽药使用管理

我国尚未制定出系统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但农业部公告第278号《兽药停药期规定、不需制订停药期的兽药品种》、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兽药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93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以上3个是你在动物饲养中需要遵守的。

8. 兽药使用者应注意些什么

兽药使用记录表是畜禽养殖过程中必备的文档,它记录了养殖场使用兽药的情况,包括货号、名称、规格、批号、使用日期、用药量、用药方法等信息。填写兽药使用记录表需要严格按照《兽药管理办法》的要求,保证兽药使用的安全和合规性。

首先,填写兽药使用记录表前需要将兽药存放在专用的药柜或者药房内,防止儿童误食或接触。填写记录表时需要填写的内容包括:1、兽药的名称、批号、生产厂家与规格;2、使用日期、用药量及用药方法;3、接种疫苗与做好兽药与疫苗的记录,以备日后随时查看,为养殖管理提供数据支持。

填写兽药使用记录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使用兽药前应仔细阅读使用说明书;2、在使用时要按照说明书上的用药量和方法进行;3、兽药过期或瓶盖不严重损坏,不得使用;4、用药后要随时观察动物情况,如出现异常反应要及时采取措施;5、记录表上须填写完整,一定要保留好记录表。

在实际操作中,填写兽药使用记录表是一项重要的工作,能够增强养殖场对兽药的管理和控制,提高养殖场动物健康水平。同时也能为监管部门提供准确有力的数据。因此,养殖场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对待兽药使用记录表的填写,切实落实科学防治,保障动物健康。

9. 如何对兽药的使用进行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是指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劁骟、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

第二章 诊疗许可

第四条 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第五条 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远离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宾馆、饭店、商场等公共服务场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场、动物交易场所和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场所不少于200米;

(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对外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或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四)具有1名以上执业兽医;

(五)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六)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设备;

(七)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 从事犬、猫等宠物诊疗的动物诊疗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使用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二)设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病房、药房、化验室、隔离室等设施;

(三)具有2名以上执业兽医。

第七条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设施设备清单;

(六)管理制度文本;

(七)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动物诊疗机构名称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

第八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并派人对动物诊疗场所进行实地考查。

经审核和实地考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动物诊疗许可证格式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第十条 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到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 动物诊疗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另行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十二条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手续,申请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得伪造、转让、变造、出租、出借。

动物诊疗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四条 发证机关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承担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材料的接收、受理和审核工作。

第十五条 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第三章 诊疗活动管理

第十六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诊疗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收费标准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第十七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兽药管理的规定使用兽药,不得购买和使用假劣兽药。

第十八条 动物诊疗单位兼营宠物用品、宠物食品、宠物美容等项目的,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

第十九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病历、处方笺应当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备查。执业兽医应当在病历、处方笺上签名。

第二十条 动物诊疗机构安装、使用具有放射性的诊疗设备的,应当依法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一类动物疫病或者农业部规定不得治疗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不得擅自进行治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动物疫情,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协助和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动物诊疗机构对病死动物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进行处理。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参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 动物诊疗机构的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

第二十四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工作。

第二十五条 动物诊疗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聘用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二)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三)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培训。

第二十七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前将动物诊疗活动情况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动物诊疗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并报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二)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三)使用伪造、受让、变造、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第三十条 动物诊疗场所发生重大变化,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没有将动物诊疗活动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经督促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未在诊疗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收费标准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

(三)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或者病历、处方笺未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的;

(四)聘用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第三十三条 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一类动物疫病或者农业部规定不得治疗的人畜共患传染病,擅自进行治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动物诊疗机构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动物诊疗机构在动物诊疗活动中,违法使用兽药的,或者违法处理废弃物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注销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应当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 发证机关及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依法履行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农业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发证机关,是指县(市辖区)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市辖区未设立兽医主管部门的,发证机关为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办的动物诊疗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10. 兽药应用的方法与技巧

一、兽药销售主管的主要职责 1、制订符合公司的发展策略主要指销售主管在制订销售团队的目标、销售政策、销售团队建设规划等方面应与公司的整体发展规划相符合,在公司整体的战略规划的框架内制订销售部门的规划,切不可与公司整体战略规划相背离. 2、努力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努力完成公司下达的经营目标是销售主管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公司考核销售主管绩效的最主要条件。

公司的经营目标主要包括:销售目标、销售费用控制、市场开发目标、客户数量与优质客户率等。

3、带出一支高绩效的销售团队销售主管的主要职责并不是自己能干,而应该是通过自己的努力使销售团队变成一支名副其实的能征善战的团队,而团队的终极目标就是创造高的绩效。

4、培养和选拔后备人才为公司发现、培养和选拔后备人才是销售主管的主要职责之一,一个不能从销售团队中培养和选拔后备人才的销售主管是一个不称职的销售主管。

二、做好销售团队的培训 1、销售团队的知识培训 (1) 动保行业产业格局培训主要包括动保行业过去、现状、未来发展趋势,动保行业在大农业领域中所占比例,动保行业的地位,养殖业的分布,国家的产业政策等。

(2) 动保行业相关知识培训主要包括畜牧、兽医、动物营养、动物药品知识,最新的饲养管理及兽医技术的应用,兽药GMP知识等。

(3) 公司政策、制度、优势战略培训包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销售管理制度、销售政策、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所具备的优势、未来3-5年内的战略发展规划等。

(4) 相关产品培训了解公司产品的使用对象、使用方法、特点、优点等。

(5) 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包括《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关于兽药管理的相关公告、通知,《公司法》等。

2、销售团队成员的态度培训 (1) 销售团队成员必备态度主要包括团队合作意识、责任心、高效执行力、学习态度等。

(2) 态度培训的的终极目标是使团队成员建立积极的工作态度 (3) 态度培训的关键点最主要的关键点是销售主管应做好表率,也就是说销售主管自己首先要建立积极的工作态度,这就要求销售主管积极、乐观、热情,有强力的求胜欲望及相当的号召力。

3、销售团队的技能培训兽药销售团队技能培训的最终目标是把销售团队成员培养成畜禽饲养管理专家,动物疾病防治专家及顾客的经营顾问。

4、团队成员的职业生涯规划培训销售主管应善于发现销售团队成员中每个人的特长,并了解其兴趣爱好结合公司的战略目标,帮助团队成员制定在为来3-5年的职业发展规划。

三、兽药销售团队管理中的七件事 1、管好回款由于兽药销售是送货上门,为了避免出现呆死帐的情况发生,作为销售主管应帮助销售人员识别客户,并坚持执行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

2、管好差价这是在兽药销售人员身上经常发生的现象,销售主管一定要清楚订货、发货、收款的各个环节,并不断强调各项管理制度。

发现差价问题后应积极处理决不含糊 3、管好兼职有许多业务人员身兼数职,吃里扒外。

作为销售主管一定要避免自己的团队成员有兼职现象,否则对公司、员工、客户均是损害。

4、管好返还管好返还的前提是了解客户并签订返还合同,坚决避免口头申请和由业务员代为返还客户等。

5、团队成员行动管理要知道销售人员干不干、干什么、怎么干、干得如何? 6、绩效考包括目标市场开发程度,客户数量,绝对回款额,任务完成率,优质客户率等。

7、渠道管理主要包括客户档案建立,渠道冲突的控制,客户促销管理等。

11. 兽药养护措施有哪些种类

专业有以下:

1、兽医基础,家畜解剖

2、动物生理,动物营养

3、动物遗传,动物繁殖

4、农科化学基础知识,家畜环境卫生与设施

5、农村经济管理,动物常见病防治

6、动物检疫技术,饲养与饲料

7、养猪技术,养牛技术

8、养羊技术,养禽技术

9、特种动物养殖,备产品加工技术

10、宠物饲养。

杨凌养殖方法(杨凌养殖羊)